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物权法空间权的类型及立法模式探究
2019-12-22高刚厦门合嘉源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文/高刚,厦门合嘉源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新时期,我国的人口数量、科技水平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平时所认识的土地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地表、地上还有地中,然而,在土地所有权中也是包含土地上下的所有权利。但是,由于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土地资源的日益缺乏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立体方式使用土地成了现在世界的主流,因此空间权也随即产生。空间权的产生必将会导致物权法中关于土地的权利观念以及相对应的立法模式有所改变。
1 新时期物权法空间权的类型
1.1 空间所有权
人们对离开地表的空中或者在地中横切的一个断层的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叫作空间所有权。从物权理论来讲,一块土地只有拥有一个所有权,并且所有权的范围为土地上下的空间。空间所有权的提出可以使一块土地之上存在多个层叠的空间所有权,这不符合现行的“一物一权”说法。但也并不相悖,新时期的物权法所说的“物”主要是强调其在法律中的独特性,比如土地,它本身就是一个广阔无边的整体,被硬生生地划分开来。我们可以把一块土地设立为一个所有权,也可以将他们分成不同面积的块设立多个所有权。既然土地可以横向切割,那么它也可以纵向切割,这样的话同一块土地可以分割成多个上下空间,如果它的其他条件均能够满足,那么设立它的所有权也无可厚非。
1.2 空间利用权
空间利用权是空间权利体系的重点,其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空间用益物权制度,一些学者认为空间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学者们在研究空间利用权的时候,经常会用到空间地上权还有空间权益这样的概念,但真实情况我认为不应该是这样的,我国最近的《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还有地役权这四种。我认为建立空间权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原有《物权法》基础之上,将土地空间化,即把空间权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结合衍生出更健全的空间权法律体系。
1.3 空间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发生在不动产之间、基于某一不动产自身使用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关系。核心内容包括焊接通道、照明、观察和非称重物质等类型。空间相邻权与一般的相邻权相比较,有如下特点:
1.3.1 立体性与相对永恒性
空间利用权首先会涉及到的是该空间利用权与该空间上下相邻地上权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立体性决定了相邻空间之间互相提供便利的必然性,并且它大多表现在提供支点或提供进出口处的义务,这反过来又决定了相邻的空间权将伴随着空间使用的相对永恒。
1.3.2 基础性和现实性
空间相邻权与一般的相邻权从属性功能有所差别,虽然空间相邻权也属于附属性从权利,但是一般都是这种从权利决定空间利用权。比如我们想要建立一座天桥供人们行走,这里空间所有权以及利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地上地下权作为支点,要不然的话天桥没有办法建立,地下商场也是如此,需要借助地下作为进出口的支点,其实也是空间相邻义务的履行。
1.3.3 事先性与适用广泛性
一般情况下,相邻权是在已经存在的不动产之间产生的,但是空间相邻权有可能在特定空间还没开始使用之前就已经开始发生作用了。比如土地使用权,人们不妨碍地面建筑的安全以及人们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建立地下商场、铁路等对空间采取合理变动的措施等。
2 新时期物权法空间权的立法模式
2.1 在民法典中规定空间权的模式
民法模式是指在民法中设立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调整空间和利用之间关系的立法模式,其中德国、日本还有瑞士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国家。
被人们认为空间权源头的是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这个法典直接把空间权归到“地上权”中,并且它与空间地上权没有作区分,把他们全部都归在了民法典中的1012 条。该条规定:“土地得以此种方式(指地上权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
2.2 采用“法律包裹”方式建立空间权的模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台湾使用。在20 世纪60 年代之后,经济在不断地进步,然而城市的人口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引起大家对空间权的思考。在那个时候,台湾民法中在地上权中就有一个规定:“称地上权者, 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台湾最高法院在1985 年第379 号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空间地上权的基本立场。最近几年,台湾在修订“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中,又增设了关于空间权的相关条款。
3 结语
土地从古至今都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载体,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地方,之前由于科技的落后还有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只把土地权限于地表层,在新时期空间权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兴起,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条件下,空间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是一种应有的立法趋势,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空间开发效率,还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我们要跟进时代的步伐,积极创新与研究,争取为服务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