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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牵制与央地轇轕:民初道清铁路的发展困境
——以豫北土煤禁运案应对为例

2020-01-07罗桂生

关键词:运煤交通部外交部

罗桂生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受近代中国特殊国情影响,近代中国铁路问题已经完全超出了铁路运输的范畴,其还广泛地与央地矛盾、中外交涉等众多因素牵扯在一起。近代铁路问题很大程度上成为央地矛盾和政治关系调整的“试验场”,同时也成为中央进行对外交涉的政治筹码。铁路的经济性功能也因此往往被政治性功能所遮掩,成为影响近代铁路运营发展的重要因素。

“以行政区域为范围研究铁路发展的历程,既要显示地方史研究中所必要的空间定位,也必须充分考虑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在铁路问题上的互动关系。”[1]目前,以央地矛盾和中外交涉为切入点,进行铁路史研究的成果非常有限[2-4]。北洋政府初期,袁世凯重塑中央权威的努力取得初步成效,地方政府在央地关系互动中很难获得应有的话语权。袁世凯死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削弱,地方在央地对决中再一次博得“上位”。在豫北土煤禁运事件上,央地权力的前后消长及外交掣肘得到充分体现。在难以厘清的央地矛盾和中外交涉中,道清铁路作为现代交通的经济功用性在无形中被忽视。因此,央地矛盾和外交牵制成为该时期制约道清铁路运营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以往研究者还未曾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5]。

本文通过对民初豫北土煤禁运中的各方交涉进行耙梳,揭示民初央地权力消长的政治面相,同时指出道清铁路运营问题并非为各方交涉所关注,其发展运营受制于“政治性”面相的央地矛盾中。

一、豫北煤业竞争和土煤禁运

道清铁路是福公司为运输矿产而在豫北建筑的一条铁路。1905年,福公司利用外交手段,强迫晚清政府将该路建筑费用作为贷款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借款收回自办。根据借款合同,福公司不但实现铁路建设费用的转移,而且控制了道清铁路的运营管理权,成为其掠夺当地煤炭资源和排挤民族矿业的有力工具。

豫北煤业开采由来已久。至清朝道光年间,豫北民办小煤窑多达八百余家,煤炭开采始出现规模化的趋势。但直至光绪年间,豫北的采矿业仍旧以传统的手工作坊为主。豫北多数窑民以采煤维持生计,造成土窑与当地财政和窑工生计之间形成了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也进一步造就了土窑在当地产业结构中的不可替代地位。1898年,福公司骗取清政府获得豫北采矿权后,于1902年在修武县白作村购地,设立“哲美森厂”,声称“河北三府应归该公司专办,别人不得擅行开采”[6]。围绕煤炭开采权及销售问题,福公司与河南官绅及土窑主轇轕不断。与此同时,鉴于福公司采用机器采煤所显现出来的技术优势,豫北各绅商和土窑主自发联合组成矿业股份公司,采用现代矿业经营模式,并举办机械生产来与福公司竞争。当时情形如此:“自英商福公司开办以来,矿地之优者占去大半,且机器施工,易而成本轻,骎骎乎有垄断之势,土窑失利,生计日窘,加以连年荒旱,十室九空,颠沛流离,惨不忍言,两河绅民不得已组织中州豫泰各公司兼用新法领照开采。人民之藉以谋生者,不下数万人。”[7]不过,福公司虽然在煤炭开采上运用了先进的技术,但起初并未能给其带来立竿见影的效益。1906年,中州凭心煤矿股份公司成立后,很快就对福公司产生严重威胁。

据媒体报道:“修武县北山煤矿经英商福公司经营数年之久,所费不资,乃煤质至今始见,且不甚佳,因之当事人异常心冷,近夏有华商凭心煤矿公司起资本富厚,于河内清化一带所开矿穴不深,出煤甚旺,蒸蒸日进大有后来居上之势,所有本地小窑多处向由土人开采,以资本有限停办相率受雇于福公司者,近则以该公司渐行退步,故多复归凭心公司充为雇工,现在小窑已歇闭垂尽,魏魏两公司独存,现状虽然究不知谁归天然淘汰。”[8]媒体报道显然反映了民族矿业崛起对福公司带来的竞争压力。

但这种情况并未持续太久,随着福公司出煤量增多,其在产销领域的技术优势也很快就显示出来。

1907年,福公司煤矿出煤后开始在当地售煤。民窑因土法生产难以与福公司采用机器开采相竞争,煤炭产销及窑工生计遭到严重威胁,由此引起的煤窑主、绅商等要求维护矿权“不致外溢”的呼声顿时高涨。福公司所产煤“每百斤价格仅为制钱80文,而土法所采之煤,其生产成本即为每百斤制钱100文左右。福公司煤炭销售的结果,使本地土法开采之煤无人过问,终于在宣统元年(1909年)发生河南绅民抗议事件。”[9]在窑民的抗争下,河南交涉局与福公司订立见煤后“办事专条”,以限制福公司在内地设栈卖煤,福公司对此耿耿于怀。虽然通过订立见煤后“办事专条”严格限制了福公司在内地售煤,但随着土窑数量、规模及产量的增加,豫北本地的煤炭市场也逐渐趋近饱和,它们不得不向外寻求新的煤炭销售市场。因此,道清铁路除了为福公司运煤外销,也承担着地方土窑煤炭运销的重任。据统计,当时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由道清铁路运出的煤炭,占产量的50%左右[10]。因煤炭市场受到土窑的威胁,福公司对道清铁路帮助土窑运煤显然心存芥蒂。

道清铁路虽然早由中国政府借款收回,但福公司依据债务关系掌控铁路行车权,从而为其禁运中州公司等土窑煤炭提供事实便利。从当时媒体报道了解,道清铁路基本受控于福公司英总管:“道清铁路总办为程世济放弃职权,任总管英人老已作威,六月间焦作人民在福公司西数里开煤矿三十余井,至八月中出煤甚旺,福公司屡欲干涉,令其停办,以委员据约力争未遂,不料日前有商民采运土窑煤炭运至道清车站,要车装运,站长不允,云英总管不准装运,是以不敢给车,商人因向总办处呼吁,亦置若罔闻,此乃主权攸关不知当轴能力争否”。[11]可见,道清铁路因路款问题导致路权尽失,在营运上受控于福公司,这成为中州煤炭禁运案产生根本原因。

“红界”(福公司在未获得开采凭单前提下先于距老牛河三四华里之下白作购田二十亩,建立哲美森厂,又于光绪二十九年,以哲美森厂为矿界中心,私自绘制横跨修武、河内两县总面积达一百数十万平方公里的矿区图,要求河南当局禁止界内土窑开採。其图所示矿界以红线标注,故称红界。河南巡抚陈夔龙以福公司呈图说横跨河内修武两县,违背合同,且其间坟墓祠庙,及民窑之圈入者,不知几何,因与地方情形有妨碍拒驳。后议定在红界内划定自哲美森厂墙外起东至周庄南至王储各三华里,北至阎河计三华里,西至田涧计五华里等区域,其图即于前呈之红界内加黄色为线,称为黄界。)为豫北煤矿之中矿床及煤质最好的地方,而中州公司采矿区又为红界矿地最好的区域。1911年,福公司因矿井进水,损失不堪,而只在黄界开矿不到十分之一的情况下,屡次要求河南当局发给红界开矿凭单,都遭驳拒。1912年冬,中州公司总理靳法惠领到开矿部照,于桐树沟固定的矿界内继续经营之前的矿地,并在1913年5月开始出煤,煤质性良,藏煤丰裕。煤斤由道清铁路线上的待王车站装车转运各地销售,出现“骎骎乎有颉颃福公司之势矣”。

福公司总董堪睿克屡索红界开矿凭照未果,又见中州公司产煤旺盛,畅利运销而“嫉视甚深,每思有以倾陷之时。”为向河南当局施压,获取红界开矿权,同时为打压中州公司及附近土窑煤炭经营,堪睿克请北京英使馆电饬道清铁路局,禁止道清铁路载运桐树沟中州公司及各土窑运出之煤炭,豫北土窑煤炭禁运案由此产生。

二、多方博弈及土煤禁运事件“外交化”

1913年7月,福公司就中州公司在红界内续采煤一事电函北京交通部,声称此事已由英使咨函外交部,要求河南当局制止矿民在福公司所在焦作矿地采煤,且不准用道清铁路车辆从焦作载运。北京交通部指出铁路运煤为正常营业性质,并援引行车合同中相关条款向福公司驳拒,同时又电函外交部:“惟该公司所指土民外运之煤系从矿案发生,此事如何解决及办法若何,务请贵部酌核。”[12]可见,交通部在应对“土煤禁运”问题上,从一开始就采取有所保留得态度。而英使在给外交部的照会中故意渲染问题的严重性,声称华人在黄界加开新矿有五十余处之多,已将违法挖出大宗煤斤,擅行售卖,要求地方政府迅派军队开赴矿地保护其矿权。为防止事态扩大,外交部随即咨照河南省长派员确查,并拟令黄界内除指令旧窑四处外,严禁民间私挖(原令章程载黄界内有旧窑四处准土人照旧开挖),同时由该省及福公司各派代表到京将原令章程妥为修正。

但河南省政府认为,当地窑民挖煤营生,并未违反章程,遂对此议消极应对。因问题牵扯多方利益,外交部只好电复交通部:“此项煤斤应否停运,当以是否私挖为断,必俟此案根本问题解决后,方能决令,以免两方争执。”[13]并就此照会英使,饬令福公司在矿务问题开议前勿干涉道清铁路运送土煤。

英使及福公司对交通、外交两部的应对办法置之不理。1913年11月3日,福公司在英使的支持下,采取强硬手段,胁迫道清铁路局停止了土窑煤炭运输。此举立即遭到豫省官民的一致抗议,河南官民要求北京交通、外交部两部及时出面交涉,饬令福公司收回停运土煤成约。但福公司总董堪睿克在电函中示威交通部:“本总董今日电饬铁路总管巴白,拒绝装运在福公司河南矿界内违法开取之煤,此项电谕蒙英公使照准而复发者。倘贵部不表同情,祈咨行外交部及英公使按照承办铁路合同第七条各款,并一千九百零五年河南铁路借款正合同第二十条办理。”显然,福公司有意把交通部置身于事件之外,而希望将这一事件作为外交问题来解决。在堪睿克咄咄逼人气势下,交通部就此再次电函外交部:

查道清借款合同第二十条及行车合同第七条内载本有铁路总公司与福公司有争执情事由中国外务部大臣与英国驻京大臣详断等语。惟路与矿截然两事,此项合同发生效力只及于铁路范围以内之事。此事系从矿案发生,断不能牵涉合同,要求本部解决。况输运营业系铁路主权,本部对于该路商运各煤只有维持之责,倘与运章无碍,并无禁运之理由。又查道清铁路借款及行车合同,福公司对于该路并无发行命令,阻扰行车之权。惟行车合同第一条内载福公司由中国国家委托派一总管代为经理行车生利等语,是总管经理之范围代铁路经营利益。

今堪总董于拒绝付车装运土煤,迳电令巴总管执行是破坏该路利益,即以破坏该路合同。迭据该路局总办呈称此事不仅阻碍进款,因该土窑工人众多,一旦停运并不与地方协商妥贴,势必群起与铁路为难,恐酿成重大问题等语,是该路因受矿务牵累,迭生种种障碍情形。惟该公司于禁运一层持之甚坚。在铁路一方面固绝对无承让之理由。而矿案既未解决似又不便遂与严重交涉,致矿案益难著手,然若竟行默认,则将来援以为例,干涉将无已时,再四思维殊无良策,究应若何办理应请酌核见复[14]。

可见,交通部虽然认为福公司停运土窑煤炭没有法理依据,违背合同,运煤一事是属于路政问题,铁路一方必须拒理驳拒。但在堪睿克示威下却又坚持该事件是因矿务而起,属于外交问题,所以必须由外交部来处理,此举明显有逃避责任之嫌。

但外交部似乎对此事估计过于乐观,仍坚持土煤禁运与矿案同步解决,并电复交通部:“福公司矿案交涉现已准河南省长来电,拟派员即日来京和衷商办,此案一经商妥,所有前此轇輵不难同时解决”,并要交通部饬令道清铁路,据理驳阻福公司干预桐树沟运煤一事,“惟铁路为营业性质,福公司借词干预,无论英使允否电阻,道清铁路似可据理驳阻”[15]。同时,外交部再次照会英代办,饬令福公司在矿案未经开议决定办法之先,勿得干预火车运煤之事,以免另生枝节。但是英代办艾斯顿仍旧置若罔闻。为换取对方让步,外交部不得不在福公司要求红界采矿权上做出让步。外交部照会英代办艾斯顿称:“此次勉副朱大臣并贵代办之意,承认福公司红界开采权,本部愿和平了解此案之诚意,谅为贵代办所深望,承认福公司在红界开采权,至桐树沟运煤一节,迭次声请需饬福公司于开议之先勿事干预。”“此案会商在即,当此一切问题将来不难一一解决。且该处之煤由道清铁路装运已非一日,此时更不宜阻止,因此小节即又生轇輵,窒碍会议前途,特再照请,贵代办查照本部迭次声明各节,允饬福公司于未开议确定办法以前,勿干预火车运煤之事。”[16]

外交部此举果然发生作用。英使随后电复外交部,答应出面调停停运土煤一事,并称以后必不再干预道清路局事务。为平民愤,外交部随后电函河南当局,要求就此饬令河南交涉署转饬中州公司,传告各民窑“毋许操切张皇,静候交涉之结果矣”[17]。

但事情的走向并非如外交部及河南官民所愿,道清铁路停运土煤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不久,河南地方官民只好再次向中央施压,外交部无奈又一次照会英使馆,要求饬令福公司在矿务开议办法决定前,恢复桐树沟土煤运输,“贵公使推诚相与查照本部迭次声明各节,速电福公司遵照办理,勿在干涉以免别生枝节”[18]。在外交部的一再照会下,英使终于亮出自己“底牌”,辩称:“贵部之意系开会之先,两方均不得有所新设之举动,与本大臣之意见相合,至桐树沟煤矿之煤由道清铁路运送一节,此运煤之事不过自本年九月方成,而开会之议原系于本年七月由贵部提议,经艾前署大臣允诺”。所以,禁运土煤一事“之责任在乎该处之中国煤矿,并不在福公司,无论如何倘不准福公司于红界内开矿,使中国煤矿公司易于作为,乃昭然不公之办法,且桐树沟所出之煤止以小数由铁路运送,其余全由他法行消,查十一月初间停止由铁路运送该处之煤,该华矿所用之人不见减少,足见此停止运送之举,不能有豫省都督所谓之若大关系。与该处土民最有益者,即早日推广开矿之事”[19]。英使在照会中歪曲事实,将禁运土煤的责任推于土窑的违法开采,还指责豫督对停运土煤造成的后果描述与事实不符。

显而易见,英使之前所言只是敷衍外交部的权宜之词,其真实意图是通过禁运土煤来干扰矿案议商的进程,以便借此在福公司矿案交涉中获取更多的筹码,以要挟中国政府就范。但交通部出于多方考虑,并不想根据约章,采取强制手段迫使道清铁路开运土煤,而借以停运土煤是因矿务而起,将此案推归于外交部处理。但外交部以维系邦交化解中英争执为前提,坚持将此问题与矿案一起解决,从而使本属路政的运煤问题与涉及外交的矿案问题牵扯在一起,导致土煤禁运案进一步发酵。

三、豫省官民坚持以路权相抗争

河南官民出于地方矿业营业及窑民生计考虑,坚持希望交通部将道清铁路停运土煤作为路政问题应对,以实现尽快解决。他们认为,福公司强迫道清铁路禁运土窑煤炭,明显是干涉中国路政,违背章程。交通部完全可以据章驳拒福公司干涉运煤,饬令道清铁路局开运土窑煤炭。在地方绅商及窑民的压力下,河南都督张镇芳、民政长张凤台屡次电咨交通、外交两部分别照会英使设法维持,饬令福公司停止干涉华煤运输,并转饬道清路局照章办理,开运华煤。在给外交部的电函中,河南二张认为,福公司饬令道清铁路公司不准火车外运所有桐树湾一带民窑煤料,其干涉铁路运煤,明显违背路章,“务请大部极力主持,阻止干涉”[20]。为获得外交部在解决土煤禁运案上的支持,河南当局还被迫改变最初在红界开矿权上对福公司的敌对态度,在电函中指出:“福公司黄界凭单内曾有仍准于红界内续请凭单之声明,故该公司请求红界凭单,敝省无不承认之语,大部照复英使承认红界开采权,自是正办,惟将来红界续开某处占地若干,刻下代表即日赴京,俟到后再行详细磋议。”至“运煤一节,仍恳大部知照交通部饬道清路克日开运,一面照会英使转饬该公司于交涉未议之前,毋得干涉营运”[21]。

显然,河南当局因急于事件尽快解决,坚持认为道清铁路禁运土煤只是中国的路政问题, 不能与福公司矿案牵扯一起,交通部有权直接饬令道清路局开运土煤,而毋需“再事周折”,以致拖延。

因矿案交涉一再陷入僵局,交通、外交两部对英使及福公司在土煤停运问题上的强势态度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土煤一直停运,导致沁修两县境内以矿为生的窑民生计无着,心生怨恨,群集激愤,并把矛头指向福公司。为避免酿成窑民暴动,河南都督张镇芳、民政长张凤台以交通部“交涉竟无结果”,义正词严地向国务院和外交、工商、交通等部再次提出诉求:

道清铁路既早由我收回,则路权断无仍操福公司之理。福公司无禁运之权,既已由交通部函堪睿克先详为解释,并饬道清总办据约拒驳,何以土煤仍复禁运,总办由部委任,非由福公司雇用,货之载运与否,其权自属之总办;部饬开运,令下即行;似无庸再事周折。运煤与矿案本属两事,即谓禁运由矿案发生,现矿案已派代表赴京接洽,惟问题繁重,解决不知何时;修数十万民生倚煤为食,一经禁运,生计皆穷;焦迫情形,如游沸鼎;函催电问,日必数来。镇芳既无令其装运之特权,又无代为解释之真理,若强施压力,令此数十万绝食之民忍饥含愤勿抵抗勿滋咎,静待矿案解决之后再庆来苏,镇芳不敏,实苦无此能力。不得不向大院大部哀鸣请命,乞速饬开运,以免激生变端,重酿交涉……[22]

河南地方当局再次表明道清铁路已由政府收回,路权属于中国,交通部完全有权下令路局开运煤斤,所以“无庸再事周折”等待矿案交涉根本解决。河南二张在此明显对交通、外交两部在处理土煤禁运问题上的懈怠表示出不满,同时又因权力所限而对该案无能为力表示出无奈。当然,河南二张此举主要还在于借此引起北京政府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借以向交通部施压。不久,为进一步给交通、外交两部施加压力,促成煤炭开运问题尽快解决,河南绅民孙甲荣等数十名代表联名上书,请求民国政府工商部出面助推解决窑煤开运问题。地方绅民也指出,中州公司等民窑在红界内的采矿权属于中国主权,福公司无权侵占,而“道清铁路既经国家赎回,福公司尤无干涉运事之权”,因此“吁恳大部速赐保护,饬下道清铁路局赶紧为开运,俾民窑得以生存,全豫人民感戴大德,永无既极矣”[23]。

显然,地方绅民也认为铁路运煤属于中国路政问题,只需中央饬令路局开运,而无需过多借助外交周旋。

河南地方政府及绅民要求开运土窑煤炭的诉求分别呈交国务院及中央各部后,反响异常强烈。各部对福公司强行禁运豫北土窑煤炭行为极其激愤,并将矛头指向“交涉不利”的交通部。

国务院接到河南政府的电函后,立即转呈工商部酌核办理[24]。工商部收到河南政府和国务院的电函后义愤填膺,咨电交通部说:“查道清铁路既系中国主权,则自由运货决(绝)非外人所得干预。且查福公司开矿合同,在其矿界范围之外,亦无禁止他人采矿运矿之条。来电所述各情,不特一方人民生计所关,即于国家主权亦多妨害。事关交通要政,应请贵部主持妥办,以保利权而维矿政。”[25]显然,工商部也与河南官民所持立场一致,认为福公司干预运煤一事违背中国主权,要求交通部主持妥办。但交通部再次将未能解决开运土窑煤炭的责任推于外交部。

查福公司禁止道清铁路装运土煤一案,按照该路借款行车合同,福公司本无禁运之权,业经本部迭向福公司总董堪睿克详为解释,惟该公司藉口于道清所运土煤系由土人在该公司矿界内私采侵占矿产,蹂躏煤田,实于矿权有碍,是此事系从矿案发生,迭经本部函商外交部促速解决,并电豫督协商办法各在案。且福公司当时电饬道清洋总管巴白停运土煤声明此项电谕系承英公使照准而后发者,现乃以未奉英使照准道清开运无从遵办为词,复经本部函请外部迅催英使谕饬该公司先将禁运土煤之议取消,以便开运,现尚未接准外部与英使妥商开运明文,是此事在外交一方面,目下尚无解决办法,该路亦正受其累[26]。

交通部回复工商部的电函显得极其高妙。交通部显然清楚,根据借款行车合同,福公司无权禁止道清铁路运煤。交通部完全可以根据行车合同第二款,以“无论何国之人,如办理不妥”,对行车洋总管饬令斥革。此案本应由交通部主管,而其却藉口禁运案源于矿案,且道清铁路禁运命令“系奉英公使照准而后发”,而“现仍未奉英使照准道清开运无从遵办”为辞,咬定本案是外交问题,而非交通问题。所以,此案迟迟未能解决,全在于外交方面的责任。

如此情形之下,工商部也只能在口头上提出异议,明知交通部的复文是推卸责任却毫无办法,只好如实电复河南当局[27]。而稍后当农商部(1913十二月二十七日,北洋政府将农林、工商二部合并为农商部。)接到河南绅民提出的诉求后,只好再次咨文催促交通部尽快解决禁运土煤问题,但此时语气明显平缓的很多:“此次该绅等所陈各节与前电大致相同,具见该省绅民等急盼解决之苦衷,若长此迁延转环易生枝节,应仍请贵部转商外交部迅予解决,并饬令道清铁路早日开运,以维矿业而保主权。”[28]

交通部仍电复推辞说,“福公司矿案发生后迭经本部函商外交部从速解决,尚未接准外交部解决明文。至福公司所持禁运土煤之理由及本部未便迳饬路局开运各节,业经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函达”[29]。可见,交通部继续坚持前意,声称在未接到外交部解决办法前,不便直接饬令道清铁路开运土煤,完全将自己置于旁观者的姿态。

四、土煤禁运事件的“经久”解决与再起

在此情况下,土煤开运只有期待于矿案的最终解决。在福公司矿案交涉正式开议前,河南代表首先即以“豫省人民皆以停运华煤为关系河北生命之事”,要求福公司先解决土煤开运问题,“除去恶感”,再议其余办法。而英使馆代表巴尔顿辩解称:“豫省官吏对于福公司之请领红界凭单,既不准其发给,对于华公司之私在红界开采反准其进行,未免歧视英商致令显侵其权矿。故以停运华煤姑为抵制之政策,且从前在京在豫两次会议均无结果,是以开运问题必俟全案解决始能从缓提议。”[30]从1913年12月19日至1914年3月7日,因矿案交涉复杂,先后历经四十余次议商后,双方终于协商签订《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草合同》,同时另订土煤开运合同,道清铁路最终解除了对土煤的禁运。

福公司矿案以福中总公司成立而基本了结,双方规定采取分采合销方式来解决土煤和福煤的运销问题。但是除了中原煤矿公司(1914年9月,在福公司矿案交涉中胡汝磷、王敬芳将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联合组成中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外,豫北还有不少其它土窑的存在,福中总公司为限制土窑发展,仍试图要求道清铁路禁止土窑运煤。1917年1月,福公司总董堪睿克致信道清铁路总管巴白,称土窑在怀庆府属内采矿违反了《议结矿务合同章程》,下令道清铁路再次拒运土窑煤,并要求道清铁路以后如给土窑运煤必须由福中公司通许。道清路局据此转呈交通部核示,交通部查证原订合同及章程后,认为该合同章程内并相关明文规定。再经外交部核证解释无误后,道清路局监督局长拒绝了福中总公司的禁运要求。但巴森(接任堪睿克为福公司代理总董即福中公司董事长)在不先咨照交通部情况下,仍下令铁路行车洋总管巴白,强迫道清铁路停运土煤。而且福中公司此举还得到中原公司负责人胡汝麟、王敬芳的大力支持。为打压土窑,胡、王二人还积极配合福公司贿结铁路人员概不装运土窑之煤,同时代表福中总公司与京汉铁路订立减价运煤合同(土窑因煤炭产量有限,而被排除在减价运煤之外)。土煤的再次禁运,又一次引起河南官民的激愤。河南省议会还将此作为“胡汝麟王敬芳卖矿殃民案”的罪状,陈呈北京国务院外交部农商部审议[31]。

北京外交部指出怀庆府开采土窑专章是经福中公司拟定,河南财政厅交涉署审核,农商部暨按察使批饬,并不存在福中公司所指“怀庆府属内矿界”开采违约问题,且“铁路系公共运输机关营业,更无拒绝土窑运煤之理由”[32]。交通总长许世英利用借款行车合同相关条款,对福中总公司的禁运土煤也进行有力驳斥,他指出:“查福公司对于本路以借款公司受委经理本路行车之权,按照行车合同第一款内载由福公司派一总管将道清铁路代为调度经理行车生利,第二款内载种种修养行车各事宜当预先由福公司或所派之代理人员禀商总公司督办酌夺各等语。兹福公司总董巴森强制巴白拒土窑运煤,按之法理实为妨害本路营业,是与合同所谓调度经理之言不符,且不预先禀商均部,迳行强制执行,尤属有背合同,道清为国有铁路,倘该公司以有经理行车之权,动辄不守范围,强制其所派之总管执行其不法之命令,干涉本路运输,实妨碍本路营业之利益,损害本路权利之位置。”[33]并强调,“此案非营业问题,实主权问题”[34]。

在河南省议会声援下,中央外交部及交通部的对福公司态度明显反转。道清铁路局驳拒福中公司停运土煤的态度也因此坚决。路局在给福中总公司董事长巴森的致函中指出,其强迫巴白禁运土煤是破坏铁路权利,违反经理权限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撤回致巴白之命令,而另求合法之举动行之”[35]。同时,道清路局还直接致函洋总管巴白,指出福中公司董事长巴森不通过正规手续,仅用强权勒令其作违反道清铁路权利之事,实属不应该,且与合同所言经理铁路之权相反,所以“特通知道清铁路,绝对不能承认巴森君此项致阁下之命令,且顾伊撤回此令,而令以合法之举动行之”[36]。在此情况下,巴森不得不亲自到道清路局解释,称“拒运土煤,实恐土窑害及正矿,间接有损铁路营业”,并“另函通知巴白暂请悬案,以待解决”。在多方抗争下,英使和中福公司在禁运土煤问题上不得不做出让步。

五、余 论

综上观之,福公司投资豫北路矿后,引起当地矿业的激烈竞争。利用道清铁路借款合同,福公司既控制该路的运营,也为其禁运土煤提供了便利条件。就事实而论,土煤禁运的确起因于福公司矿案,但根据借款行车合同,福公司强迫道清铁路停运土煤,显然是违规侵权行为。作为铁路主管部门,北京交通部完全可以据理勒令道清铁路局开运土煤。但交通部始终将此案作为外交问题而推于外交部处理。既使在后来遭到来自各方非议的压力下,交通部仍旧坚称土煤禁运案为外交问题,必须由外交部来解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北京的袁世凯企图借河南福公司矿案交涉为筹码,进而来换取英国对其莅位总统的支持。交通部很清楚,如果采取强制手段来解决禁运土煤案,那势必影响中英邦交,进而影响福公司矿案的解决进程,这是袁世凯所不愿意看到的。而在袁世凯看来“与其任交通部慷慨激昂以谕理,何如让外交部婉转曲折而输情”[37]。

因此,惧于来自北京大总统袁世凯的压力,交通部不得不采取明哲保身策略,将道清铁路禁运土煤案推给外交部处理。福中总公司成立后,总公司与土窑之间的煤炭运销矛盾并未消停。在中原公司的支持下,福公司利用道清铁路屡次停运土窑煤炭。各方为此再次展开激烈交涉,但与此前对福公司禁运土煤态度相较,交通部、外交部及道清铁路局显然变得较为强硬,表现出维护路权的意愿,且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实际上,道清铁路土煤禁运交涉轇轕体现了民初央地权力彼消此长,央地关系起伏跌宕的历史面相。民初是近代国家经历裂变到重构的重要历史阶段。面对辛亥革命中膨胀起来的地方势力,袁世凯上台后通过加强中央集权,重塑国家权威,削弱各省都督势力等措施,基本上实现了对地方的控制。道清铁路土窑煤炭禁运案发生后,河南地方政府和民初政府中央在解决该案的方式上出现分歧。河南当局虽然明知福公司侵害路权却因权力所限,除了向民国中央政府表达尽快开运土煤的诉求外没有太多的办法。

在袁世凯政府执意以和平方式解决豫北矿务,进而以此来取悦英国政府的情况下,北京交通、外交两部在道清铁路禁运土煤问题上并不敢造次,导致土煤禁运案“经久”才解决,从而严重损害了道清铁路的路权,扰乱铁路正常业务。袁世凯死后,北京政府四分五裂,中央权威尽失,地方势力借机复燃。在河南地方坚决抵制福中公司禁运土煤态度影响下,中央外交、交通两部在维护道清铁路路权上表现出较为坚决一面,对福公司利用该路禁运土煤的侵权行为给与有力回击。

事实上,因道清铁路路款来源于英商福公司,从而造成铁路路权问题与矿权等涉外问题联系紧密,进而牵涉内政、外交等各种权益的纠缠和争夺。在土煤禁运交涉中,道清铁路运营并不在相关各方关注之列,道清铁路作为企业本身也很难获得应有的话语权。在中央面临道清铁路发展运营与内政、外交等问题进行抉择时,其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决策。在此情况下,铁路的经济性功能经常被政治性功能所取代,道清铁路的窘境见证了近代铁路运营发展的艰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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