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演化博弈论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研究

2019-12-17杨献南于振峰李笋南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演化博弈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杨献南 于振峰 李笋南

摘    要:采用文獻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及案例分析法,基于演化博弈论,阐释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的成因、动力及趋势,并提出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路径。认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变迁是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及中国足协等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有限自由转会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采取物质激励的“潜规则”策略,且与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博弈占据优势,转会制度向利于中国足协的摘牌制演变。然而,摘牌制对影响俱乐部的选人和球员的转会途径造成束缚,且中国足协没有占优策略,影响俱乐部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故而转会制度向利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双轨转会制演变。但球员的转会自由仍被过度限制,且因国际转会规则的影响,球员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故而转会制度向利于球员的自由转会制演变。由此,提出筹建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和球员工会、完善中国足协内部治理结构与明确职能、构建转会制度改革的多元主体体系、完善转会制度修订的应循与应急程序等完善转会制度体系的路径。

关键词:职业足球;转会制度;演化博弈;制度变迁;中国;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G 843          学科代码:04030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By us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expert interview, case study and so on,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origin, motivations and trend of change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soccer player transfer system based on evolutionary game, and put forward 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player transfer system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ransition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system is a game process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s,  players, CFA and so on. Limited free transfer system is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while private clubs adopt the material stimulation of “latent rule” strategy and has more advantage in the game with football clubs, where the transfer system evolves to the delisting system. However, the delisting system severely restricts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stalent selection and player transfer, which makes them adopt the strategy of hidden collusion and because there is no dominant strategy in the game of the CFA, and clubs power and resources are relatively increased, so the transfer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s two-track system. But, players willingness to transfer freely is still being limited too much, and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rules and their power resources have increased, so the transfer system is beneficial to the evolution of players free transfer system. Thus, we should put forward the path choice of perfecting the transfer system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soccer, such as proposing the preparation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clubs'league and players'union and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definite functions of the CFA, constructing the multi-subject of the main body of transfer system reform,  improving the revision of transfer system and emergency procedure, etc.

Keywords:  professional football; transfer system; evolutionary game;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China; path choice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是职业足球行业规则,实质是不同主体利益关系的制度化,体现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关系[1]。梳理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变迁对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提出,改革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和运营模式,其中包括调整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政策,减轻俱乐部负担[3]。在已有研究中,多数学者用混合策略博弈、合作博弈探讨促使转会制度变迁的博弈主体结构、博弈方式等,忽视了不同利益主体及其潜规则对转会制度变迁的影响[3-5]。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变迁过程有4个阶段,即有限自由转会制(1995年)、摘牌制(1998年)、双轨转会制(2003年)和自由转会制(2010年)[6-7],历经3次变迁:有限自由转会制演变为摘牌制、摘牌制演变为双轨转会制、双轨转会制演变为自由转会制。2010年至今,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一直延用自由转会制。基于此,本文运用演化博弈论框架,以3次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为主线,阐释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的成因、动力与趋势,提出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路径,以期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为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提供实践启示。

1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策略:潜规则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正值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体育行业原有许多制度失去了效力,而新的行之有效的体育行业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出现了职业体育中的“非制度化生存”现象。此时,职业体育市场主体遇到新问题时会依靠非制度化的手段进行博弈,“潜规则”便成为维持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秩序的替代品。职业体育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利益偏好的多层次性及实现利益诉求方式的多样性,致使职业体育中“潜规则”支配着市场主体而在职业体育市场中产生实际效力。某足球俱乐部的JMH认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存在很多‘潜规则,且每个阶段的‘潜规则使得市场主体行为有所不同,例如足球职业化初期,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不以规则运作,而是依靠物质激励等方式吸引足球运动员转会。”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是由中国足协(原足管中心)制定,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实践中足球运动员、足球俱乐部与足协之间产生利益博弈;职业足球俱乐部通过转会制度之外的方式影响足球运动员转会,可视为“足球运动员转会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成为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利益主体间博弈时可遵循的市场规则,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主体根据不同策略和其他博弈方前期博弈的结果,使得“足球运动员转会潜规则”和“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行为产生约束和发挥效力。而在转会制度约束下和”潜规则”影响下,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运动员间形成了市场行为默契、进入实质谈判及市场行为结果3个阶段。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中的不同主体通过转会潜规则能实现转会制度之外的利益诉求,因此,转会潜规则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形成了强大的吸引力。

2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论分析

2.1  有限自由转会制演变为摘牌制

2.1.1  成因:有限自由转会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省级、市级体工队(足球队)难以转型为企业性质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受到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束缚。长期以来,基于举国体制,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属于行政单位,还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改制后属于半行政半企业[8]。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足球专业队、改制后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仍归行政部门(体委)所有或持有大部分股权,致使职业化初期的足球俱乐部受到转会市场排斥,竞争力较低,甚至被迫退出[8]。另一方面,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出现及快速发展使长期沉寂的转会市场变得异常活跃。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财力雄厚,通过物质激励等手段,吸引了大批高水平足球运动员,造成有限自由转会制对其行为的约束力减弱,不遵守转会制度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越来越多。在不完全具备职业化的条件下,实施有限自由转会制带来了很多问题。

案例1:1995年,在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资金投入不大的情况下,某足球俱乐部以高薪酬吸引明星足球运动员。1997年,以220万元转会费将八一前锋HHD招入,同年又以高额租借费将上海申花名将WCY招入。该职业足球俱乐部在6年里获得4次甲A联赛冠军,创造了横跨3个赛季的55场不败的神话。

上述案例中,某职业足球俱乐部通过市场经济规则,凭借财力优势将诸多国内高水平足球运动员招入麾下,在众多明星足球运动员聚集下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而另一职业足球俱乐部改制受制于管理体制限制,在薪酬、人才流动方面都很难适应转会市场的要求。尽管该职业足球俱乐部也以各种方式挽留高水平足球运动员,但仍不能避免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流失,从而也使得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竞技实力减弱。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的分配不平衡,2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竞技实力差距逐步拉大,比赛结果不确定性小、联赛的观赏性大幅度降低,影响了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可持续发展。

2.1.2  动力: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博弈

从“潜规则”角度而言,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物质激励行为变成了一种不成文的市场行为规则,本文将这种潜规则和转会制度视为博弈一方的2种策略。如果转会制度完善,完全能解决转会双方利益诉求,那么转会制度便成为主导策略;相反,“潜规则”发挥效力成为主导策略。在物质激励行为泛化的情况下,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策略,继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从纳什均衡理论来分析,博弈矩阵存在2种策略(见表1),即“潜规则”和转会制度,且后者明显优于前者,具有更高的帕累托效率。如果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均是完全理性,通常结果是遵循转会制度;但如果利益主体间产生博弈,那么“潜规则”可能是2类职业足球俱乐部博弈的风险策略。

物质激励的外部市场行为是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同类职业足球俱乐部通过学习、模仿,并根据上次博弈的结果及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策略,决定下次博弈应采取的策略。物质激励行为的泛化表明,职业足球俱乐部遵循“潜规则”策略的收益大于遵循转会制度策略的收益。根据单一群体复制动态关系,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因采取潜规则策略而获益巨大,会引起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效仿,那么,采取“潜规则”策略的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越来越多,有限自由转会制的约束机制急剧弱化。然而,虽然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也采取了各种举措,但因薪酬等因素,通过物质激励吸引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很难实现。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WS认为:个别明星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就是由于物质待遇问题。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潜规则”形成风气后,大量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至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造成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在不同类型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的流动失衡,进而引起薪酬分配失衡,受益职业足球俱乐部会极力维持现有转会制度,受损职业足球俱乐部则极力反对。因此,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博弈使得有限自由转会制出现了非稳定状态,促使对转会制度的创新。

2.1.3  趋势:向有利于权力资源拥有量占优势的中国足协演变

职业足球赛事至少要有2个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才能进行比赛,且竞技实力越接近,比赛结果越不确定,赛事质量就越高。相反,竞技实力悬殊,结果缺少悬念,赛事质量就越低。在有限自由转会制下,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秩序出现混乱,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竞技实力不平衡,使得职业联赛的观赏价值降低。而且,不仅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会受损,中国足协也会因转会市场混乱、赛事质量不高而经济效益受损。原中国足协的FJM认为:“某些职业足球俱乐部以财力优势到处招募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形成了许多比赛参赛双方竞技实力悬殊太大,比赛结果没有悬念的局面,社会效益受损,治理成为必然。”可见,转会制度不但要平衡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还要维护中国足协的权威。相比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中国足协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资源拥有量也最多,从而在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根据非对称博弈的复制动态关系,中国足协谈判博弈的支付成本减少,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减少,双方博弈的支付成本增加(如图1所示)。此时,二者的演化博弈均衡状态收敛于(1,0)的概率增大。由于中国足协在利益调整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催生了摘牌制。通过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创新,虽然物质激励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转会市场秩序得以恢复,中国足协收益增加,但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却不同程度地受损。中国足协增加的收益主要有: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潜规则”市场行为被严格规范,转会秩序得以理顺,行政绩效增加;平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竞技实力,足球联赛观赏性增强,社会效益提升。但对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而言,自由转会途径取消。对职业足球俱乐部而言,选择运动员的权力被限制。例如,职业足球俱乐部一旦摘牌,不许退牌[9]。

2.2  摘牌制演变为双轨转会制

2.2.1  成因:摘牌制对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途径与职业足球俱乐部选人造成严重束缚

1998年,在多方博弈下,中国足协实行摘牌制转会模式;但在摘牌制实施过程中,中国足协调控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使得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机制运行不畅[7]。可以说,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主要是由中国足协进行行政调控,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市场行为同样受到行政调控。虽然摘牌制在特定历史阶段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转会制度的创新也是大势所趋。摘牌制实行初期,其有效遏制了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潜规则”市场行为,转会市场秩序得以迅速恢复,赛事质量有所提升。但是,随着职业足球市场主体对摘牌制的适应及中国足协的行政调控力度增强,摘牌制的弊端明显,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对摘牌制执行力度降低。此时,在中国足协强力调控下,出现了即使转出俱乐部、球员、转入俱乐部3方达成一致,转会交易也未必能实现的局面。例如案例2:2002年的ZJ俱乐部总经理联席会议上,青岛YZ总经理Q以纸条的形式告知参会人员:“JF、JH、WCH我们已经谈妥,请高抬贵手。”LN俱乐部的C抬高了WXX和XL的租借费。上海ZY也表示要留下SS和QH。由案例2可见,在摘牌制实行过程中,转会主体采取的是一种隐性市场行为。比如YZ、ZY等职业足球俱乐部以“纸条、传真、抬价”等形式,预先和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协商,希望能得到选中的足球运动员,而职业足球运动员以“请求”的形式与各职业足球俱乐部预先沟通,表明转会意向。

摘牌制下,职业足球运动员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均陷入了一种尴尬境地,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JMH提到:“职业足球运动员被某个俱乐部摘牌,职业足球运动员若不同意转会,只有2条路:一是继续效力该足球俱乐部;二是退役。当时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并不是市场行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自由转会途径被取消,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选人权受限制。

2.2.2  动力:中国足协与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博弈

随着转会主体的隐性市场行为增多,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潜规则”。然而,中国足协是以行政权力调控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分配,三者之间的博弈是一个权力结构和信息结构不对称的动态关系博弈[4]。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通过中国足球的调控措施和转会制度调整市场行为策略。中国足协与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都有2种市场行为策略。如果实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总成本为40%,中国足协收益为40%,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职业足球运动员收益为30%。当中国足协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职业足球运动员均采取积极态度时,前者和后者分别承担20%的实施成本,收益分别为20%和10%;但当前者采取积极态度,而后者采取消极态度时,前者至少支付30%以上的实施成本,后者可不支付成本,此时收益分别是10%和30%。因前者消极、后者积极的情况实践中不存在,所以两者的博弈均衡解为(积极态度→潜规则),即中国足协采取积极态度,推动摘牌制实施并主动承担成本,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职业足球运动员则因不愿支付或少支付成本而消极执行摘牌制。(消极执行→潜规则)是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占优策略,中国足协没有占优策略,只能采取积极态度(见表2)。摘牌制下,中国足协按照摘牌程序将转会职业足球运动员挂出,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中国足协规定的顺序摘取;但在实践中,许多职业足球俱乐部却很难摘取意向足球运动员,且一旦摘牌不允许退回。在这种情形下,职业足球俱乐部再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采取转会市场行为,显然是不利的。于是,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针对意向足球运动员向其所在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出邀请,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转会职业足球运动员,如果不能去意向职业足球俱乐部,不但发展空间受限,而且还有失业风险。当转会制度约束不当时,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同时得不到满足时,二者会产生合谋,共同与中国足协博弈。由此,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且中国足协没有占优策略,必然产生改革动力,促使摘牌制出现非稳定状态,进而推动职业足球運动员转会制度创新。

2.2.3  趋势:向有利于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演变

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二者在转会市场的权力资源拥有量也不同。笔者访谈的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WS提到:“中国足协曾提出3种改革方案:一是继续摘牌制;二是自由转会+摘牌制;三是自由转会制。并且在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席会议上征求了各职业足球俱乐部负责人的意见。”中国足协征求职业足球俱乐部负责人的意见,表明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转会制度改革中具有了一定的话语权。而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权力资源总量是一定的,但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转会制度改革中具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使得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这意味着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利益诉求将在转会制度改革中最先表达。由此,根据非对称博弈的复制动态关系,当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时,谈判博弈中的支付成本减少;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权力资源总量不变或减少,意味着谈判博弈的支付成本增加,采取隐性市场行为付出的代价增大(如图2所示)。此时,二者的演化博弈均衡收敛于(0,1)的概率增大,职业足球俱乐部能够获得更多收益,转会制度向利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方向——双轨转会制演变。职业足球俱乐部增加的收益有:1)职业足球俱乐部选择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范围逐步扩大,到2005年自由选取5人;2)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受限加剧。一方面,合同期满前30 d,若职业足球俱乐部提出续约,职业足球运动员不可转会;另一方面,若职业足球俱乐部当年降级且不同意转会并提出续约,职业足球运动员不可转会[10]。此外,合同期满后30个月以上未参加原职业足球俱乐部比赛的职业足球运动员才能注册为“自由人”[11]。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益大幅减少,突出表现为转会自由受限加剧。

2.3  双轨转会制演化为自由转会制

2.3.1  成因:双轨转会制过于限制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自由

根据双轨转会制,职业足球俱乐部可在转会名单中自由选取1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其他职业足球运动员仍实行摘牌制[9]。从实践而言,转会“自由”指只要双方职业足球俱乐部达成一致,转会就能完成,职业足球运动员不具有选择权。实施双轨转会制使职业足球俱乐部获得了一定的自由选人权,且职业足球运动员选择范围越来越大,职业足球俱乐部也逐步遵循双轨转会制规则,但职业足球运动员对双轨转会制始终处于消极状态,且消极市场行为有逐步加深的态势。然而,从国际案例来看,博斯曼事件后,只要合同期满,职业足球运动员就可自由转会,甚至一度出现合同未到期,只要支付违约金和培训金也可转会。国际足联规定,职业足球运动员可在与其现签约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合同结束或将在6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可与另一家职业足球俱乐部签约。笔者访谈的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LJY提到:“为保障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中国足协出台了特别条款,如果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同意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职业足球运动员只有30个月不参加任何比赛,才能成为“自由人”,仅合同到期并不具备转会条件。”此时,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自由受限制逼近极限,从而引发了职业足球运动员隐性的消极市场行为。

例如案例3:2009年初,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足球运动员DL以零身价转会至萨拉热窝斯拉维亚。合同期满后,其又以“自由人”身份转会另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对此,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SY认为:“中国足协的转会制度非常明确,而DL与该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者与某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事例,演变成了中国足球改革的一件大事情。”另有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的ZJ认为:这是职业足球俱乐部依法运作,并和国际接轨而已。以上案例中,DL的自由转会体现了国内转会制度与国际转会规则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自由转会中出现的矛盾。其中,2家职业足球俱乐部因转会费没有达成一致而导致DL的自由转会被搁置,随后国际转会惯例成为一种新的市场行为策略。中国足协是转会制度的制定者,既是利益相关方,也是利益的協调者。尽管中国足协极力维护中国转会制度,但在国际转会规则的影响下,DL所在的原职业足球俱乐部只能承担因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漏洞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2.3.2  动力: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国际职业足球俱乐部间转会的利益博弈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俱乐部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等多方博弈虽然同时存在,但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矛盾是主要的,二者间的矛盾衍生出了诸多方面博弈。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而言,在不涉及向国际职业足球俱乐部转会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中国足协制定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保障的职业足球市场主体利益是具有一致性的。对于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的博弈,二者都有2种市场行为策略,即职业足球俱乐部积极遵守转会制度和消极遵守转会制度,职业足球运动员积极遵守转会制度(不钻空子)和消极遵守转会制度(钻空子)(见表3)。假设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总成本为60%,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收益为50%,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益为40%,当二者都积极遵守转会制度时,二者分别承担30%的实施成本,获得的收益分别是20%和10%,但当职业足球俱乐部积极遵守转会制度而职业足球运动员消极遵守转会制度时,职业足球俱乐部至少支付50%以上的实施成本,职业足球运动员可不支付成本,此时他们的收益分别是0和30%。因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与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存在冲突之处,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可能消极遵守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所以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博弈均衡解为(积极遵守,钻空子),此时,消极遵守是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占优策略,职业足球俱乐部没有占优策略。在双轨转会制下,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期满即使未与原职业足球俱乐部续约,也仍归属于原职业足球俱乐部;因此,这些职业足球运动员不但没有自由转会权,还受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限制。如果再墨守转会制度,显然不利。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且又因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与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冲突,职业足球俱乐部没有占优策略,必然催生改革转会制度的动力,促使双轨转会制出现非稳定状态,进而推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创新。

2.3.3  趋势:向有利于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的职业足球运动员演变

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中,职业足球俱乐部拥有相对较多的话语权,权力资源拥有量较多。然而,国际足联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是职业足球运动员国际转会规则的制定者,是各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遵循的规则。显然,国际足联在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中拥有的权力资源多于各国足协。笔者访谈的我国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JMH提到:“关于ZHB和DL转会事件,LN职业足球俱乐部和LN职业足球俱乐部均想争回损失,但最终作罢。”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国际转会,遵循的是国际转会规则,由此,职业足球运动员具有了自由转会的权力,使其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相对减少。根据非对称博弈的复制动态关系,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权力资源总量增加,博弈支付成本减少,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总量减少,博弈支付成本增加(如图3所示)。此时,两者的演化博弈均衡收敛于(1,0)的概率增大。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利益博弈中获得更多收益,转会制度向利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方向演变,即自由转会制出现。自由转会制使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益和话语权显著提升。近几年,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异常活跃,转会费节节攀高。2015年,中国足协规定,当职业足球运动员在一个赛季中上场时间不足10%时,有权以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劳动合同[12]。而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收益降低,一方面,只要合同到期,职业足球运动员即可自由转会;另一方面,原职业足球俱乐部支付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得不到有效补偿。

2010年,中国足协取消摘牌制,职业足球运动员在转会市场中的价值得到极大提升。例如,2011年,如果职业足球俱乐部一年内累计拖欠职业足球运动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职业足球运动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13]。可见,职业足球运动员有了相对较多的自由转会权。在引进外籍运动员方面,中国足协规定,2012年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留用和引进外籍职业足球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其中非亚足联会员协会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2014年,再次增加中超联赛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外援名额,2个转会窗累计不超过7人[7]。从外籍运动员限制的变化而言,中国足协通过引进高水平外籍运动员带动中超职业足球联赛赛事质量提高的同时,也增加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发展空间。2017年5月,中国足协规定,各职业足球俱乐部整场比赛累计上场比赛的U23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须与整场比赛累计上场比赛的外籍职业足球运动员人数相同[14],显著加强了对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扶持力度。与此同时,长期致力于青训的职业足球俱乐部或培训机构也得到较大的扶持。2018年1月,中国足协加强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调控力度,调整青少年职业足球运动员培训补偿标准及收回培训补偿的相关政策[15],规范了国内青少年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市场行為。此外,为限制职业足球俱乐部高价引援、哄抬职业足球运动员身价等市场行为,中国足协对职业足球俱乐部盈亏核算、引援费的收取与使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等做了规范[16],不仅遏制了国内职业足球运动员“身价虚高”“阴阳合同”等乱象,还规范了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市场行为。

3   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路径

3.1  筹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和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

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和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不仅要代表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进行集体谈判,还要参与转会制度的修订,体现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对于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中国足协在2016年开始组织筹备,但截至目前仍处于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阶段。笔者认为:1)应明确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从国外来看,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是由职业足球俱乐部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功能是独立运营职业联赛,维护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及代表职业足球俱乐部参与重大决策。2)如何实施法人治理是构建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的关键[17]。我国应立足本国职业足球赛事市场的实际,实行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明确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理事会、中超公司等足球赛事市场主体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应具有与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共生及相对独立的特性,功能在于保障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参与转会制度的制定及职业足球运动员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18]。相对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的筹建受法律、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难度较大,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可先建立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的过渡形式。一方面,完善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的工会性质的职业足球运动员组织;另一方面,以中国足协为依托成立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筹备领导小组,召开各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代表会议,组织专家制定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章程、发展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会员、选举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主席和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委员。该方式与国外差异较大,但在现阶段成立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能为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3.2  完善中国足协内部治理结构与明确中国足协职能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出台后,中国足协加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与调整职能,裁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竞赛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12个专项委员会成立。笔者访谈的中国足协的M提到:“中国足协改革不断深化,机构设置上加快与国际接轨,撤销注册办,组建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国际接轨。”将原有的临时组建的转会制度修订小组变更为专职于转会事务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提供服务,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完善中国足协内部治理结构和明确了职能。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了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即:1)制定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并监督执行情况,明确参与国际足联各项赛事的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身份;2)按照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及争议解决程序和规则处理纠纷,且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委员由国际足联、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官员、职业足球俱乐部代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代表组成[19]。2014年7月,中国足协成立了运动员委员会[20]。笔者认为,应以当前中国足协运动员委员会为组织基础,联合青少年委员会、竞赛委员会等成立运动员委员会改革小组,召集地方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代表等,扩充运动员委员会成员数量,增补各级足球协会官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负责人为运动员委员会成员,并规范运动员委员会的各项议事程序,充分发挥运动员委员会在转会规则修订及职业足球运动员身份认定等方面的职能。

3.3  构建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修订的多元主体体系

从转会制度变迁过程而言,由中国足协形成的外部推动力量和由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利益主体(职业足球运动员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形成的内生性力量共同促进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外部推动力量能促进转会制度发生“飞跃式”变革,内生性力量促进转会制度变革,虽具有较高的适用性,但却使转会制度带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目前,我國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主要是中国足协从内部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转会制度修订小组,拟出草稿后,再征求部分职业足球俱乐部和地方足协的意见。这种改革方式虽能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但实施成本较高;因而,要确保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主体的多元化,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资源。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尚未建成的情况下,职业足球运动员和职业足球俱乐部利益诉求没有直接表达途径。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应畅通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利益表达途径,使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具有相对等同的权力资源,待组织机构建成后,再以代表的身份加入运动员委员会。针对职业足球运动员数量众多的问题,可以职业足球俱乐部为单位,召集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代表,征集转会制度修订意见。

3.4  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修订的应循程序和应急程序

从国外来看,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足球协会为解决突发事件成立了紧急预案组,把因受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的不确定因素产生的异常转会问题纳入到转会制度修订程序。但未经过一般的应循程序,直接由少数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委员对不合理转会规则进行修订[21]。从我国实践来看,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修订基本遵循了一般程序,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修订还应将应循程序和异常转会问题相结合。具体而言,在前期准备阶段,要成立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根据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主体各方意见,向中国足协执委会提出转会制度修订意见;在修订立项阶段,由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论证,提出转会制度改革立项;在起草阶段,由中国足协、职业足球俱乐部代表、职业足球运动员代表等提交供参考的修订意见,专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经过讨论拟定转会制度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阶段,中国足协公示新修订的转会制度草案,广泛征集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在意见反馈阶段,职业足球运动员委员会汇总意见,达成一致的进入发布阶段;未达成一致的,进一步磋商。在文件发布阶段,对达成一致的新转会制度提交中国足协执委会审定。

3.5  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本土化”

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诸多条款可分为3种情况:1)会员协会必须遵守的条款,且必须将其逐字逐条地列入会员协会的转会规则中;2)在遵守各国法律和劳资协议的情况下,各会员协会特别需要注意的原则;3)各会员协会的转会规则中必须要有的相关规则[22]。基于此,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在我国实行必须进行“本土化”适用性修改。根据上述3种情况,要对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进行合理地取舍。笔者认为,一方面,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和经济、社会制度,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中的同一条款在不同国家使用,产生的效果可能大相径庭。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在我国使用应根据我国国情修订,这就是本土化过程[23]。另一方面,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的不同条款列入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要求应有所区别,有些条款需要原原本本地列入,有些条款则需要进行调整,使之适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

4   结论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变迁是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及中国足协等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有限自由转会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官办职业足球俱乐部博弈,因民办职业足球俱乐部采取物质激励的“潜规则”策略,使得有限自由转会制出现了非稳定状态,促使转会制度的创新,故而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向摘牌制演变。然而,摘牌制对职业足球俱乐部在选人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途径方面造成了严重束缚,使得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采取“潜规则”隐性市场行为策略,且因中国足协没有占优策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故而转会制度向双轨转会制演变。但是,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自由仍受过度限制,使得职业足球运动员和职业足球俱乐部采取“潜规则”策略,且又因受国际转会规则的影响,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权力资源拥有量增加,故而转会制度向自由转会制演变。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路径,以期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献南,于振峰,潘迎旭,等.论转会的概念及转会制度的本质属性[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5,31(6):16.

[2]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EB/OL].[2018-11-29].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3/16/content_9537.htm.

[3]  陈静,姚家新,戴群,等.基于混合策略博弈的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影响因素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 46(7):67.

[4]  丛湖平,石武.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J].体育科学,2009,29(5):32.

[5]  杨天翼.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欧洲职业足球转会制度演进分析[J].东岳论丛,2010,31(3):134.

[6]  雷震.中国足球职业球员转会制度的变迁与法治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6(6):145.

[7]  杨献南,于振峰.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变迁的自组织演化:诱因、动力及路径[J].体育科学,2018,38(8):86.

[8]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汇编(体育产业卷2001—2006)[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9:389.

[9]  朱志斌,李泓,贾文彤.对我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的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05,19(3):6.

[10]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A].2006.

[11]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A].2007.

[12]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A].2015.

[13]  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A].2010.

[14]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中超、中甲联赛U23球员出场政策的通知[A].2017.

[15]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A].2018.

[16]  中国足协联赛执行局.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A].2017.

[17]  陈治.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构建路径[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6.

[18]  贾珍荣.我国职业球员工会基础理论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4.

[19]  FIFA.FIFA statutes: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utes Standing Orders of the Congress[A].2015.

[20]  中国足协全面推出12专项委员会[EB/OL].[2018-11-29].http://news.ifeng.com/a/20160422/48543144_0.shtml.

[21]  BRIGGS L V. UEFA V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ttempts of the governing body of european soccer to circumvent eu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antidiscrimination labor law[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5, 6(1): 439.

[22]  FIFA.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 [EB/OL]. [2018-11-29].http://resources.fifa.com/mm/document/affederation/administration/02/70/95/52/regulationsonthestatusandtransferofplayersjune2016_e_neutral.pdf.

[23]  楊献南,于振峰,史衍,等.欧足联FFP规则的法律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6):493.

猜你喜欢

演化博弈制度变迁路径选择
公平关切下处理商与回收商博弈模型研究
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对产能过剩的影响分析
关于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行为的分析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农业生产组织创新
信息不对称下企业投机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我国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管理体系重构研究
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
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