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特征、实践与边界
2020-01-07杨云成
□ 杨云成
无论资产阶级政党,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都注意净化自己的队伍,这是一条基本规律。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内监督中的政党净化,一方面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得到统一执行,维护党内团结;另一方面将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异己分子、不合格党员等一切消极因素通过纪律或组织措施清除出党。党的整体意志的统一性与党员个人意志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决定了政党净化始终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功能。革命时期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保护特征比较明显,改革开放新时期政党净化功能的吐故纳新特征较为显著,在新时代这种政党净化功能增加了自我革命的内容。
一、新时代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革命特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1]党的自我革命以不断提高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着眼点。
(一)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彰显自我革命特征的理论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具有自我革命特征,是由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决定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包含两个鲜明的主题:一是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二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大小、强弱,直接关系我们党是否具有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能力及其水平;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保持、发展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本的思想政治任务,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前途命运。这两个主题,一个主“外”,一个主“内”。中国共产党要在“外”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内”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必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使从严治党的一切努力都集中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上来,集中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来。”[2]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环节,党内监督的一切努力应当紧紧围绕党的自我革命展开和推进。
(二)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自我革命性的内涵和要求
1.在宏观层面,以不断提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四自能力”)为遵循。
在党内监督的实践中,自我净化就是要通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及时弄清思想、修正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祸、小管涌沦为大塌方;通过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及时将不合格党员、腐败分子等消极力量排出党的肌体,确保党的组织纯洁。自我完善就是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能力和水平;通过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防源头、治苗头、打露头,堵塞制度漏洞,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自我革新就是坚定不移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各方面创新,促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做法,保障党的各项工作富有规律性、体现时代性、突出政治性。自我提高就是要自觉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和政治历练,不断提升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2.在中观层面,关键是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
一些封建王朝未能摆脱开国初期励精图治、后期没落衰败的历史悲剧;有的封建王朝跳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统治集团面对官道沉沦、吏治腐败,无能为力,解决不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尽管不可简单类比,但是其中的兴衰沉浮、进退升沉,值得反思。而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外界质疑的环境下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关键在于我们党具有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自我革命精神和能力。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也犯过严重错误,但是错误总还是由我们党自己纠正的,而不是别的力量来纠正的”[3](p267);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4](p281)
在新时代,我们应当看到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但是也应当对无时不有的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处不在的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以及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保持清醒认识。这些问题在当前集中体现为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的问题,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层层加重基层负担的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甚至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等八个方面。自我革命就是要对着这些问题去,任何小问题都不能熟视无睹,任何小管涌都不能放任自流。只有勇于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和锤炼自己,才能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我跨越,才能不断给党和人民事业注入生机活力。
3.在微观层面,需要继承和发扬党的历史上形成的自我革命的优良传统,并在实践中给予丰富和完善。
第一,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对党员干部来说,党组织的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方面有利于改进工作,避免失误,另一方面能够防止部分党员干部滥用党的威信;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这样反映的问题就更多,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更宽、措施更全,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即使出现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党员、干部决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拒绝监督,党组织也决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放松监督,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成为合格的领导者。
第二,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加强党性修养中,我们认识到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的积累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而需要终生努力。在加强党性锻炼中,我们注重弛而不息,久久为功;注重辩证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汲取其修养精髓;注重坚持实践第一观点,在实践中锤炼党性;注重自我修养与集体修养相结合。
第三,坚定理想信念。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毛泽东同志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入党的时候,心目中就悬着为将来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奋斗这样两个明确的目标”[5](p1059);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6](p19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7]。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既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我们党具有强大韧性的关键要素。
第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我们将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作为重要目的;将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作为重要内容;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根本要求;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作为重要保障;将发扬党内民主作为重要基础;将牢牢把握选人用人的导向作为组织保障;将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重要手段;将严肃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作为重要内容和载体;将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等,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的经验应当继续坚持。
第五,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为及时解决广大党员、干部思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先后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集中教育活动,分别是以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全党开展的“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以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这几次大规模集中教育,既有其一脉相承性,又具有各自鲜明的时代特点。任何一次集中学习和专题学习,都使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经历了一次严肃的党内生活锻炼,坚定了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二、新时代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基本实践
(一)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作为一个拥有90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大党,要管好自己的队伍,战胜内外风险和挑战,“除了正确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8](p5)。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规党纪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执行纪律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实践中,注重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第一,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在严守党的各项政治纪律中,中央明确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从本质上看,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是健全和完善党内领导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历史正反面经验和教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历史表明,必须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在这个领导集体中必须有一个核心。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集体和核心,党的事业就不能胜利。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9](p962-963)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中,约束不是根本目的,而是要保障党内集中统一和中央政令畅通。
第二,服务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不断提高党的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时代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环境也发生深刻变革,亦步亦趋式的按部就班,纪律建设只能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在增强时代性中,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这个大局来进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维护稳定等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群众满意度;始终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建设主题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主题。在增强时代性中,纪律建设稳步推进“立改废”工作: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现有的党规党纪进行科学评估,对于仍然适应时代要求、实践证明有效、群众积极认可的,进行明确重申并抓好落实;对于明显落后时代发展要求、群众反映强烈或与国家法律、党章不一致的,予以废止;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进行完善;对于缺位的,抓紧研究制定。同时,把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确保纪律建设始终能够与时俱进。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破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等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体现共产党人直面问题的勇气和担当。在纪律建设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管党治党实践,紧紧围绕“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大局,把其战略愿景划分为若干阶段性目标,依据急用优先原则,集中力量推进核心性、关键性的纪律,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即坚持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需要指出的是,坚持问题导向,并不是要否定纪律建设的使命引领功能。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底线”;突出使命引领,就是通过突出党的初心、宗旨、理想等,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不断追求“高线”。只有严守党的纪律“底线”,崇高的理想才能守得住;只有不断追求“高线”,才能让更少的人站在纪律“底线”边缘,二者统一于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活动、行为的全过程。
(二)反腐败中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刑罚的防范作用,决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10](p364)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保持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态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契合了人类社会惩治犯罪的这一共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在反腐败工作中形成了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内无盲区、外无空白的惩治腐败格局。
第一,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实现反腐败“上无禁区”。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期间查处的副国级以上干部比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八大前查处的总和还要多;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副部级以上干部30余人;2018年查处的62.1万人中,省部级及以上干部51人、厅局级干部3500余人。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是一句空话。
第二,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实现“下无死角”。群众对“小官贪腐”问题感触最深,这类问题对党的执政根基的侵蚀最大,老百姓往往是根据身边工作人员的态度和行为来评判我们整个党。坚决惩治基层腐败,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既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也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统计,仅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乡科级干部9.1万人,一般干部11.1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39万人。
第三,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实现“外无空白”。党和国家连续开展“天网行动”。从“猎狐行动”到发布红色通缉令,标志着反腐败第二战场即海外战场的开辟,与国内“打虎”“拍蝇”共同构筑了反腐败完整的空间闭合链。海外追逃追赃,有效遏制了外逃蔓延势头,对既已外逃和潜在外逃人员产生强大心理震慑。
第四,严防“灯下黑”,实现“内无盲区”。“谁来监督监督者”是党内监督中的永恒问题,也是防止党内监督走向“异化”的关键。十八大之后,为解决“灯下黑”问题,一方面制定、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登记备案规定,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办案纪律划定“红线”;另一方面对执纪违纪、执法违反者“零容忍”,严肃查处纪检干部涉案问题。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十八大以来,我们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把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重要着力点。”[11]
与之前相比,十八大之后的选人用人导向具有明显不同,与“奋斗新时代”的主题高度契合。首先,牢牢把握好干部的“五个标准”。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理想信念坚定,没有理想信念,或理想信念不坚定,就可能导致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这样的干部“能耐再大也不是我们党所需要的干部”。其次,科学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对待年轻干部“要坚持必要的台阶、递进式培养”。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实践证明优秀、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但是,科学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并不意味着提拔任用每个干部都要是年轻的,也不是每个班子都要硬性配备年轻干部。再次,突出政治标准,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最后,突出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正确分析和对待票数,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谁最了解干部的德才和政绩?那应该是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他们在推荐干部方面的权重应该适当加强。”[12](p345)
同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中央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一方面做到自律,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斗争,注重防范被利益集团所“围猎”,注重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强化他律,管好家属、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此外,严格执行党内报告制度也是该阶段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亲自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取得革命事业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上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是检验一名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要有组织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为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工作机制,2019年2月中央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党员、干部、组织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及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三、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的边界
改革开放前,党内监督政党净化的实践表明,只有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政党净化才能对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超过了一定范围,党内监督政党净化功能就会发生“变异”,或者面对党内消极因素而无能为力,或者助长类似的消极问题,或者挤压党内积极因素存在空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上个世纪30年代,苏共内部出现的制度化的大清洗即是如此,苏共大清洗后最可怕之处是将国家暴力引入党内,甚至形成了一种“莫须有”的揭发检举文化。“文化大革命”动乱中的教训也值得我们反思。
(一)政党净化的标准
作为政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其组织和成员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也有合乎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准则。与党的要求和标准不相符的行为,不一定不符合公民个人的行为标准;合乎公民行为标准的行为,不一定符合党的行为标准。因此,不能以党员标准衡量公民,也不能用公民标准来要求党员。政党净化的标准就是党章、党规、党纪中对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党员群众的相关规定。将公民标准应用到党内,必然弱化党的先进性;将党的标准应用到公民,也不符合政治现实。任何形式的混淆,都会使党遭受极大的损害。不能将党的标准与公民标准相混淆,实际上涉及如何处理党规与国法关系的问题。第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法规。理论上,党的性质、宗旨、使命决定了对其内部成员的规定必然严于非内部成员;实践中,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始终是我们党实现对一切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在具体处罚规定上党规党纪重于国家法律。第二,党规党纪不能悖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领导立法、保障执法、带头守法也是我们党实现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可将经过实践检验、符合群众期盼、现实条件可行的党规党纪通过立法方式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更好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政党净化的方式
政党净化的方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纪律处分的主要形式,纪律处分是对违纪对象产生的政治上的影响。第二类,组织处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对违纪对象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在岗位、职务、名誉、经济待遇等方面对其施加的影响。第三类,组织处置。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批评教育);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整改);最后一种组织处置方式是除名。
由此可见,党内监督在政党净化中使用的最严厉的措施就是开除党籍,除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的方式外,不能用暴力的方式进行政党净化。从历史上看,这种暴力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最典型的是1931年1月到1935年1月期间王明的“左”倾冒险主义。这条“左”倾路线不仅在政治上、思想上、军事上、组织上提出了一套盲动主义、主观主义、关门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方针,而且为推行这些方针,在党内实行了严重的机械过火的斗争原则和方式。他们对党内的持不同意见者,不是从思想入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而是单纯依靠强迫性的方式来压服人,甚至用对敌人、对异己分子斗争的方式来对付党内同志,把监视、逮捕、监禁、审判等办法都搬到党内来。二是运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政党内部净化。最典型的是苏共党内大清洗时期,在党内监督中引入了国家专政工具,例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一方面,使党内的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与这些国家暴力机器融合,违反党的纪律就等同于违反国家法律,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党员置于国家专政机关的监督之下,党内监督因此具有了监视和镇压的特点。
保障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运行在合理的空间的范围内,党内监督的方式断不能采用国家暴力方式,暴力方式不仅起不到净化效果,还会挤压正常的党内监督的生存空间。
(三)政党净化的目的
政党净化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内团结统一,应当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政党净化保障党内团结统一的目的,决定了在运用监督方式时应减少或避免惩办主义的态度和作风。党内的惩办主义,就是用简单的对同志的组织上的处分去代替党内教育,代替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代替党内对于问题的正常的讨论和辩论。这种惩办主义的错误,在过去我们党的不少组织内曾经出现过,特别是在反对陈独秀错误和反对李立三错误中。
党员犯错误的具体情形不同,也决定了不能采用惩办主义。不可否认,在我们党内,仍有一部分党员思想觉悟程度不高,对党的政策还不是非常了解,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不够彻底。因这些情况的存在,即便是对党非常忠诚的党员,他们在工作中也难免要犯一些错误。如何才能防止党员少犯或不犯错误,不断加强党内学习和党内监督、有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有效途径。因此,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不能一概而论,均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某些错误而言,是属于思想上的认识问题,而不是组织问题,仅仅用纪律处分的方式无法帮助犯了错误的党员彻底纠正错误。“如果有人企图用简单的组织纪律的处分去阻止或减少党员犯这类错误,去解决党员的思想问题,并企图以此去推动工作或改善工作情况。那就是一种完全错误的惩办主义。”[13](p95)
综上,保障党内监督的政党净化功能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党员、干部标准不能混淆与公民标准;党内监督的方式只能采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组织处置等,不能将国家暴力机器引入党内;党内监督应当以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内部团结为目的,不能简单采用惩办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