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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政执法改革现状及建议

2020-01-06吕爱霞

山东水利 2020年6期
关键词:水政执法局水务局

吕爱霞 ,杨 文 ,刘 刚

(1.济南市水土保持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50099;2.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71100;3.济南市水利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1)

1 水政执法改革现状

近年来,济南市水政执法工作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水利规费征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执法,调处水事矛盾,打击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水法治环境,保护水工程,保障供水、防洪、生态安全。2019年济南市水政执法通过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并以水资源执法、水工程执法为重点,积极推进各类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被省水利厅确定为全省水利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方面成效显著,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1.1 水政执法划转情况

2018年初,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办发〔2017〕4号)精神,经市编办同意水务系统以市级执法为主,保留市水政监察支队,撤销各区水政监察大队。济南市目前只保留市级水政执法机构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级水政执法和市内4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的水政执法权限,其他8个区县水政执法职能均划转综合行政执法局。

1.2 部门职责划分情况

济南市各区县水政执法权限和职责划归综合执法局的情况大体一致,各部门调整完善了权责清单,基本明确了职责边界。市内4区水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全面巡查,对于需要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上报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区涉水行政处罚。其他区县按照各区县政府要求,把水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区县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区县水务部门将本部门管理领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各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各功能区管委会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上级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水务部门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确定的事项,各项相关工作由相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行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承担职责包括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1.3 执法队伍划转情况

济南市目前12个区县中,市内4区水政执法权限在市级执法机构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为市城乡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其他8个区县水务局撤销区级水政监察大队,编制数量和执法人员向区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划转情况不一,有的进行了职能、编制及人员进行划转,如长清区、商河县、历城区;有的只是划转了执法职能,而编制、人员未做划转,如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1.4 部门协作情况

按照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职责划出后,如涉及执法工作,及时联系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通报执法信息、提供业务协助和技术支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也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实际工作中,济南市各区县水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之间的工作衔接情况不一。市内4区水政执法权限在市级,市水政监察支队独立行使水政执法权。有的区县水务局发现水事违法案件,说明基本情况后,向执法局发函移交,不用水务部门查看现场、做前期工作,移交后全部由执法局进行,水务部门也不用参与,但是执法局也不会将查处结果或处理意见复函至水务局。有的区县水务局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协调执法局,共同查看现场、说明基本情况、确定违法事实后,向执法局发函移交,执法局负责后续工作。还有的区县水务局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需在执法局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好前期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影响资料,甚至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资料后,才能正式移交执法局,执法局再进行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或强制;若未达处罚或强制的程度,水务局自行解决,执法局不参与。

2 存在问题

2.1 水政执法力量需要加强

水政监察支队中专业专攻水政执法的情况不多,大部分区县专业法制人员较少、业务能力素质有待加强,不利于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人员,有的水利专业知识欠缺,有的法律法规不熟悉,阻碍了水政执法研判工作顺利开展。

2.2 水利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需要厘顺

原水行政执法工作是由水政科牵头,各业务科室配合,但水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后,大部分水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划转,而水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又比较强,因此协调配合尤为重要。水利综合执法以后,水务部门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无制服、无证件,需区综合执法局协作配合时推诿扯皮、强调理由,业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理想,业务指导关系厘不顺,工作协调不畅,跨部门指导难度大。

2.3 职责关系衔接机制不到位

衔接工作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综合执法机构与大多数业务部门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致使工作中出现协调不畅、推诿扯皮的现象,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

从目前的水政执法总体情况来看,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部门协作不佳、执法效果不理想,部门之间还需进一步加强协作和配合。

3 建议

3.1 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完善行政执法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最好由政府协调,加强建立业务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进一步做好配合,形成合力,提升水利法制建设工作。

3.2 加强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业务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3.3 强化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保障水政执法人员力量。要吸纳一定数量的法制专业人员;强化水政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进而提高水政执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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