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寿险保单贴现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12-20陈俐瑶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4期
关键词:受益权保单被保险人

陈俐瑶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际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保单贴现实际上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转让保单受益权的交易,买卖载体为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利用保单所有权和受益权贴现换取一笔折价的身故给付。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投资者将收到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身故的理赔款,获得投资收益,即投资人买入保单的支出加上后期续保费用支出与理赔金收入的差额。

一、寿险保单贴现发展现状及运作流程

(一)寿险保单贴现发展现状

20世纪80年代,艾滋病大肆蔓延美国,很多人面临失业、收入减少、生活支出和医疗费用增加等风险。由于当时大部分美国人至少手持一份寿险保单,而且基本是终身寿险,一旦停止缴费,那意味着前十几年的辛苦付出将清零。因此,寿险保单贴现在这种情况下兴起。

目前,保单贴现具备投资回报率高、信用风险低、税率优待和受经济周期影响小等优势,已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形成很大的市场。但由于我国寿险市场产品的不足和居民贴现意识的欠缺,所以国内还没有形成完备的贴现市场环境。加之我国还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象加剧、医疗费用过高等问题,不难得出,居民对保单贴现的潜在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更应该注重保单贴现在我国体系的构建与制度的完善。

(二)寿险保单贴现运作流程

贴现交易围绕保单的受益权,涉及被保险人即保单所有人、寿险公司、中介机构、投资人四方主体。当保单所有人有急需资金流转的情形时,可根据保单的市场价值,将保单受益权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将权益让渡给第三方投资者。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被保险人与贴现公司签署协议,贴现公司向保单所有人支付购买贴现保单的现款,保单所有人通过寿险公司将保单贴现公司变更为不可变更受益人,完成保单的转让。第二,保险单贴现价格是贴现公司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判,评估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和健康情况、保单的有效性等因素评估的结果进行确定。第三,贴现公司根据内部精算部门或者中介服务机构的计算结果进而确定应付的贴现金额及保费,并与保险公司联系,缴清相关费用。第四,投资人与贴现公司达成购买交易意向,据贴现公司的报价支付钱款并将资金存进贴现公司指定的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帮助投资人进行保单的管理,防止因欠缴保费造成保单失效情况的发生。最后,当保单持有人身故,投资机构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

二、寿险保单贴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居民保险意识较欠缺贴现难以普遍化

我国保险业的投保率较发达国家偏低,与国际平均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居民总体风险保障意识不够强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思想观念、居民侥幸与实惠心理因素。长期以来,保单仍处于静止状态,通常人们把保险用作分散风险和财务补偿的安排,而忽略了保险所具备的储蓄和投资的作用。保单持有人在投保后面临急用钱或者交不起保费的问题时,运用保单变现能想到的方式只有两种,分别为退保或保单贷款,但两种方式都会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利益的受损使得多数居民宁可选择风险更大收益更高的金融产品而拒绝选择保险产品,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关系到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阻碍了贴现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二)贴现依据被保险人余命易引发道德问题

通常,保单持有人在无力缴纳保费或患有重病情况下才进行保单贴现,投资机构在被保险人财务或身体出现问题时获利,因此社会对保单贴现的认知是以投资濒死之人来获益,所以被业内称作死亡期货。就人道主义精神来说,寿险保单贴现面临着投资“余命”的道德伦理质疑。投资人贴现所得报酬的多少主要受被保险人实际生存期限长短的影响,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去世的越早,投资者所缴纳的剩余保费越少,盈利越多;反之,被保险人寿命超出评估的期限,投资者收益微薄更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发生亏损。一般投资者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的关系,如果被保险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增加投资者故意制造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

(三)贴现交易中受益权与给付的不确定性

寿险保单的流通转让涉及到所属权归属问题,然而我国保险法中无保单所有人的概念,这使得寿险保单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更没有相关权力、责任、利益的规范,不利于保单权力流转和贴现业务的开展。贴现交易中投资人支付现金给保单所有人从而取得保单受益权,待被保险人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事故时,投资者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取理赔金。然而,我国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情形有所划定,当情况发生时可能会使得投资人投资落空。例如,保单签订时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或保险公司核保错误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四)金融市场结构影响保单贴现市场发展

我国保单贴现收益率与固定存款利率相比高很多、与国债和公司债的收益率比略高、股票和基金投资回报率波动性大,无法满足居民对金融产品收益率高稳定性强的追求,而投资新形势下保单贴现的出现恰好能填补这部分需求。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出现了市场混业管理的发展态势,三大行业间经营界限日益模糊,三大行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为许多金融企业拓展金融市场的强有力手段。许多国家已经开始积极推动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未来我国也应顺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潮流,联合寿险行业和证券行业,以拓宽传统保险行业的界限。

三、促进寿险保单贴现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推动保单贴现业务实施

1、政府加大保单贴现业务宣传力度

保单贴现业务在我国还未普及化,绝大部分居民不了解其功能和作用。政府可以加强保单贴现知识教育,使贴现知识深入人心,渗透社会。政府可以增强与寿险公司联系,为需求者提供有关保单贴现的投资途径,一方面便于客户了解什么样的保单贴现可以选择,另一方面可以为客户做适当的财务规划用以解决资金流转困难的问题。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在政策和法规上的积极引导,鼓励保险公司经常举办保单贴现的投资宣讲会,来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使大众更了解贴现的风险与权益。监管部门和贴现机构协同政府宣传,可运用现实案例来提高宣传真实度。比如某保户患有重病,在原有一张寿险保单基础上,如果有保单贴现,可以通过贴现拿回一笔治疗金而不是等待死亡的到来。政府扩大对保单贴现宣传力度,使保单持有人和投资人充分意识到保单贴现的优势所在,为将来保单贴现业务的运作打下坚实基础。

2、保险监管部门营造良好贴现环境

保单贴现业务的操作涉及金融市场多个部门,政府应积极鼓励中介机构、贴现公司、健康评估机构等部门构建自控机制,为贴现业务的正常执行创造经营稳健、信誉优良的运作环境。为了降低运作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参与贴现交易的机构的监督,并对其业务规范予以明确的限定。尤其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和业务实际操作的监管,在一定监管范围内尽最大的可能减少可控因素对保单贴现人和投资人利益的损害。

3、保单贴现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保单持有者的贴现资金、投资人的收益金、投资人向中介公司缴纳的钱款与转售过程中应支付的佣金费用等都涉及到计算,为了保证贴现各方利益,提高精算技术是有必要的。就我国目前市场状况而言,现有能力不足以完成这样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我国应与发达国家联合建立与国际水平接轨的培训机构,保证保险从业人员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实践应用。定期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提高保险投资顾问、精算师、贴现中介服务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门槛,建立从业人员相关进修制度及违规处罚制度。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的风控水平和实操能力,为贴现业务的运营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二)规范贴现主体相关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与利益

保单贴现可以使被保险人立即获取现款,这意味着贴现业务为某些不法投资者从事欺诈、洗钱提供了契机。保单贴现交易中之所以出现贴现公司低价购入保单情况,是因为被保险人往往已身患重病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交易制度的构建可学习和借鉴国外保单贴现法律法规的做法,完备保单权益转让与受益人变更的机制,尽可能使投资人取得投保人和受益人资格,投资人基于投保人地位履行保费缴纳义务,基于受益人地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保障保单贴现交易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对被保险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维护保单贴现市场的稳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控制履行风险防控责任

贴现交易除了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投资人之外还涉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因为交易具体执行步骤不会在公司营业报表中呈现,所以这将给监督服务部门职责的正确实施增加了难度。我国尚且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对贴现业务操作和业务合法性进行详细规定,易引发保险行业地下市场的乱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贴现出资人的资金实力的勘查,重点监督和管控引发流动性危机及扰乱保险市场现象的因素,另外还需加强对保单贴现定价的监管,通过立法手段明确贴现归属权、利益分配额及分配范围的规范,以防控风险的发生。

3、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保护被保险人信息

保单贴现定价需要相关医疗评估机构鉴定保单持有人的健康状况,甚至还需要保单持有人提供以往的病例及身体状况鉴定表。在贴现交易过程中,投资人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取得受益权,不可避免地要记载于保险单上,势必知晓保单持有人的各种信息。假如被保险人的信息泄露,保单持有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采取间接交易模式,间接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保单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建立防火墙,使双方互不知晓对方的真实信息,以此来杜绝地下市场的出现,以达成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监管部门增强对贴现公司的监管,规范贴现公司操作流程,加大机构违规惩罚的力度,加快社会诚信体系构建,避免贴现机构做出损害被保险人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保监会对贴现机构建立有明确要求,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具有严密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高质量技术及人才团队、健全客户信息管理体系,系统全面的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三)关注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1、贴现受益权的二次转让规范化

贴现运作牵扯两次权益转让,第一次存在于被保险人与保单贴现机构之间,第二次产生于贴现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最终保单归投资人所有,即发生了受益权的二次转让。然而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二次转让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范,仅仅对受益权的取得有所限定。通过对保险法第39条和第41条规定的了解,投保人指定为保单新的受益人是可能的,只需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尽管投资人变更为保单指定受益人是可能的,但是由于受市场贴现业务量的限制,每笔业务都经过保单所有人同意是不现实的,因此二次转让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为了使保单贴现业务规范化,我国应借鉴美国保单贴现的经验,在受益权转让项下设立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促进投资人受益权的合法化。

2、加强对贴现保单的合规性审查

保单持有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该责任的履行直接影响保单贴现公司对保单的了解。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年龄误告有规定,但缺少不可抗辩条款。假使被保险人违反诚实告知责任,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以致投资者利益受损。为降低该情况的发生,寿险公司应对所签发的保单增强查核力度,明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情况后再签发保险凭证,这不光保障了保险双方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投资者的收益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情况的出现。

3、保单应该经过两年可抗辩期间

《保险法》第16条与第44条规定表明,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在规定期间内自杀身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提到的不可控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回报。保险合约为最大诚信契约,要避免风险的发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尽最大善意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危险的有关情况,且从抗辩限制期入手。保险法对上述两种情形均规定了两年的抗辩期,抗辩期一过,保险公司就不能利用上述原因作为理由解约。由此贴现公司购入保单前,应先审核保单是否经过了两年的抗辩期,防止保险人解约情况的发生,造成经济损失。

(四)落实金融服务混业管理

1、建立健全保险经营的相关机构

贴现实际操作中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所处地位不平等,保单持有人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健康评级和托管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加入,有助于利益的双方实现保单贴现业务操作的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可以运用有效手段激励健康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开展,积极推进保单贴现交易所的建立,并引入专业精算机构,解决保单贴现定价及流转的问题。

2、加强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

保单贴现交易的运行牵连保险、银行、证券、投资机构等行业间的协同合作。我国银行与证券的协作已经普遍化,但是保险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限,为满足市场和客户不断增长的需要,三大行业联合发展是有必要的。比如银行利用客户资源,将客户部分存款的投资转向于保单贴现产品,提高银行额外收入。现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合作只出现在保险资金管理方面,假如证券公司可以开发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实现资源共享,有助于扩增居民投资范围的选择。开展保单贴现业务,中介服务公司经营模式优良是关键,另外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率,保险公司应逐步将自身职能合理化,保留自身技术优势和经营管理优势,将其它职能分给专业机构,以实现保单贴现效益最大化。

3、完善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运作

我国保险业还未曾出现过破产事件,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大,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破产对保险公司来说也不再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因此,完善我国现有的保险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干预能力,政策上鼓励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各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和资源,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为三大行业之间高效有序的协作提供基础保证。

猜你喜欢

受益权保单被保险人
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要的是保单贴现而不是保单转换
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与规避可能性
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论析
论被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论船舶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试论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之不足及完善
保单贴现在我国寿险实务中的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