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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提升的路径分析

2019-12-27卢宣伊韩旭泽

皖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责任意识公民个体

卢宣伊,韩旭泽

(1.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100;2.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0)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状况及其安全报告(2017)》显示,2016年中国境内活跃的手机上网码号数量达12.47亿[1],在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互联网+、宽带中国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战略下,借助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客户端展开的社交活动,在给我们带来沟通和资讯便利的同时,其多元化的信息传播也在深刻影响着当代公民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变化。以营销、宣传推广、价值实现为目标的自媒体客户端的生成,促使网络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在便捷的言语环境中规范公民的言行?如何在虚拟开放的公共空间保持社会责任感?如何在多元迅速的信息流中把握主流观念?自媒体和手机客户端的普及,为公民的责任意识提供了表达的平台,更是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集合网络时代的特殊境遇,注重提升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自媒体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的概念

自媒体作为新媒体技术的核心代表,是指依托Web 2.0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数字技术等媒介形式,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媒体形式。主要特征在于这是一个私人化、普遍化和自主化的传播媒体,因此,自媒体又被称作“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2]。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曾下定义认为:“自媒体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3]结合实际事例来讲,公民借助互联网和手机客户端,自主运用并发布当下亲身经历的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的载体,即自媒体。现实社会生活中,自公民使用自媒体客户端展开表达起,我们都已成为交互媒体世界中的一员。

公民意识是一种与“公民”概念相伴而生的社会意识形态。狭义的公民意识主要是相对于带有依附性质的臣民意识而言,即对于自己兼有平等公民权利和同等义务的公民身份或资格的认知。广义的公民意识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要成为一个好公民应该具备的诸多方面的素养。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使宗法等级制的家族政治体系根深蒂固,当代公民责任意识的现状表现为依附意识和独立意识交织,集体意识与个体意识同在,特权意识和平等理念并存等特点。

基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改革开放战略的逐步深入,公民意识更多地体现在公民对自身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实现方式的理解。由此,公民责任意识可以在本质上理解为公民对待社会共同体的一种态度和价值理念,是建立在自身认知和情感体验基础之上的行为倾向,具体可以表现在对公民理念的认知,对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及对公共领域事务的关心参与度等多个维度。

自媒体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的表达,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跨时空的虚拟空间为平台的,它不仅是一种自觉意识,更是一种能力体现。自媒体语境下,公民的责任意识从内涵上来说,首先是对公民资格、权责、公民义务等基本概念的认知和自主性发挥;其次是在半虚拟的空间环境中,公民承担社会责任、行使个人权利、履行社会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倾向和价值判断。公民个体通过手机微博、微信客户端,发表个人意见,分享相关经历,评述社会事件,首先应该确保自己的言论合理,表达准确,有理有据。其次,通过平台接收到的消息应该在理智判断后,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不造谣不传谣,实践中坚持真理,虚拟中坚守自律。因此,借助于将个人生活拓展至公共视域下的自媒体客户端,公民的责任意识既体现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也蕴含在理性表达和参与监督的实践过程当中。

自媒体语境下的公民责任意识的表达,结合了当下社会矛盾心理和网络空间虚拟性的多种特点。从公共参与角度看,当公民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公民责任意识是个体在持有主人翁意识的前提下,借助舆论渠道对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公民间接面对公共管理时,公民责任意识的表述多由于自身生存条件和所有资源而表现出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个体不同的道德理性底线对公共利益的自觉妥协与积极维护相应的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责任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被纳入民主意识和公共活动(国家活动领域)的法律意识范畴,体现在公民对价值的理解上,对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认同以及对法律权威性的崇敬和追求上。在人的生命活动中是一种极具反思性的过程。

综上,自媒体语境下的公民责任意识,带有通常意义下公民责任的情感与理性表达,借助自媒体客户端及网络空间的虚拟存在,情感和表达都背负上了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基本要素,同时社会影响力和大众传媒的引导力是对公民责任意识走向成熟的催化剂也是挑战。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具有流动性、有效性和即时性的自媒体信息的传播,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社会诉求。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践和网络热点,公民责任意识的表述通常是凭借情绪和喜好的第一反应,这种个体意识的反映依附于社会现实和经济基础而衍生的思维形式,是人的“为所欲为”及其内在的“否定之否定”的矛盾运动,更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智慧反思才能表现为一种理性自为的实践(行动)意识。

二、自媒体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的影响因素

互联网语境下的自媒体客户端,其广泛性和即时性有助于公民自主力量的实现和发挥,公民个体逐步成为新兴的媒体力量,自媒体的平民性和普及性使得人人可以借助互联网,随时随地将个人的意见和声音进行交互式传播。结合大数据普及化的信息筛选与定制推送,针对个人喜好及浏览习惯生成的数据群在微博、微信等客户端的推送中,凭借低门槛、易操作和交互性强的“私人媒体”,对公民责任意识培养提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从发生层面而言,自媒体为公民责任意识的觉知、觉醒提供了可能;从发展层面而言,自媒体为公民责任意识的发展成熟提供了平台条件。但在虚拟空间下生发的意识思维同样会受到众多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一)社交媒体的安全隐患

首先,无论自媒体的首发者具备什么样的主体意识,但是沉浸在社会交往传播方式中的媒体信息,始终在个体兴趣和社会印象的限定中保有公共性和个体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其中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安全问题尤为凸显。其次,自媒体平台上的交互信息普遍存在内容泛化的特点,从信息接收的深层分析可以看出,信息的泛化同时影响着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价值表达的泛化。各种不同的声音从四面八方传来,又快速的向着四面八方传去。自媒体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专业媒体机构由“点到面”的传播方式,转化为带有即时性的“点到点”传播。人们不再接受被一个统一的 “声音”告知对或错,信息很难在一时间汇集到具有核心价值的范围内,个体责任意识的判断来源多出于情感和经验反而忽视了事实和逻辑。再次,面对信息的爆炸式传播和社会监督的缺位,公民在互联网社会中出现了政治上冷漠、无序化的参与和非理性意愿的表达等现象,也在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网络政治发展的不稳定性[4]。言简意赅的标题内容或许可以凭借一时的热度引人关注,但徒以醒目标题实则内容空洞不实的信息传播,甚至是不健康的信息传播,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公民的政治热情,并且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泛娱乐化的碎片分析

自媒体最重要的作用是它将话语权授传给普通民众,给予公民个体以自我、个性的表达空间,铸就了具有个体价值的公民意愿表述。与此同时,公民个体的“媒体权利”也在随之扩张,根据自己的喜好和表达,各种“热点解说”“恶搞视频”和“胡言乱语”在言论自由的庇护下,使得这种自主式的自我表达愈来愈成为一种趋势。权利的充分释放随之带来的是让一些与宪法、社会道德规范相悖的声音得以散播。其明显的劣势在于自觉性不够,网络失信、网络谣言等问题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娱乐至上、不负责任等风气对公民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带来了负面冲击。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在戈夫曼的表演理论中,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一员,我们在组织原则和特定的情景定义中,依然内化的社会准则和内化的社会规范,会促使个体不自觉的陷入一种“表演框架”中,恰如我们通常会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出来,然而根据人际交往的开展会逐步瓦解自身所构建的“表演”形式。人生如戏,全靠演技,自媒体平台下公民个体表演的意识和内容相较现实中会有所失真,泛娱乐化时代的到来,滋生了意见领袖的生成并且对公民责任意识的理性表述提出了现实挑战。公民的社会意见不需要专业的学术评估,语用学与传播学的学术认知很难在社会热点爆发的时刻给予民众专业引领,由此基于不同个体的自身理解的个性化表达,就其发声的意义本身而言,无疑是对公民责任意识的觉醒提供了更切合实际的可能,但同时对不同社会角色的印象管理提出了更多的干扰因素。

(三)道德绑架的刻板印象

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应该是公民责任意识表达的基础与核心。公民理念的基本诉求和价值追寻,在法理和德治的双重保障下得以完整诠释。自媒体时代的政治问题和社会热点,其暴露与引发热议同样不外乎这两个基本因素:人情与法理。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的乡约规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否合乎常理?不同个体间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评判标准的矛盾是否会引发冲突?

自媒体客户端凭借网络流量生存的基本事实决定了其带有行销推广性的传播特点,深受市场商业模式影响的传媒信息,从信息的发布者而言,别具一格的表达方式、引人注目的热点头条、极具冲击力的词汇渲染,在引人瞩目为特点的流量吸引中借助日常生活中最不可触及的道德底线“做文章”,一方面是因为不同个体的片面分析导致的强行捆绑,将道德素质看作是问题的根源;另一方面,是将经济变革中的现实问题同“道德”缺失固化成一种刻板印象留在观念中。从信息的接收方而言,道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并不能构成个体全部的公民责任意识的来源,带有责任感与使命感的意识思维应该是个体自我实现活动过程的重要基础,一个正确的起点才能够引领一个正确的方向,良性的社会结构不单凭借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令公民对错误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在借助道德良知力量的同时更应该积极促进公民“承担责任”的意识观念,让个体自发的从心底生成“我可以这样做”意识起点。

三、自媒体语境下公民责任意识的提升路径

公民责任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工作多、任务重、持续时间久、牵涉范围广,可以说任何微观视角的专题研究都难以将此问题真正解决。但结合我国实际,从宏观的角度即从公民教育和民主实践、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等角度来对此进行思考,可以为微观领域的研究提供些许思路和参考[5]。

在自媒体、大数据的现实背景下,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既重视个体在共同体中对自身角色的认知程度,也强调个人在公共领域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保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品格更有坚守伦理底线的道德人格,其主旨即使个体成为能够有效采取理性方法参与公共生活的时代综合体。根据公民教育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可以借助其相关概念,把自媒体时代下的公民责任意识培育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有关公民责任意识教育”,即在虚拟、客观、公共的数据环境中注重强调公民个体对国家历史、政体结构和政治生活过程的理解,这不仅需要主流媒体强有力的传播声音,更需要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价值表述层面占领制高点;第二,“实现公民责任意识教育”,通过自媒体客户端生成的公民责任意识表述需要建立在事实的活动参与基础之上,注重弘扬榜样的典型作用以促进公民个体对社会责任的认知;第三,“为了公民责任意识成长的教育”,现代社会需要的是见识广博、能承担责任、具有公民责任意识及社会参与能力的全方位公民,我们不排斥借助社交媒体的使用特点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以还原事实真相,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具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价值、知识和技能的“社会人”“政治人”才是“责任意识”成长的关键。因此,自媒体视域下公民责任意识的养成,应该是以提高公民素质水平为宗旨,对全体公民终身进行的,以公民道德教育为核心,促进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和谐发展的构建式培养。

(一)以市场经济体系的变革为起点

自媒体语境下的公民责任意识培养,已经需要依赖于社会各种途径进行系统地熏陶和培育。我国公民责任意识移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意识、家国观念和自我反省等基础之上,同样传统的“集权专制”“等级特权”“拜金主义”等消极因素也严重制约了公民责任意识的展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日益完善,“理性人”“经济人”等理念的注入为我国的公民责任意识增添了新的活力。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衍生出独立、平等、自由、效率、竞争的现代精神,让公民成为市场主体的个体,能够自我管理,自我负责,并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这种现代精神深刻影响了公民责任意识的内在精神诉求。近代以来通过大胆借鉴西方文化中的民主意识、法律信仰、权利本位、理性精神、权力制衡等制度和理念,为我国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生成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面对飞速发展的信息全球化及现代化浪潮带来的压力和危机,针对公民责任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同步的现实,充分发挥社交媒体的公共力量,培育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体系,引导以公民为载体的现代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体系的形成。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是流量也是资源,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在更广阔的空间中转变成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构建的核心力量。紧迫的现实要求,需要公民个体积极正确地对待个人与国家、社会和他人之间的关系,把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把个人奋斗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融为一体。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数字时代感召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梦想依旧借助每一个个体的公民责任意识升腾。

(二)以公民权责界定的讨论为着力点

明晰自媒体语境下公民权利观的来源和范围,不仅体现了对个体独立人格的尊重,更给予了公民一种自由自主的安全感,而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做出符合自身需求的个人决定时,应该对自己、他人和社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权利不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发展变化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作为人类历史文明的产物,公民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与公民资格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它是基于公民身份而获得的,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内容。责任,是建立在公民对社会规则和合法权利给予充分认可的基础之上的,尊重公平正义和效率优先等原则,并据此履行自己依法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的各项义务。公民个体对权利和义务价值观的认同,不仅被认定为公民责任意识的重要基础,也是公民政治观养成的重要途径。由此可见,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和调整各种公民政治活动,个体基于对自身公民身份的确认与认可,接受社会的普遍规则及行为要求,做好公民与共同体之内的应做之事,完成无论是道德意义上还是社会意义上的应尽之责,这无疑是维护社会共同体的良性运行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三)以社会公益典型传播为发力点

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只有外化为每个人的实际行动,才能体现出它的强大生命力,才能形成全社会广泛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追求,才能发挥引领社会思潮、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6]。公益传播以其为公共利益服务、鼓励全民参与、宣扬责任感、公平公正感及感召民主价值观等特点,在现实公民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项目的延展,能够将公民自身的价值在共同体中被发掘放大,从而更有利于使公民身份意识得到真正地被认同。公共精神的倡导,能够折射出我国社会转型中所面临的道德失范与诚信缺失,进而引导个体在追求幸福和利益时,选择一种避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方式。

借助自媒体展开道德模范评选,关注社会公益典型,通过工具性的价值优势在开放自由的空间里传播平等、友善、责任、正义等理念,以自媒体平台促使公益实现交互式的对话传播,不仅有利于参与者从社会实践中优化知识结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还有利于他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有利于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和形成。这样,媒体交互下形成的话语模式和救助氛围,能够使公民认识到社会存在的共同利益以及人类具有的共同基础,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克服国家地域和集团利益的限制,以共同体的、全球的视野去认识社会生活并努力形成人类共识、共同价值理念,并进行共同实践。不仅促使公民站在公共空间的高度看待问题,更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的责任精神及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这无疑是培养公民责任意识、提升公民素质的重要路径。

四、结语

公民责任意识作为全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推进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认识到中西方文明演进中的普遍性和通识性的基础之上,结合自媒体语境下的新问题、新特点,中国的公民责任意识研究应结合不同社会存在的现实基础,坚持以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甄别与借鉴西方成熟公民观中的个人权利意识,基于中国传统的天下意识和责任理念构建中国公民的理性之路。

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西方公民意识其自身带有强烈的历史批判和主体自觉,虽然潜藏着一定的资本特权的逻辑定向,但其成熟的个人权利意识与自主意识是我们当下所不能比拟的。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个人私欲的极致表达并不符合我们所构建的文明社会的主旨,但其对个体权利基础地位的强调,和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思考,充分显示了摆脱封建专制的人身依附和等级关系的束缚后,个体独立品格的个性解放,这在理念上值得我们借鉴参考。而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民意识,尤其是公民责任意识,应当持有“以天下为己任”的家国信仰和推己及人的社会主义本质内涵的思维模式。西方公民意识一边解放人又一边给人带上物的枷锁,将公共领域置于留待选择的状态,进而遮蔽和限制了公民意识应然蕴含的追求公共责任的价值理念。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成长在家国天下相统一的理念之中,士不可以不弘毅,强烈的国家归属感和认同感让我们学会了如何承担起公共领域的责任与使命,而公民内心的使命感、自豪感、自尊心与自信心反过来也会强化公民的家国情怀,进而在公民身上体现出一种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浙江潮》创刊号在宏论《国魂篇》中激昂呐喊:“祖国主义者何?根于既往之感情,发于将来的希望,而昭于民族之自觉心。”这种国民性的责任和承担,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将公民责任意识的社会属性和公共特点逐步放大,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从根本上来说,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进行。公民意识的本质属性表达的是人的平等自由活动的内在精神需求和全面发展的价值指向,权利意识通过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吁求,运用契约的方式和法律制度的手段体现人的平等,从而达至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最大实现[7]。只有当个体从自身的生存环境出发审视人的存在,从社会共同体的角度把握人的本性,才能够真正揭示人的社会价值和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这是人在处理个人与个人、社会之间关系的首要原则,也是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国家构建的基本准则。只有在彻底摆脱了等级压迫和物质枷锁的前提下,人类所追逐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才具有实际意义,公民的独立自由发展才具备现代意义的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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