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研究
2019-12-20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引言
随着社会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增多,相应地也带来更多的财产纠纷及人身纠纷等问题。法制社会中,损害发生就应该伴随着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出现。传统的按份之责和连带之责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社会的需要,法律对于任何人都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偏袒于一方,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出现,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护航,兼顾债务人利益,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于与连带债务及其他相关理论具有相似性,也需要学者进一步研究。从而明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轮廓,也凸显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价值。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述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债务人由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务人负有同一给付标的的数个债务。此多个债务会由于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①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最早发源于德国,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存在形态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数个债务人侵犯同一债权人合法权益后成立,结合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主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多个违约行为竞合;第二多个侵权行为竞合;第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甲乘坐乙车被丙撞成轻伤,此时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其他债务竞合,其他债务,例如: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第五其他债务与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竞合。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根据相对主体不同,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上,债权人可以请求数个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履行全部债务,其不得以其他债务人未承担责任抗辩;对内效力上,数个债务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联络意思,每个人各自承担全部履行义务也不存在求偿权,只存在终局追偿。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发展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相关性较大,二者共同点较多:债务人都为复数,各债务人承担给付内容都同一,数债务人所承担义务独立,全部债务因一人履行而归于消灭。但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数个债务发生是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债务关系的发生是由于偶然的关系。第三,各债务人内部不具有按份或者共同分担关系,一人给付后没有求偿权。求偿非基于分担,而是由于责任的终局承担。②由以上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较多共同点,但却并不一样,或者说,二者存在相互弥补的关系。真正连带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存在是既可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缓解债务人压力,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使得双方或者多方更加趋向于平衡。
(二)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类型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做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裁判文书,并对其抽样分析,可以发现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民法典》(草案)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条与《侵权责任法》第43条内容一致,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这在性质上一般属于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2.运输损害责任。在承运过程中由于第三人侵权发生人身损害或者货物发生财产损害,受损害人既可以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民法典》(草案)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雇佣损害责任。根据受损害人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雇员为受损害人,第三方为侵害人,侵害人与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双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第二种:第三方为受损害人,雇员为侵害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此时雇员应与雇主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
5.保险责任。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害,侵害人与保险公司双方不存在意思联络,侵害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合同规定责任。
6.旅游服务责任。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游客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旅行社未保证安全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7.金融服务违规责任。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存单业务违规,属于(金融机构)违约与冒领人不当得利的竞合。二票据结算业务违规,属于违约与不当得利(或侵权)的竞合。三托收业务违规,也属于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四汇款业务违规,属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五资产监管业务违规,属于消极违约与积极违约的竞合。
8.仓库保管责任。仓库违反保管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其他类似制度比较
(一)与共同危险行为之债的比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主观一致性在达成共谋情况下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最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却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由于数人有共同的故意,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因此法律不再追究具体损害的实施者,而是规定数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与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所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相似性。但是存在两个方面差别:第一,共同危险行为数个加害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前已经达成主观一致,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侵权人不具有一致的主观性,是独立的数个行为发生偶然竞合。第二,加害人是否确定也是区分二者的关键。由概念可知,共同危险行为的实际加害人无法确定,进而法律规定由所有加害人共同承担;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侵权人及侵权行为都具有确定性,各侵权行为都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每一个加害人都是真正的加害人。
(二)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之债的比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行为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存在联系,并且相互结合,从而一起造成了损害结果。缺少其中之一,则损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主观上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同,数个债务人主观上不存在意思联络,区别是,首先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是分别起作用,任何一个债务人的行为能分别致害,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缺少其中之一,则损害结果不会发生。其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法律上或事实上对损害后果无法进行分割,因此数个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侵权人应为其行为承担独立的全部责任。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构建
(一)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不真正连带责任源于德国普通法时代,存在至今已历经百年,却依然充满活力,为各国社会解决复杂多样的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其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连带债务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更加全面彻底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应地加重债务人的责任,因此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能使用。但是,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社会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法律规定由于其稳定因此具有局限性。新的现象发生,原有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出现不适用或者不完善的情况。法律规定倘若仅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处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凭借个人主观和自身素养,可能导致同样案件不能相同判决,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出现弥补了制度的空缺,给法官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个案的公平和整体法律秩序的实现。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价值
当代社会,要实现有法可依,需要进一步缩减实践中原则性规定的适用,和采用相邻法律制度进行裁判的自由裁量,维护我国司法稳定性和威严,就必须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过于简单,适用性不强,其他内容散见于各种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系统性。随着连带债务在实践中适用范围的日益拓宽,复数债务的组合方式多种多样。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债权体系的重要作用是,将社会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债务形式通过法律进行分类整合,从而更便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除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护航,兼顾债务人利益,坚守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合作,解决既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到应有补偿,又要维护债务人不被迫承担不该有的责任。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存在的重要法律价值。
注释:
① 徐巧巧.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6).
② 李中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反思与更新.法学研究,20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