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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中的“另选他人”制度及其完善

2019-12-22

人民与权力 2019年5期
关键词:领导人员行使人选

陈亦超在《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撰文指出

“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总体而言,在肯定“另选他人”制度在有利于选举权实现的价值基础上,对于其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程序可以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对于采取“另选他人”形式投票的选举范围应当结合提名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限制。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这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村民、居民个人直接行使提名权的,在投票时可以采用“另选他人”形式。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行使提名权的,应当禁止代表在投票中“另选他人”。第二,考虑到目前只填写另选他人的人选的姓名,很可能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指向性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在选票印制时予以提示填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基本信息,既能够避免指向不明的情形,也可以要求选民在采用另选他人方式投票时,至少对人选的情况有最基本的了解,避免随意投票、人云亦云。第三,对于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代表缺少在提名阶段充分公示信息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当选后除公布代表名单外,再公布相关简历信息,并在相关代表活动中加强与选民的沟通交流。第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查程序中对于另选他人方式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包括其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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