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2009-02-18王利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王利明
《物权法》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征收征用制度,包括区分了征收与征用、明确了征收征用权的主体为国家、明确了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追求的目的并明确了征收征用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被征收征用人获得补偿的权利等。因此,《物权法》虽然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简略,但其包含的内容却极为丰富,这些规定既是依据我国《宪法》所做出的,又是对《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完善。
要落实《物权法》有关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还必须尽快制定《征收征用法》。《征收征用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与特点。在《物权法》规定征收征用制度之后,关于征收征用的具体法律规范是对《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落实,所以《征收征用法》是《物权法》的补充法。
《物权法》实施之后,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城市房屋的拆迁程序。因为《征收征用法》暂时难以出台,故而应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重大修改。要明确拆迁行为的征收性质、明确拆迁的政府主导性、明确补偿和安置规则并完善被征收征用人的救济程序。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提前收回,其性质应当属于征收。但是,《物權法》上述规定仍需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解释。对公共利益应当做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解释,要对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特殊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对有关补偿和退还出让金的事宜做出规定。
(摘自《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