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析家事调查员制度构建

2019-12-28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调查员家事调查报告

孙 亮 月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家事审判改革的良好效果不断凸显,家事审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断得到强化。①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一、探索:家事调查员之改革样本

(一)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普通民事诉讼适用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重视当事人的意思。人事诉讼原则上不准许当事人对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进行自由处分。准许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但对处分权主义加以一定限制,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可作为判决依据,从而使法院承担案件解明的责任。②西方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宏观上涉及解决私权利益纠纷的民事诉讼应采取辩论主义,而涉及解决公益问题的人事诉讼则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③其次家事纠纷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亲疏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双方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色彩。有很强的私密性和隐匿性。因此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是必然的结果。法官不可能对每起案件都亲自调查取证。而家事调查员制度能够契合家事审判理念转变的需要且具有避免亲属间矛盾激化的功能。最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了法院人员的分流以及确保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造成职业法官数量减少,此时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引入,不仅能够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同时为分流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提供渠道,也为法官圆满解决家事纠纷提供帮助。

(二)家事调查官制度试点法院窥探

各省市试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家事审判的制度运行。笔者考察后发现各试点法院的做法各异。本文从家事调查官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以及调查报告采信情况三个角度进行总结。

1.产生方式

家事调查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1)基础群众组织推荐。如宁波海曙法院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一是由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同志及高校老师组成;二是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公益组织;三是宁波大学法学院律风公益社团学生志愿者。(2)人民法院选任。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是宝安法院从妇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推荐的心理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干部、社区挂点律师、机关干部、人民调解员中选任。

2.职责范围

有些法院认为家事调查员仅应负责事实调查,如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有些法院认为家事调查员不仅负责事实调查同时还可以兼顾家事调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从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上述两种模式居多。

3.调查报告采信情况

(1)采信率较高。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对家事调查官所作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并在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采信的调查报告进行表述。(2)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中简称《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3)调查报告折中模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粤高法〔2017〕218号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将报告内容整理为质证部分和询问部分,予以分别使用。

从对比可以发现各试点法院对家事调查员的来源不同、职责范围界定不明、调查报告采信情况标准也不尽相同。

二、困境:我国家事调查员之现状检讨

从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来看,家事调查员在角色定位、职责划分方面,都存在着模糊不清和界定不明的问题,这都将影响家事调查员在处理家事纠纷中发挥应有的功效。

(一)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1.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角色相似

譬如在许多离婚案件中,无论法官还是家事调查员均奉行调解优先原则。我国的家事调查员在进行家事调查工作时,不单单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还对双方运用劝导、谈话、教育等方式消除当事人双方相互排斥、怨念的心理,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可能。作为首个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被最高法院以文件形式向全国推广的江南区法院,2016年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家事调查员的三次约谈后夫妻双方重归于好,这起案件中家事调查员不仅调查案件事实,还为他们分析离婚之后的风险甚至为双方出谋划策。在这起家事纠纷中家事调查员还扮演了家事调解员的角色。

2.选任模式还未统一

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模式在我国还未统一,队伍结构混乱。《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我国大陆家事调查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二人民法院邀请。与域外相比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员不是考核产生,所以很难保证家事调查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单位推荐的大多是本单位人品俱佳或者资历较老的人,退休人员与军队转业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的律师调查手段与基层组织推荐的人的调查手段和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

(二)家事调查员职能范畴界定不明

1.家事调查员的调查范畴界定不明

从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事调查员的调查范围。家事调查性质界定不明确。关于家事调查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司法调查,即认为家事调查系在法院主持或者引导下进行;一种是社会调查,需要引入社会资源。如果将家事调查当作司法调查,那么法官调查的范围与家事调查员调查的范围如何界定,两者之间调查范围极易重合。如果将家事调查看作社会调查,家事调查事项范围是否可以在法律事实范围下予以扩展,至于扩展到什么范围,无相关解释。④笔者以“家事调查员”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计裁判文书26篇。⑤不同案件,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内容不一,家事调查涉及诸多案件类型,家事法官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的事实也多种多样。同一类型案件调查内容也不尽相同,案件需要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标准。

2.调查报告的性质认定欠缺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该条表明报告仅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而不是一定会被采用。笔者整理案件发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使用,但是当事人主张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调查报告与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还是有所区别的,从证据的角度看,没有一个试点法院将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即使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调查报告,也不会归类于八大类证据之中。

(三)家事调查员配套机制尚未健全

1.家事调查员的惩罚机制不健全,无专业培训

当家事调查员出现借机招揽业务、收受不合理费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时《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审查属实的,立即停止其调查工作,对其提交的调查报告不予采纳,并视情形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针对不得作为的情况只对情形严重的进行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笔者以为惩罚力度太轻。且家事调查员也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才能更好配合家事法官进行事实调查。

2.无经费保障,违反保密义务责任过重

家事调查员主要是基层组织推荐和法院邀请的一些优秀人士,然而关于家事调查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都选择缄默,也就是在我国大陆家事调查员以兼职为主,没有经费保障。然而《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家事调查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想让家事调查员公平公正的进行调查,不接受当事人的贿赂送礼,不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应提高家事调查员高额的工资福利,这样配备上高强度的保密义务才相适宜,否则司法实践中将很少有人愿意去做家事调查员。

三、借鉴:域外家事调查员之产生形态

域外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已经建立且相对比较完善,这对我国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日本及我国台湾

1.角色定位

图4 表示反应温度30°C,反应时间8 h,引发剂3 g,乳化剂2 g,电流范围从0.1~0.4 A情况下分子量的变化.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资格取得比较严苛。首先家事调查官必须从专攻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各种人类行动的相关学科学者中选出;其次必须通过最高裁判所的严格考试才能成为候补人员;最后进行裁判所职员综合培训,有实务工作经验并在研究所学习两年的才可以被任命为家事调查官。我国台湾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1)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即具有家事调查员录用资格;(2)具有法官检察官录用资格,凡是具备法检人员资格的可以直接担任家事调查员;(3)曾经是担任家事调查官、少年调查官、观护人职务的人员,审核合格可重新担任家事调查员;(4)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员。

2.职责范围

日本家事调查员调查范围如下:(1)对家事审判中涉及的有关家事审判案件和调停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2)对人事诉讼中涉及的部门人事诉讼案件进行调查;(3)对少年保护案件进行调查;(4)其他。台湾家事事件法第18条规定家事调查官的职责为:依申请或依职权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于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二)借鉴与启示

1.角色定位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很完善的,不仅可以保证家事调查员的素质以及调查质量,而且可以加强法官与家事调查员之间的密切联系,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然而日本家事调查员制度在我国并不适用,因为我国目前人事编制上没有家事调查员职位,如果将家事调查员归入公务员行列,将增加财政成本,与法院内部环境不相适宜。因此借鉴我国台湾的调查员制度不失为明智之举,采用严格的招考形式选拔优秀人士成为家事调查员或聘用各界优秀人士并集中进行培训使其成为家事调查员是当下各试点法院的主要选任方式。⑥

2.职责定位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只有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审判长或法官才会依职权命令其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因此有关家事调查员调查范围界定笔者以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仅在涉及身份关系,少年保护案件时介入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日本的家事调查员还承担调解员的职务,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会导致家事调查员工作任务繁重且难以维持公平。有关调查员调查有关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笔者以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必要时要到庭进行陈述意见。

四、构建:家事诉讼中家事调查员体系

(一)角色定位

家事调查作为第三方介入辅助纠纷解决方法,为保障调查结果的正当性,应当保持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否则很难保障调查结果公正。家事调查员的定位是中立的,家事调解员的定位是协调双方矛盾,帮助双方妥协让步,达到降低上诉率,提高调解结案率。两者有明显差异,因此笔者以为,家事调查员不应该做调解工作,家事调解员也不应该兼任家事调查员,两者在职权和身份上应当有一定程度的分离。

2.明确家事调查员选拔机制

关于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标准笔者以为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员制度。首先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家事调查员要解决的不仅是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解决非法律专业的问题,因此选拔标准不应过高,家事调查员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类似但不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次由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然后法院选任。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的大多是在当地有名望或者资历较老的人,由他们进行家事调查不仅可降低人民群众的反感度,甚至在偏远农村地区,家族长老教育要比法律法规更有效。最后政府购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服务。如心理学家、大学教授不仅有高文凭、高素质而且也有一定专业基础进行家事调解和家事调查。

(二)职能定位

1.定位调查范围

家事调查员的核心职能是对法院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我国台湾的家事调查官调查的范围主要针对要件事实的周边事实,既要调查法律上的要件事实,又要涉及生活上和社会上的事实,还要关注心理状况。⑦因此借鉴台湾的家事调查范围总结出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定位:家事调查员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时,应调查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财产状况、社会文化、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并提出报告书以帮助法官整理案件事实。

2.定位《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

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法院可以作为参考。关于调查报告的性质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广东高院的做法,将调查报告分为两种情况。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列入质证的部分,提交法庭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无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开庭笔录中载明,法庭上进行询问核实即可。未经质证或者询问的不得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书面进行说理。家事调查报告原文归入卷宗。关于法院在何时要求家事调查员介入调查,笔者认为家事调查员的引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家事调查员在法院需要调查当事人的人品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介入调查。调查的具体内容笔者以为可以将家事案件分为几个大类,比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他等,按照案件类型的不同,整理出调查最多的内容形成统一模板。

(三)完善配套机制

1.强化家事调查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家事调查员参加业务和技能培训。笔者以为如专审法官一样,家事调查员也可以固定案件类型,例如离婚案件,就应找结过婚的对夫妻之间相处有经验、学过心理学的、懂得如何让对方放下戒备心的女性调查员调查。而青少年案件应找那些已为父母的人来做家事调查员,所以笔者建议家事调查员应专攻一类案件。且家事调查员应该进行培训,培训调查技巧、学习沟通技巧、学习辨别真伪口供的能力等。关于考核笔者以为,应当将家事调查员调查案件法院采纳率作为考核标准。对于成绩突出的家事调查员,予以奖励和公开表彰。

2.健全惩罚机制和失误救济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家事调查员在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会出现事实隐蔽性高、当事人不配合等诸多加大调查报告的不确定性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甚至错误地反映案件真实等问题。因此为减少差错笔者建议建立明确的处罚机制,当有任何不法行为时不仅处以除名还应当处以罚款以及建立类似于失信人名单这种处罚方式。而当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出现失误时调查报告显失公允。应当建立失误救济机制,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的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再审重新审判。

3.给予家事调查员工资福利保障

台湾家事法认为家事调查员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的薪酬和职务等级是按照公务人员的薪资和职位等级执行。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家事调查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公务员的薪资和等级发放相应补助或者奖励。但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员归属于法院系统内部,不属于政府负责管理的公务人员行列,与法院内部的聘用制职工类似。

注释:

①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第008版第3页。

②〔日〕松本博之著,郭美松译:《日本人事诉讼法》,载《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8页。

③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④任容庆:《论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协作体系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第62页。

⑤最新一次登陆时间是2019年3月14日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⑥同上①第1页。

⑦陈爱武:《“家事诉讼程序:徘徊在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2期第145页。

猜你喜欢

调查员家事调查报告
提升乡村社会调查员素养浅析 以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员为例
国内艾灸应用现况调查报告
一例育雏室通风不良造成鸡苗慢性死亡的调查报告
2016年中国台湾直销事业调查报告
我国家事调查员运行现状研究
陈忠实与我的家事往来
“家事”和“隐私”
用法律丈量“家事”
京族医药调查报告
“红楼”与“纳兰家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