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分析
2019-12-22尹丽丽鞍钢民企机电检修公司
文/尹丽丽,鞍钢民企机电检修公司
1 新个税改革的重点
1.1 引入综合征税概念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改变以往对居民纳税人有关劳务报酬、工资薪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分别按照相应的扣除基数、税率进行纳税的模式,将上述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纳税周期,在扣除相应的基数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而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按照月度、次数对上述所得进行征税。同时,简并应税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2 优化了个税税率的结构
首先,在综合所得税率方面,改变了以往对于工资薪酬按照月度作为纳税期间模式,改为按照年度作为纳税金额的调整期间,在以下具体方面优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一是在原有税率的基础上扩大了3%、10%及20%三个档次税率的级距,主要是扩大了3%档次税率的适用范围。二是继续扩大10%档次税率的范围,并将现行适用25%部分所得额的税率降到20%。其次,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方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仍保持了5-35%的5级税率,同时将各税率的级次相应扩大,并为了有效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负,将最高档税率的适用下限提高到了50万元。
1.3 扩大了费用扣除范围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最主要的亮点在于将工资、薪酬的月扣除标准提高到了5000元,提高后可有效地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以此刺激社会总体需求。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还在保留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法定扣除项目外,增加了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专项(每月400元或每年3600元)、大病医疗(每年60000元)、住房贷款(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项目,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与调节收入原则。
1.3.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子女在3岁以上到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的教育支出,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纳税人可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全部扣除,也可选择各方按照50%标准(即每月500元)扣除。
1.3.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是纳税人学历教育。纳税人可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扣除。二是纳税人职业资格教育支出。纳税人如果在当年通过考试并获得会计初级职称、医师从业资格等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的,可在获得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扣除,取得证书后则不允许再扣除职业资格教育支出。
1.3.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该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每年60000元上限扣除。
1.3.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通过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支付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年12000元(即每月1000元)标准予以扣除。如果首套住房为夫妻共同所有,纳税人可与配偶约定由其中一方扣除。
1.3.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纳税地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无住所,通过租赁方式支出的房租可按照每年14400元(即每月1200元)扣除,如果租赁地在市区人口超过1 00万的,按照每年12000元(即每月1000元)扣除,人口低于100万元的,则按照每年9600元(即每月800元)扣除。
1.3.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的纳税人有父母、祖父母等赡养义务人的,允许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每年24000元(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2 改革对纳税人产生影响的分析
例如,在北京生活工作的张某是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员,每月有1万元的工资收入,张某利用周末时间为一家外语培训机构提供教学服务,每月有5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是在个税修订前,张某应将每月取得的1万元工资收入扣除五除一金及3500元后,按照累进的个税税率缴纳个税。而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张某首先应将每月1万元的工资收入与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如每月5000元、6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扣除,对于每月5000元的劳务报酬应将收入扣除20%后作为收入额与工资额一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此例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个税有效地降低了纳税人整体税负,特别是当劳务报酬所得占综合所得比例较低时,整体税负则会更低,反之亦然。对于中等收入偏下的人群,税改之后相较于税改之前,总体税负是有所下降的;而对于中等收入偏上的群体,税改之后与税改之前相比,总体税负是上升的。这种税收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收入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酬的纳税人,通过降税而刺激消费及拉动地方经济。
3 个税改革中面临的制约因素
3.1 税收调节作用低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对居民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功能,一是通过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的公平、调节功能。二是平均税率,即所有人交的税占所有人收入的比重。即使税收累进性较高,但纳税人群体较少,因而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对有限。目前,我国个税纳税人数量比例较低。
3.2 对资本收入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目前,新修订的个税对于纳税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或非限售股后转让、获取股息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对持有上市公司非限售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不予征收个税,而对于1个月以上1年以下则按照50%征收。这种征税方式需要建立在资本市场发达且个人资本交易完全共享的体系下,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仍应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4 税收体制改革后应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4.1 为个税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新修订的个税在征税范围、税率计算及扣除项目等方面均较修订前增加了征收难度,特别是对纳税人收入项目的完整性方面,不仅需要增强纳税人拥有主动申报、诚信申报的意识,还需要取得除税务机关外如工商、财政、房产、代扣缴单位等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例如,构建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平台,对个人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劳务报酬在全国联网的个人信息涉税平台上均有所反应。综合治理需要税务局、银行、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起来,以税务为中心形成合力,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逃税。
4.2 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决策权
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国家为了有效调动各省份个税征收积极性,可在个税申报方式、税收优惠减免等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限,充分发挥各省份税务机关征管特点,实行具有差别化征收管理模式,并可将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纳税评比标准,以鼓励企业代扣个税积极性。
5 新个税改革的积极作用
5.1 提高纳税人思想觉悟。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修订个税的初衷、精神,并在具体申报纳税软件系统(手机APP)、附加扣除项目讲解等方面入手,提高广大纳税人的政策理解能力,并激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5.2 促使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精神,通过建立、使用互联网、大数据库及工商、房产、银联共享平台,为确保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提供数据支持。同时,指导辖区内纳税人正确使用手机APP进行申报。
5.3 强化中央统治能力。首先,扣除比例的提高及6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增加,充分考虑到了中等收入纳税人在子女教育、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其次,将纳税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综合征税范围可真正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加中央个税收入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