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要走出“校本教材”的误区
2019-12-26吴刚平
吴刚平
在一些学校的校本课程开设过程中出现了“校本教材”的说法和做法,甚至有些教育行政和业务管理部门不仅大力提倡“校本教材”,而且把它们作为对学校的校本课程进行考核和评估的要求和指标,导致校本课程的开设背离了课程政策的基本方向,在实践中造成了誤解和混乱。那么,为什么课程政策不主张“校本教材”呢?
第一,作为一项课程政策,开设校本课程必须是所有学校都能做的。如果只有少数学校能做,就不具有课程政策上的意义了。如果开设校本课程都要编写学生人手一册的“校本教材”,那么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多数学校和教师没有这样的时间、精力和能力来承担这样的工作。所以,课程政策不会鼓励和支持“校本教材”的导向。
第二,即使一部分学校和教师能够编制所谓的“校本教材”,它的使用范围、周期和效率都极其有限,会大大提高校本课程的课程成本,加重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因为校本课程是学生兴趣和需求导向的,不像具有明显知识取向的国家课程那样具有相对较大的稳定性,而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变化性,这就使得校本课程需要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导致“校本教材”的思路在客观上变得没有意义。
第三,由于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功能不同,它是学生需求和兴趣导向的,在教学方式上要求更加宽松活泼,所以它更适合于比较宽泛的课程资源形式。校本课程的开设,在观念上要改变课程必定有教材的思维定式,而应该有一个更为开阔的课程资源的视野,课程方案、教学简案、活动安排、专题提纲、活页讲义等形式是比教材更为合适的校本课程的课程资源。其实,一些学校的“校本教材”,如果能够转换成“课程资源”的思路,那么对于开设校本课程来讲,应该是更为恰当的。
第四,“教材”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概念,目前所谓的“校本教材”都不具有课程政策上的合法性。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由此可知,教材是有严格的编审程序、资格认证和选用制度的,而且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多数学校和教师目前在客观上还不具备编写教材的资格和条件,也不具备这样的课程权力。即使学校和教师有编写教材的意愿、时间、精力和专业能力,那么面对如此广大的中小学校,教材管理部门的核准和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等工作也是难以展开的,不大可能落实。
(原载于《上海教育科研》2005年第8期,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