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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2017-01-30耿倩倩

山西青年 2017年17期
关键词:同意权人身保险解除权

耿倩倩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赋予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必要性分析

耿倩倩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人身保险合同是利他合同,在《保险法》中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在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赖关系消失,被保险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具有必要性。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合同同意权,在实务中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并不能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均不为一人,信赖关系消失且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的情况下予以保护。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主体地位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学学者(包括台湾地区的学者)普遍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有时合而为一、有时分而为二,有时分而为三。①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合而为一或分而为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一人),即是投保人,则有解除权;当分而为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一人)或分而为三时,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赖关系不存在,被保险人若只是合同关系人时,投保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丧失道德伦理,使被保险人陷入危险,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并不能保护其权益,这样的保险合同将不再是被保险人的保障,而是被保险人悬在头上的一柄利剑。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一、被保险人、投保人都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当事人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构成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比较赞同被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只有被保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才能在信赖关系不存在时,及时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也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之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②当夫妻决裂、父子反目、雇佣关系解除等信赖一旦出现了裂痕,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程度也随着升高。在以“被保险人为中心”基础上,被保险人更应该享有合同解除权,才能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同意权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却诸多限制保险人的解除权(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

(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

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同意权规定有:一是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二是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解除权与同意权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也是出于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保险法讲究的是效率,被保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在死亡保险合同中或指定受益人时,可以直接签订合同,而无需其同意,即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提高了效率。

四、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份长期性的合同,保险期间十几个春夏秋冬,在这数十年的期间内,有太多不可预期的情况,且被保险人的同意时间均在缔约前后,先前的同意权是基于对投保人的信赖关系,保险期间发生变动,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怎可指着同意权来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以被保险人为中心”观念,更应该考虑怎样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利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合同利益。这相当于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是在赌博,赌自己信对了人,输了就自负后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遇到信赖关系破灭,被保险人就是待宰的羔羊。在死亡保险合同中,赋予了被保险人的同意权,无非是防止道德危险,保护保险人的人格权,尊重被保险人的自主决定权,同意权虽初步体现被保险人为中心观念,但不够彻底。综合以上的分析,被保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体现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理念,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具有现实必要性意义。

[ 注 释 ]

①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法契约论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4.

②邹海林,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146.

[1]邹海林,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2]魏华林.保险法学(第二版)[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法契约论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贾青林.保险法(第三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樊启荣.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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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17-0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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