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梳理
2019-12-24李燕飞
摘 要:民主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价值理念。但民主制度并不是天生完美的,它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发展轨迹,历经修正和完善,发展至今日世界多样化的民主实现形式。文章试图沿着近现代宪法经典著作留下的印记,梳理民主制度发展和变迁的历史。
关键词:直接民主;间接民主;多样化
一、从古希腊说起——直接民主的试验
古希腊一直被认为是民主的发源地,“民主”一词最早也被认为是古希腊作家希罗多德所发明的。古希腊的政治制度依托于“城邦”,城邦与古代民主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的共生关系。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的氏族制度解体,城邦开始出现。从数量上来看,古希腊的城邦多达上百个,星罗棋布地散布在希腊半岛、小亚细亚、西西里岛以及意大利南部地区。城邦的数量虽多,但是最大的特点是小国寡民,典型的城邦是以某一个城堡或者城市为中心,由包括附近数公里以内的若干村庄组成,与其他城邦之间往往有山河海洋为自然边界。城邦里的人数也很少,一般城邦的公民人数在625~1250人之间,大的城邦人数较多,以雅典为例,古典时代成年男性公民大约3万人,加上家属总人口在10万左右。
正是由于城邦的出现,为古希腊的民主城邦制奠定了基础。当然,古希腊各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并不都是我们所理解的古代民主制度,最具有参考意义的当属雅典城邦。前经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伯里克利时期达到雅典民主政治最繁盛的时期。从前人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关于雅典民主制度的特征:(1)直接民主。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并通过其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在会上,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决议一旦形成就不能随意更改,即公民大会的决议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2)分权制衡。在雅典城邦民主宪政机制中,公民大会(含五百人议事会)、执政官、陪审法庭分别享有城邦权力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和独立的职能,同时又受其它机构的制约。(3)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任前资格审查制、任职信任投票制、卸任检查制、陶片放逐制和不法申诉制。
后人对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城邦制予以非常高的评价,认为古雅典就是民主的天堂。但却鲜有人思考,民主城邦制与我们今日所讨论的民主制是一样的吗?若民主城邦制是真的如此优越,为何会转瞬即逝?该机制在运转的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直接民主制是真的可取的吗?它是否暴露出原始民主机制的劣势呢?
事实上,古希腊的民主政治与我们今天所讲的民主已经是两个差异巨大的词语了。首先,在对“公民”一词的理解中就已相去甚远。古希腊的“公民”是指成年男性公民,排除妇女和奴隶,而不是我们现代定义的的“拥有一国国籍便是该国公民”。这从侧面证明,古希腊的公民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奴隶社会,是一個特权社会。其次,对“城邦”最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城市共同体,而非国家。修昔底德用的词是“众人就是城邦”。应该说,古希腊人是无法理解“国家”一词的概念的。再次,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下暴露出何种缺陷和弊端呢?按理来说,每个公民都亲自行使权力会比把权力委托给别人来得更加安全和有效。然而,问题恰好出在这里。伯里克利曾为民主下过一个明晰的定义:“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伯里克利把民主政体称为有利于多数人(即公民)的统治,但由于个体的天生差异和后天环境,多数人的决定有时候并不是最好的决定,反而是最糟糕的决定。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古希腊的自由观绝对不同于我们今天的自由主义。古希腊有着“城邦是高于个人追求真善美的有机整体”的强烈集体观念。就希腊政体而言,将公共生活与私生活区分开来是闻所未闻的。希腊人的政治观源于城邦,凌驾于个人自由至上,而我们今天的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是“反城邦”的。“在古希腊,个人实际上不受到保护,任由集体摆布,这种民主随时都在怀疑个人,它对杰出的人尤为猜疑。”因此,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绝对的多数人统治原则和古希腊自由观葬送了它的民主政体。古希腊民主政体试验的失败,无疑给后来民主制度的发展留下了一道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间接民主的产生和发展
(一)间接民主的产生与代议制
古希腊和古罗马之后的一千多年间,欧洲进入了被教会支配的黑暗时期,民主制度的生长戛然而止。直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新生的资产阶级力量再次敲响了民主的钟声。为摆脱专制统治和天主教会的压迫,启蒙运动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思想解放运动,“自由、平等、民主”的口号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开始将启蒙思想嵌入国家政权结构。同时,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与古希腊相比已经发生了太多的改变,人口激增、国家疆域扩大,现实情况使得人们已经不可能回到古希腊时期的直接民主时期。于是乎,如何防止专制独裁复辟、如何构造新的民主机制并使之运转良好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762年,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为间接民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他认为,每个自然人首先通过社会契约的模式形成一个共同体。“找到一种联结共生的形式,能够抵御外侮,保护联结体内每一位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在这样一种共生形式中,每个人都与集体休戚相关.....人们毫无保留地让渡给整个共同体...”共同体是由人民让渡权利而形成的,它的行为有基本限制和界限,并不能肆意妄为。“然而,生命力植根于契约神圣性的公共政体或者主权者,永远不可能强制自身—即使是对于他者—承担有损于最初缔约行为的义务。比如出让自己的某一部分,或归顺于另一个主权者。破坏自身立足的缔约行为,无疑是自取灭亡,最终归于虚妄,再无作为。”卢梭认为共同体的基础在于成员的权利让渡,每个人都转让了自己的天然意志,国家的意志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个人权利从属于主权,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人民主权通过每个个体的让与而获得集合的公共权力,共同体的公意得以根植于人民主权的意志当中。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深深影响了近代宪政进程,最明显体现在法国在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该宣言的第三条便旗帜鲜明地提出:“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于国民(La Nation)。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并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后,J·S密尔提出了代议制政府这种间接民主的形式,并且完整地论证了“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在密尔看来,最能够满足社会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只是因为在人口众多、国土辽阔的现代国家中,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所以理想的类型只能是代议制政府。他认为,好的政府形式需要考察两个部分,即“政府通过社会各成员现有道德的、智力的和积极的能力促进社会事务的良好管理到何种程度,以及它在改善或败坏这些能力方面的效果如何。”而民主制度正满足该两点,它保证民众的政治参与,允许人民轮流担任社会职务,参与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参与政治、参与管理的平等权利,这促进人类的积极性格的发展,从而有利于人民的道德和智慧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地,在代议制的形式之下,当现实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可以伴随着最大数量的有益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这依赖于两个原则,“一是当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与捍卫它们时,才可以免于被忽视。第二是从事于促进普遍繁荣的个人能力愈大,愈是富于多样性,普遍繁荣就愈达到高度,愈是广泛普及。”一方面是民众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参与选举、管理等事务,这是代议制的基础,而另一方面是主张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行使公共权力,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如此一来,代议制便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当然,代议制政府有其存续和采用的条件:“(1)人民必须愿意接受它;(2)他们必须愿意并且能够作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3)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履行它强加给他们的义务和职能。”同时,密尔还分析了代议制容易有的弊端和危险,可以概括为两条:“第一,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些,智力条件不充分;第二,有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的危险。”虽然多数的统治有其弊病和危险,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去反对民主制度,去反对人民的政治参与,而是要弱化其带来的缺陷。
正如密尔所言,代议制容易可能会带来问题和弊端,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民主制度是有代价的,它并不是一个无成本的理所当然的好制度。笔者认为,间接民主或者说代议制下,至少可能会出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由于选举权的扩大可能导致“庸人统治”;二是各利益集团的斗争可能导致大众的利益受到忽视;三是随着间接民主的深入,代表权力有可能发生异化;四是国家决策效率不可避免地低下。
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间接民主必然产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一个完整的运行良好的民主系统中必然存在着以直接民主为基础的间接民主制度,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的前提与条件之一。无论怎么讨论间接民主,都不能忽视间接民主中的直接民主成分。
(二)分权学说
上文讨论了间接民主中可能存在的弊端和危险,除此之外,在权力结构中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专制独裁统治,西方政治学家发展了代议制并提出分权制衡原则。分权理论首先见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洛克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为了那些需要经常加以执行的法律而设立的,执行权与立法权必须是分离的,否则如果同一批人既掌握了立法权又掌握了执行权,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权力容易异化;除此之外,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和聯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可以被称作对外权。对外权与执行权虽然有所区别,但是关联紧密。将这两种权力分置给不同的人既不现实,也不安全,最好的办法是是交由同一批人进行掌握。
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孟德斯鸠发展了“三权分立”学说,这是为今日人们普遍认可和采用的理论。在三权分立理论中,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洛克的学说相比,孟德斯鸠的进步意义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和强调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分权的目的在于制衡,制衡是三权分立理论的精髓,三是将分权理论适用于君主立宪政体和共和政体,使之成为资产阶级各国的一项普遍性的民主制原则。
三、对民主的思考---多样化的民主实现形式
以自由式民主为核心理念,以普选制、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等理想类型为基本标准,西方民主国家构建起一个可行的民主实现机制和形式,即自由主义民主政体,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虽然西方民主制度较为成熟和完善,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具有借鉴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就只是普世民主价值下的单一制度形式,从实现形式而言,民主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的。民主的特性之一是复杂性,复杂性为多元化开辟了基础,不同的国家土壤会诞生不同的民主实现形式。实现形式的不同并不意味着不是同一个事物,民主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和理念,必定是负载了具体的实践理解与诉求,民主既不是西方的也不是非西方的,是在不同国家通过各自的民主实践形成的可以相互印证、包容、影响与沟通的多种价值指向的混合。
有学者对衡量民主程度提出了五个基本变量,包括“一致性与多数性民主、联邦性与中央集权性民主、自由式与非自由式民主、代议与直接民主、包容性与排他性民主。”与此相对应的,具体的民主测量指标则至少有十六个,包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治理能力、财产权利、非强制性的政治参与、新闻与言论自由、性别共享代表权、地域间无歧视、国家财政集中制、政治活动的均衡性( 有效规模) 、选举行为的非均衡性( 加拉格尔指数) 、工薪水平的协调性、政治参与的平等性、政治共同体可集合的人数政治包容性与相应特征值旋转解。
在此还需说明的一点是,虽然民主是多种价值的混合体,同时有着多样化的实现形式,但并不是说民主可以被作为任何政体的保护伞,民主绝不会为以民主为名的任何治理方式作辩护。如果是那样子的话,民主将会永远失去它的价值意义。因此我们必须警惕这种对民主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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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燕飞(1995.01- ),女,广东惠州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