青海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
2020-01-07彭措卓玛
彭措卓玛
摘要: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青海牧区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历史性分析,结合牧区实际和特殊性,就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在牧區实施的启示进行探究。
关键词:牧区经济;社会主义改造;乡村振兴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青海根据实际情况在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分别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牧区,以有利于发展牧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为出发点,制定了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方针,实施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这些历史经验对当下青海牧区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有深刻启示。
一、青海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青海属于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处于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状态,广大牧区实行封建的千百户部落制度和盟旗制度。牧业基本生产资料由牧主阶级所有,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完全掌握在千百户、王公贵族、宗教首领阶层手中,对贫苦牧民从经济和人身上进行着残酷的剥削与掠夺。落后的封建政治、经济、文化与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青海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949年9月,青海解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青海社会秩序趋于安定、国民经济开始逐步恢复。1953年至1958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青海牧区还未进行民主改革,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央精神和青海牧区社会经济特点,中共青海省委决定在广大牧区不实行土地改革,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牧区“不分牛羊,不分草场,长期不变”,采取一系列有别于农业区的政策措施,缓和各阶层矛盾,保护发展畜牧业,进行民主改革。
1955年9月,青海省在《第一次牧业区区委书记会议总结报告》中提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牧民能够接受的适当的形式,有步骤发展畜牧业的互助合作。”1956年初,在青海省牧区试办建设座谈会上,省委明确指出要在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积极发展、稳步前进”方针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提出争取在1959年前在牧区完成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化。鉴于对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具有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双重任务,省委提出了在有条件的牧区建立牧业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牧场,并制定了分批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
在合作化中,牧区建立了以牲畜私有、折股入社、统一经营、按劳动、畜股比例分红为特征的初级社。创办的公私合营牧场,保持了牲畜私有制,实行按股分红,发给牧工工资的分配办法,这是在特殊社会经济条件下对牧主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尝试。牧主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牧场,基本上符合当时牧区生产力水平,能够调动广大牧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增产增收。尤其是对发展公私合营牧场生产,贯彻牧工牧主两利政策,废除封建政权发挥了积极作用,所以在当时的环境下,牧民、牧主是乐于接受的。
1958年8月,《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出台,全国范围内迅速掀起大规模人民公社化运动,青海牧区也照搬农区的做法,施行以“开荒为纲”方针,掀起了人民公社化热潮。
二、青海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党的领导下较好地调动了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出现过一些曲折,但从整体看,投入逐步加大,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生产力逐步提高,传统畜牧业不断向现代畜牧业发展。这一时期所取得的实践经验是比较丰富的,有些经验也十分宝贵,对当前在牧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牧区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从实际出发,审慎确定发展路线
据不完全统计,青海牧区在合作化前,9县共有75个藏族部落、13个蒙旗,阶级关系单纯、问题复杂。牧主拥有大量的生产资料(牲畜、土地),牧民作为无产者,对于牧主有较强的依附关系。牧区没有农业,没有工业,手工业也尚未从牧业中分离出来,生活资料需外地供给,商品实行简单的物物交换,基本是单一分散流动的原始畜牧业经济。以牧主经济为代表的牧区经济不能自给、依赖性很大,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和奴隶社会的残余。青海省委、省政府根据牧区社会性质、经济基础不同于农业区的实际,1952年10月,省政府委员会和省政治协商委员会联席会议上指出:“半农半牧区及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不进行土地改革,严格保护畜牧业,地主经营的牧场亦不没收。”以此正确判断和分析牧区的复杂性,提出用更多的时间和更缓和的方式逐步去实现社会主义改造,采取有别于农业区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以牧区实际出发,以社会发展规律出发,正确引导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急功近利,允许走必要的弯路,对稳定牧区的社会秩序,恢复与发展畜牧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依靠群众,确立劳动牧民的主体地位
为做好牧业社和公私合营牧场工作,青海省在牧区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实施“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通过合作化组织牧民群众,尊重牧民对自有牲畜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以自愿原则组织牧民参与开展合作化生产。“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强调劳动创造社会价值,劳动牧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体现了以剥削为生产经营方式的牧主阶级只有进行自身改造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体。根据劳动者主体结构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保障劳动牧民利益。对占有生产资料极少的赤贫户,采取有计划地解决生产资料问题,通过重点贷款扶助发展生产、救济、解决必需生活资料、适当提高牧工工资。自1951年至1955年,发放畜牧业贷款251万元,救济款247万元,以逐步解决贫困牧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加强牧民的劳动观念教育和劳动技能,提高劳动牧民的劳动能力。
(三)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在牧区,大部落套小部落,各行其是,受部落制度因素影响,从群众基础到經济基础,都存在着特殊性。“从1957年各阶层的经济情况看,牲畜占有悬殊。据统计,牧主仅占总户数的7.57%,但占总牲畜的46.99%;富裕者占总户数的17.42%,占总牲畜的26.04%;中等者占总户数的33.33%,仅占总牲畜的20.63%;贫苦户占总户数的41.66%,仅占总牲畜的6.6%”少数的牧主占有大量土地和牲畜,牧民群众因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逆来顺受。这是广大牧区的特点。根据这样的特点,中国共产党采取“慎重稳进”“稳住上层、团结中层,保持安定”的方针。对牧主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和平改造的政策,采取比对资产阶级改造更宽大的待遇,方式上注重易于接受和多样的方式,步骤上强调稳妥,时间上强调缓慢。通过“牧工牧主两利”政策进行民主改革。以温和的方法,改造牧主经济,通过公私合营形式,使国家与牧主的关系逐渐从合营牧场外部的联系与合作发展到合营牧场内部的联系与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渐渐弱化牧主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通过“和平赎买”,有代价地把牧主经济的生产资料逐步收归国有,用和平的方式把牧主经济的私有制转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在没有任何社会震动的情况下,达到消灭牧主阶级的目的,并把牧主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对牧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
1953年到1958年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回顾这段发展历程,值得我们吸取的经验很多。联系当下乡村振兴战略在广大牧区的实践,启示也很多。一是认清省情,特别是牧区的实际情况,不直接搬用内地和农区的做法,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经济发展工作;二是尊重牧区产业发展的特点,以畜牧业为主,全产业链发展将是新时代牧区发展的重要趋势,要以产业融合为方向,从畜牧业、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服务业着手,逐步推进,审慎地对待牧区特殊性;三是尊重传统畜牧业形成的习惯,不急于求成,将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作为牧区发展方式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以广大牧民的利益为动力,调动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广大牧区在70年发展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产业融合发展成为当前牧区发展的发力点和增长点,结合新时期新阶段的新情况,牧区经济工作更要根据实际,采取合时宜合事宜的举措。要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办事,以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牧区的盲目推进为教训,结合牧区实际,发掘牧区经济发展优势和特色,寻找经济增长点,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激发劳动者主观能动性,从而推进牧区、牧民、牧区产业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天峻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