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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管理中网络立法研究

2019-12-18何加珍

魅力中国 2019年5期
关键词:规制知识产权犯罪

何加珍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8)

一、网络信息数据立法

信息数据是当今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载体,是网络空间上最重要最有价值的基础性资源。从目前现状来看,随意发布、有意窃取信息数据等问题频频出现,网络盗窃、网络金融诈骗、信息欺诈等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这一切都与网络信息数据安全息息相关。笔者认为,网络信息数据中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安全密切相关,国家对于网络社会的掌控要体现在对网络空间信息数据的掌控,因此,互联网立法应以信息保护,重点是个人信息以及数据安全作为法律规制的重点之一,要在《网络安全法》出台的基础上,尽快展开“网络信息数据法”相关立法工作,并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研究:(1)信息数据源头的法律规制,重点是信息数据的产生权责归属,合法与非法性质的法律定位,信息数据保护的定位以及信息数据技术监管规范等;(2)信息数据的储存与流转规制,重点是信息数据储存的价值定位及管理要求,保护网络空间本身信息数据流转通道、方式的自由性,限制和制裁那些非法信息数据流转等;(3)信息数据的搜集与利用,重点是信息数据搜集的分类、程序,搜集主体的目的,信息数据的利用方式,搜集利用正当与非法权责配置等。

二、网络中介平台立法

网络的发展运作离不开基础硬件平台体系和应用服务平台体系。其中,基础硬件平台体系包括因特尔、高通、联发科技等芯片制造商主导的标准化的芯片技术,以及微软视窗、安卓、苹果等构建的操作系统等,应用服务平台体系主要包括以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杀毒软件、提供存储空间等为主构成的产业运行平台,如京东商城、阿里巴巴主导的电子商务,微信支付、支付宝主导的第三方金融支付,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主导的自媒体传媒等。综上来看,目前网络空间是几家大型的互联网公司主导构筑网络中介服务平台,并对整个社会初步形成全领域支配和全方位覆盖的格局,深刻影响着“互联网+”时代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互联网社会引发的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也都与网络服务平台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比如网络拍卖、网约车、网络直播引发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中介服务平台进行法律规制是网络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互联网中介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理所当然的成为网络空间立法调整的重点环节[1]。

三、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指在网路媒介、载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数字信息产权[2]。网络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且网络的传播具有便捷性、交互性、广泛性等特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与以往相比,各类知识成果表现形式有很大不同,产生了数字加工技术下的数据库、域名、多媒体产品、网络软件专利等新型成果,传播方式也不同,鼠标一点瞬息而至,这些情况的出现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与此同时,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美国凭借软件的专利、互联网法和版权法实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日本则是建立健全有关立法及保护政策,并建立强有力的网络知识产权应对侵权机制,实现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可见,这些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然而,据“人民网”的相关报道:我国每年仅由盗版软件引发的软件产业的损失就达上千亿元。当网络知识产权出现以后,其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形势就更加严峻。更为严重的是,当下网络侵权之风持续盛行,比如近些年发生的网络小说网站资源被盗用以及“百度文库侵权案”等事件,严重扰乱了网络的秩序,加上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重不足,导致了产权创作人因产权未能有效得到法律保证,创作的自主性、积极性持续下降,网络国产创作的效率、质量不断降低。

四、网络犯罪立法

网络犯罪与传统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而产生,并在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下而演变。网络犯罪是指所有涉及到网络因素的犯罪行为。它出现时间虽短,但目前来看,已经扩展到所有传统犯罪领域,犯罪现象迈入了网络犯罪时代,尤其是近些年,新型犯罪种类层出不穷,诸如网络侮辱、威胁、诋毁他人,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网上贩毒、贩枪,网上教唆他人吸毒,网络泄露金融内幕信息,网上传授犯罪方法,网络洗钱,窃取金融机构钱款等等,这些犯罪行为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毒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当然,为应对网络犯罪,国家及时更新刑事法治理念,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但远远不够,应加快构建网络信息时代新刑法规则体系的步伐,根据互联网的技术、规则架构,区分出不同网络犯罪行的类型,确立不同的刑事规制理念,并制定相应的刑法规则。一方面,对于那些与现实社会中的犯罪形态无太大区别以及危害性相差不大的网络犯罪,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传统的刑事法律规范即可,没必要制定新的刑事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对于新型的网络犯罪,由于犯罪环境的时空特性导致那些网络犯罪行为与传统现实社会的同类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传统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有效制裁和惩罚此类网络犯罪现象,因而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刑法规范规制新出现的类似网络犯罪行为,加强对于受侵害的法益的刑法保护。

五、结论

信息技术的发展永无终点,法律制度的进步永无止境,对虚拟社会管理和网络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探索也将永不停歇。网络信息技术正在以人类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开拓着具有无限可能的未来,有限理性构建的治理模式和法律规则体系如何应对亘古未有的时代变局,需要基于公共社会管理、互联网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先行者以永远在路上的心态砥硕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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