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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宋、明通俗文学看婚恋伦理中女性地位的变迁

2020-01-02房静雅

文化学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婚恋话语权伦理

房静雅

中国自古有家国天下之说法,因此家庭伦理一直作为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人广泛关注。然学术界研究历代家庭伦理者,所依据的多为当时主流思想家有关精英阶层的著述。如谈汉代家庭伦理之孝悌节义的,所引言论多为董仲舒的三纲五常、班固的《白虎通》及《女戒》之论,所举事例亦多为正史有传的精英阶层之生活。而论及宋明理学社会家庭人伦的,所着眼处亦多集中于朱熹之《家礼》、司马光之《家范》、王阳明之《传习录》等专项著述、文集。因此这一类成果所展现的多为思想家、精英阶层所向往的家庭伦理,而并非当时社会普通民众生活中家庭伦理的真实反映。

如果说两汉魏晋的大量正史、笔记、诗赋、文集尚多局限于王侯将相,上层精英的言行描绘,那么隋唐以后盛行的传奇文、话本、拟话本、章回体小说等通俗文学作品则将目光由庙堂转向了民间。如果说“伦理学的理论指向是道德的本质、起源、发展,它的现实使命是解决人生之中最实际的德行问题——人与人的关系问题”[1],那么反映某一时期人与人关系为主的通俗文学作品自然可看作探讨这一时期伦理思想的重要资料。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应用、目前学术界或选取某一时期乃至某部作品以论证这一时期社会伦理的某一方面,或单纯探讨各时期作品题材、风格本身的区别与承接,罕有对其发展与演变脉络的宏观探讨。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唐、宋、明时期的多部文学作品的分析及对比来探讨这三个时期家庭伦理及其变迁。限于篇幅,本文仅简要探讨唐、宋、明时期通俗文学作品所含婚恋伦理中女性地位的变迁。

一、唐传奇所含婚恋伦理中的女性地位

自先秦两汉以来,在传统儒家的家庭伦理中,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多是作为男性的附属而存在。如汉儒曾将“夫为妻纲”列为三纲之一,汉代显学《仪礼》有“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之义”。《荀子》评价夫妻关系,称作为妻子,“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2]《大戴礼记》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最恶劣的行为总结为七,即为七去:

不顺父母(夫家)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3]

而从唐传奇来看,至少在唐人的观念中,当时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与以上这些说法并不一致。如唐传奇《柳毅传》中,丈夫宠爱婢妾,龙女诉于舅姑,似是与“妒”有关。舅姑不理,迨诉频切,又有“多言离亲”之嫌。最终舅姑命其牧羊,又是悲愤又要传书,与汉乐府《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在婆婆的欺压下仍“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的好表现相差甚远,可谓“不顺父母”。如此看来,“七去”之说她一人就犯了三样。而柳毅作为应举儒生,既没有依据《大戴礼记》中的“七去”之礼对其批判,又没有依据《荀子》之礼劝其“恐惧而自悚”,而是闻之“气血俱动”“恨无毛羽,不能奋飞”,竭力支持女性反抗夫家的不公正待遇。

后传书至,龙女之叔钱塘龙王大怒,横扫泾河水系,杀人六十万,伤稼八百里,把那负心丈夫一口吃掉。对于娘家人的干涉,儒生柳毅则大加赞赏,称其“断金锁,掣玉柱,赴其急难。毅以为刚决明直,无如君者……虽人世贤杰,有不如者,况江河灵类乎。”[4]龙女脱离苦海后嫁于柳毅,助其羽化登仙。可见在唐代人的伦理观念中,女性面临不幸婚姻具有反抗的权利,面对夫家欺压娘家出面解决实属应当,而帮助女性反抗夫家不仅大功一件,甚至堪配唐人所追求羽化成仙的“终南捷径”。

而从另一篇唐传奇文《李娃传》的结尾处来看,李娃嫁入荥阳公子家后“妇道甚修,治家严整,极为亲所眷尚”[5],不仅辅助公子“累迁清显之任”,亦使四子皆为大官。由此可见文中有才能的女性对于家庭乃至家族的作用,早已超出了仅承担家庭劳动与生育职能的附庸范畴,直接影响了家族后世的繁荣昌盛。

二、宋话本所含婚恋伦理中的女性地位

宋代话本小说多以描绘婚前相恋题材为主,对于婚后家庭生活着墨不多。然从部分相关作品的描述来看,宋代男女双方平等的生活方式已受到了传统婚恋伦理的制约。如话本《错斩崔宁》的引话部分,少年举子魏鹏举进京赶考,其妻吩咐“得官不得官,蚤蚤回来,休抛闪了恩爱夫妻”[6]58,便体现了当时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而魏鹏举进京及第之后,对妻戏言称“讨了一个小老婆”,其妻先是恨其薄幸,得知是戏言后便针锋相对,回书称“我在家中也嫁了一个小老公”,谈笑间体现了平等基础上轻松活泼的家庭生活氛围。然这封家书先是被相访同年所耻笑,后是被记恨者所奏举。最终导致魏鹏举由清要之职降处外任,“把锦片也似一段美前程等闲放过去了”[6]62。可见夫妻间恩爱调笑在当时的伦理观念看来是不足取的。

三、明小说所含婚恋伦理中的女性地位

及至明代,作品中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开始下降。《醒世恒言》卷二《三孝廉让产成高名》的引话部分写田氏三兄弟共同居住,田三的妻子不愿同居,提出将财产三拨分开,分居生活。田三初时同意这一要求,即被作者批作是“被妻言所惑”。后其兄田大晓以兄弟之义,田三改变主意。其妻仅是口出怨言,就几被丈夫逐出家门。后其妻羞惭自缢,作者亦道“此乃自作孽不可活”。[7]这里一方面可见妻子在家庭生活中话语权的缺失,另一方面又将五伦中的“夫妻之情”明确置于“兄弟之义”的后面。

在普通市民的家庭伦理观念中,夫妻之情应远不及兄弟之义。而在时人推崇的英雄好汉看来,妻子的地位更是无足轻重。《水浒传》中杨雄怒杀妻子潘巧云,既因其通奸之罪,更因其“坏了我兄弟情分”之举,而这里的兄弟仅为结义兄弟(即五伦中的朋友)。宋江骗秦明上山,直接导致其妻蒙冤身亡,却也能理直气壮地说“不恁地时,兄长如何肯死心塌地?”[8]至于害死了“嫂嫂夫人”,拿花荣的小妹子赔付便是。秦明闻此即欣然接受,众人亦皆大欢喜。可见在众好汉乃至作者施耐庵的伦理观念中,结发妻子不仅地位远逊结义兄弟,简直沦为随时可弃换的物品一般。

在作品中,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下降的体现不仅有家庭中女性话语权的缺失和夫妻关系在五伦中的后置,还表现为“夫无礼”乃至家庭暴力的合理化。如《醒世恒言》卷《一文钱小隙造奇冤》中,丘乙只因妻子与人争吵,被人骂“偷汉子”,就敢于不问青红皂白,将其打了“三个巴掌,推出大门”。其妻尽管无辜,却自始至终战战兢兢不敢开口,这一点似与《荀子》所载的“夫无礼,妻恐惧而自悚之”如出一辙。待挨打后蒙冤被逐,其妻思量的也只是“千不是万不是,都是自家不是”。可见在当时的家庭中,不仅女性话语权缺失,家庭暴力亦合理如家常便饭。明朝代表性小说《醒世姻缘传》中更是明确指出一旦妻子受到丈夫的无礼待遇乃至家庭暴力时的无奈:

官府之法莫加,父母之威不济,兄弟不能相帮,乡里徒操月旦。即被他骂死,也无一个解纷。即被他打死,也无一个劝开。[9]

在当时的伦理观念看来,妻子受到不公正待遇,父母、兄弟亦无权相助。唐传奇《柳毅传》中路见不平的书生,救侄女急难的叔父在这里体现的伦理观念中自然也是无能为力的。

除却家庭暴力,家庭生活中漠视女性亦成为明代章回体小说中体现男子气概的常见表现。《水浒传》中有家室者的好汉如晁盖、卢俊义、杨雄等多是“终日打熬筋骨,不近女色”,似乎只有猥琐如武大者方每日归家与妻子同案共饮。拟话本“三言”“二拍”中多有商贾、儒生动辄离家数载不归的记载,亦为此例。

四、结语

对比唐、宋、明时期的文学作品不难看出,这三个时期家庭伦理中女性的地位上有着较为明显的变化趋势。唐代作品所反映的伦理思想中女性家庭地位较高,不仅可以在家庭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且对家庭乃至家族的兴衰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面对家庭生活中不公平的待遇,女方从伦理上具备仗父母之威进行反抗的权利。宋代家庭伦理中的女性地位开始下降,这一时期妻子在家庭生活中的话语权依然存在,然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戏言调笑却已为当时的伦理思想所不容。及至明代,女性在家庭中话语权逐渐缺失,地位亦明显边缘化。而面对不公平待遇乃至家庭暴力,女性及其父母、兄弟在当时的伦理标准下已丧失了抗衡、反击的权利,“夫无礼,妻恐惧而自悚之”成为这一时期家庭生活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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