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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问题

2020-01-07项亚萍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子女养老老年人

项亚萍

(阜阳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一、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现状

根据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精神需求应当表现为中高等级的情感和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求。对农村留守老人来说,年龄大、身体状况较差、文化程度较低是其普遍特征,子女外出务工使得代际之间出现的长时间空间分离,老人难以与子女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同时,法律明确将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作为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主要表现为愉悦心情的需求、与他人进行情感交流的需求、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被社会尊重的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等等[1]。

面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农村留守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首先,学界理论研究的深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支持老龄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形成对老年人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发布的制度,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学界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理论形象积积性。在基本生存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学界对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普遍性与地区差异、现存问题及其成因、精神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和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其次,家庭保障水平的提升。农村子女的外出务工增加了对留守老人的物质经济支持,大部分子女也开始考虑到留守老人基本物质生活之外的精神世界,宽带、网络、智能手机、电脑等现代信息设备逐渐出现在普通农村家庭;微信、QQ、电话等进一步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途径,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感;电视、广播、百度搜索等加快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速度和效率,家庭对农村留守老人的保障力度大幅度提升。

一方面,加大相关立法。当前并没有专门法律对农村留守老人问题进行规定,但国家从基本权利、国家责任、社会救助、家庭赡养、社会保险等方面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保障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 《民法总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 《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留守老人的外出务工子女在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之外,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经常问候或者看望老年人,考虑老年人在身体、精神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同时,在传统养老思想的影响下,国家支持父母与子女就近居住,为老人随亲人迁移提供相应条件,这些都从法律层面对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家庭保障提出了要求。

另一方面,积极制度革新。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应对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了与立法保障相适应,国家出台了相应制度以保障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实现老有所为、所学和所乐。

最后,社会保障形式的多样。针对农村特殊的居住模式和邻里关系,国家鼓励邻里互助,提倡对有困难的老年人进行关心、帮助;同时鼓励农村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倡导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服务。在此基础上,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各类公益性组织、慈善组织纷纷产生,志愿者积极组织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守老人的精神生活;广大社会工作者积极组织面向留守老人的各项活动,专业应对留守老人的情感诉求;各类慈善公益组织的成立和活动开展,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供了专业性的组织和平台,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精神上的长期支持和慰藉,以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同时,人口老龄化是一柄双刃剑,既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较大冲击,又为社会养老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市场[2]。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农村留守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服务需求迅速扩大,国家也对老年人服务在税费、财政、融资、土地等方面予以各项优惠政策,因此,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纷纷兴办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居家照料、文体活动设施,各类老年公寓、老年大学、共享餐厅、私人订制服务陆续出现,丰富了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形式。

二、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国家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保障缺乏持续引导和支持

第一,政策和制度不能体现连续性,部分地区流于形式。自农村留守老人群体产生并不断壮大之后,国家对留守老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保障内容主要体现在经济支持、医疗保障等方面,相继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农合”、“新农保”等各项具体制度,逐步解决了留守老人日常生活中主要的物质问题。然而,对于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慰藉,则并未形成相对固定和连续的政策和制度。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以看望和问候为主的精神慰藉的义务。这一规定确实体现了国家从法律角度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承认和保障,但也明确将老年人的精神慰藉责任界定为主要由赡养人承担的家庭责任,是家庭赡养人对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之外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各地农村在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具体实际有所区别,中央政府无法进行统一和具体的政策规定,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保障无法形成具体和稳定的政策指引[3]。地方政府在政策解读上会存在一定差异,部分地区尤其是贫困农村仍然将经济支持、医疗保障作为留守老人的保障重点,精神慰藉往往流于形式,只强调在各种节假日对留守老人的精神权益保障,此种保障还可能伴随着新闻媒体的“口号式”宣传报道,难以实现稳定而连续的政策和制度实施。

第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不够健全,制度建设相对薄弱。农村留守老人的主要活动场所是农村,其精神需求的满足也主要来源于各村内部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因此,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场所及服务体系对于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权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4]。国家加大了对涉及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公共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尤其是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体育健身广场、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村老年活动室、文化广场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但文化站、村老年活动室等场所设置的健身器材、图书等设施的数量和种类都较少,对于农村留守老人,尤其是文化程度低的或者残疾、失能老人,并未专门设置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设施设备;同时,由于活动宣传不到位,乡镇有关部门和村老年活动室开展的很多活动参与率不高。

另一方面,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送书下乡、送文艺汇演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广泛开展,让农村留守老人也能享受到文化下乡的精神愉悦,然而,类似公益性活动的范围有限、次数很少,很多节目不够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很难真正让农村留守老人参与到娱乐文化活动中去。由于政府用于农村公共文化和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财政资金有限,地方政府很难依据当地实际,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娱乐活动,即使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地区,也只能从部分地区村级试点开始,农村总体各项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步伐缓慢,与留守老人的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差距[5]。

(二)社会对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保障缺少良性互动

一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6]。社会养老服务包括机构集中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种服务形式。一方面,随着我国老年人群体的不断壮大,市场主体逐渐发现了在养老服务中存在的巨大市场前景,但由于现阶段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子女经济支持力度、老年人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各项养老服务在城乡间有明显区别。留守老人较低的经济收入使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消费主体经济承受力较差,社会养老服务业在农村地区投资风险较大、资本回收周期较长,导致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为了鼓励社会养老服务的市场化,我国增加了对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补贴力度,但对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标准未进行统一和规范的要求,导致社会养老服务业内未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整个市场鱼龙混杂、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尤其是农村地区,集中养老服务机构设备简单,设施落后,护理人员素质不高;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分散,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对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保障难以形成产业化。

二是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精神服务内容的缺失。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无论是机构集中养老还是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全天候日常生活照料上,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慰藉内容很少涉及[7]。在集中养老上,以巢湖市槐林镇农村地区较大的老年公寓为例,公寓老人以失能老人、独居老人等为主,护理人员人数较少,且公寓内并未配备电视、广播等娱乐设备,老人主要的娱乐活动为晒太阳和与室友聊天。在居家养老上,农村未形成产业化的居家养老机构,主要以个人服务为主,为同社区的留守老人提供包括洗衣、做饭在内的主要生活照料,亦未涉及精神服务内容。

三是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以及脱贫攻坚进入决胜时期,社会各界对农村问题的关注加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开始关心农村,纷纷开展针对农村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问题的各类志愿活动,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物质、精神等各方面支持。然而,针对留守老人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往往聚集在春节、“学雷锋日”、重阳节等特殊节日,难以实现志愿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相比较农村留守儿童,聚焦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志愿服务种类和数量均较少。

(三)家庭赡养人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重视力度不足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子女违背精神赡养义务的后果加以明晰。子女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主要规定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但在法律条文中仅指出“经常问候或者看望老年人”,对于“经常”的具体时间频率,城乡之间的地区差异解决,精神慰藉的具体方式和途径,以及未履行精神慰藉的家庭赡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并未明确,缺少具体落实和惩治机制,地方也很难进行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政策处于滞后阶段。

其次,农村留守老人指的是子女外出务工的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其子女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上,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家庭赡养人以工厂、工地等场所为主要务工地点,工作时间长、工作压力大且收入有限,本人及家庭的物质生活压力较大,对留守老人经济支持之外的精神需求保障有心无力。

最后,除了农村留守老人,还存在很大比例的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经济收入、住房、工作时间等限制,留守老人的家庭赡养人往往将自己的子女留在农村由老人抚养,隔代照料在增加留守老人的生活压力的同时,还使家庭赡养人将关注重点放在留守儿童上,与留守老人的联系主要围绕孩子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很难兼顾留守父母的精神需求。

(四)农村留守老人对精神文化活动自身缺乏参与意识与动力

第一,在长期的“家庭养老”与“养儿防老”思想影响下,多数农村留守老人认为最好的养老方式还是与配偶一起生活养老以及子女养老,对各类社会养老服务很难接受。因此,农村留守老人会将精神世界大部分依托于外出务工子女,将与他们进行的电话交流以及节假日的看望作为主要精神需求,即使基于子女利益及家庭利益牺牲自己获得精神慰藉的权益,也对其他精神文化活动兴致缺缺。

第二,农村留守老人的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绝大部分留守老人为小学及小学以下水平,文盲率较高,导致他们参与精神文化娱乐活动的积极性较差,以看电视、打牌、串门聊天、赶集等为其主要娱乐活动,不愿意积极了解新生事物,了解时代变迁下产生的各项电子产品和信息技术,对于农村社区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的精神文化活动缺乏参与意识和动力。

第三,现阶段农村针对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各项设施和场所不够完善,农村社区和村委会对各项精神文化活动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不足,导致村老年活动室、农村书屋等场所经常无人问津,而各类活动开展不多导致文化广场、活动广场等更多成为广场舞的阵地以及儿童的游戏场所。

三、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意见和建议

作为我国当前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针对现阶段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以及老人自身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推动建立健全国家、社会、家庭及老人自身对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全民保障体系。

(一)国家要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精神保障的持续引导和支持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农村留守老人经济收入低、人数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对他们的精神需求加以保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环节,国家必须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持续引导和支持。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国家应当进一步研究制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出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等规范,对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法律条文加以细化,规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老年人享有的精神慰藉权益加以明确,既要体现城镇和农村老人的实际差异性,保证国家、社会和家庭在留守老人精神权益保障方面各自义务的发挥;又要规范子女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落实程序和方法,明确子女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惩治机制。地方要构建“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指导、乡镇负责、村委落实”的留守老人保障责任机制,由各级省政府依据中央层面对地方工作积极统一的引导和支持,从当地具体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订适用本地区农村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实施办法,市县政府进行具体指导,由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社区和村委会的具体工作落实提供支持。同时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留守老人及其家庭赡养人更好地了解和重视留守老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赡养人的精神赡养义务,推动精神赡养意识的普遍形成,进而规范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制度。

第二,加强农村文化娱乐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要增加投入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问题,加大对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加强乡镇和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村老年活动室、农村书屋、文化广场、体育广场等场所的修缮和完善,增加适合农村留守老人自身特点的书籍、乐器、健身器材、电视等,组织留守老人感兴趣的各项活动,用留守老人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针对留守老人的各项活动。例如,可以定期开展健康生活讲座、智能手机使用、种植经验交流、隔代照料趣事、书籍阅读分享、趣味体育活动、老电影分享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宣传并学习留守老人精神慰藉效果显著的农村社区的先进经验,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项活动开展及时完善和调整,避免出现形式主义的作风。

第三,加大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护理人员工资报酬。针对现阶段养老护理力量紧缺的问题,国家应加大对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力度,一方面鼓励职业技术类高校开设相应专业和课程,对老年心理健康、老年人关爱服务、老年产品研发等进行专业人才培养,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另一方面,对现有养老护理人员通过培训机构、高校等进行专业化培训,对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养老服务进行区分,设置专门的精神需求服务岗,建立养老服务从业资格制度和服务监督制度[8],在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的同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从制度上提高农村专业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道路,进而提高农村留守老人对社会养老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二)社会要推动农村留守老人精神需求保障的良性互动

一是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新型模式。鉴于农村留守老人传统的居家养老、叶落归根思想,可以以农村社区和村委会为单位,构建日间生活照料、医疗检查、文化娱乐活动等在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留守老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使留守老人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各种信息资讯和服务,满足自身精神需求。以部分地区试点的“为老餐厅”、“长者餐厅”等农村社区共享餐厅为例[9],鼓励身体健康的留守老人参与劳动,鼓励社区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此类居家养老服务在解决留守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问题的同时可以增加当地就业机会,促进身体健康、较为年轻的留守老人参与劳动,进行互帮互助,提升留守老人的人生价值和人生获得感[10]。

二是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在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留守老人需求提供的不同内容、不同质量、不同等级的服务允许自主定价[11],国家要出台针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应标准,养老服务业要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机构设置、场所要求、人员要求、设施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12],尤其要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中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慰藉内容,例如可以推出网络电视的安装、定时聊天服务、心理咨询、茶话会等多种形式的精神保障活动,增加活动的开展形式,保障活动开展的效果,规范各项活动的收费标准。

三是提升社会志愿活动的多样性和连续性。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农村留守老人的信息统计和档案登记,建立特殊联络员制度,由农村特殊联络员根据留守老人数据库信息与社会各界取得联系,积极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牵头[13],社会各界在对农村留守老人进行志愿服务之前,应当与乡镇或者农村社区进行联系,了解留守老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形式和时间安排,以资金支持、设施设备支持、文化活动表演、电子产品捐赠等多种形式为主,避免社会志愿服务形式单调和时间重合。

(三)家庭要发挥农村留老人精神慰藉的基础性作用

为了迎合农村地区的养老习惯和农村老人的思想观念,需要发挥家庭养老在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中的基础作用。

首先,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地方就业。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小城镇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普遍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外出务工人员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发挥地方政府的各项政策优势,积极返乡创业、就业,尽可能实现就业就近迁移[14]。子女就业的就近迁移,缩短了与农村留守老人的空间距离,减少了回家看望的交通成本,增进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对留守老人的心理慰藉效果更加明显[15]。

其次,构建以传统“孝文化”为代表的家庭伦理法制。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加大对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赡养义务等内容的宣传和学习,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的“孝文化”舆论氛围,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对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进行规范,引导农村外出务工子女积极履行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义务,让“常回家看看”形成一种习惯和潮流。例如某养老院提出的子女看望父母次数累积奖励制度,达到一定时长和频率可兑换礼品或者减免费用。

最后,子女要主动学习,丰富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形式。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外出务工子女需要紧跟时代潮流,对留守老人的精神慰藉方式可以从单一的电话联系转向以视频交流、订购上门聊天服务、安装网络电视、购买智能手机等多种形式,引导留守老人不断学习新鲜事物,进一步丰富其精神生活。

(四)农村留守老人要提高自身参与意识

一方面,农村留守老人自身应当积极参与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组织的活动中去,主动配合各项社会养老服务的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应当主动学习和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学习和使用地方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的相关场所和设施,在自身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进行体育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各界提供的志愿服务活动,及时调整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16]。

另一方面,农村留守老人应当形成互帮互助的养老氛围,相对年轻力壮的老人可以发挥其号召力,积极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积极组织符合当地留守老人实际的活动,例如太极拳、广场舞、书法绘画、唱歌戏曲、学习网络购物等。对于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轮流结伴上门服务,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构建健康、和谐、美丽乡村。

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到来,使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需求保障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农村留守老人的问题不是某一个家庭的问题,国家、社会、家庭以及老人自身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促进敬老、爱老、护老、慰老的社会氛围的形成,进一步推进农村留守老人的精神保障关爱服务体系的构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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