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三民法典之议:遗产归扣是否可行?
2019-12-16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慰藉与物质财富,却成为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在现实生活中,亲情在利益面前不堪一击,我们该怎样对遗产进行分配才更加合情合理?
实际上,我国现行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遗产继承有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现有法律条文已难以满足公民财富种类日益增加、继承纠纷频发的社会现实需求。
因此,有专家建议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其中增加遗产归扣制度成为热门话题。
现行继承规则的遗漏点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不久前,年仅32岁的李姗(化名)出车祸过世。她的父亲李某因此悲恸欲绝,不久便撒手人寰。
令人寒心的是,父亲尸骨未寒,李家兄弟却因为遗产分割对簿公堂。
说到遗产分割,那我们先捋一捋李某的家庭网。
李某与妻子王某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儿子李一(化名)、二儿子李二(化名)、老三女儿李姗、小儿子李四(化名)。1970年,妻子王某生李四时,难产去世,李某独自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
1982年,李一结婚,李某斥“巨资”30万元,为儿子买了一套新房。那年,李某还抱上了孙子——李大宝。2000年,争气的李大宝考上了名牌大学,爷爷李某给了两万元作为奖励。
1983年,李二下海经商,李某赞助了2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1984年,李姗出嫁,李某为女儿置办了家具、电器等嫁妆10万元,同年,李姗的孩子阳阳出生。
很不幸,2004年,大儿子李一因患有肺癌中年去世,李某因心疼孙子李大宝,多次给其生活费合计5万元左右。到李某去世,仅留下遗产40万余元。
因其生前并未立遗嘱,现在李某的孙子李大宝、二儿子李二、外孙阳阳申请将李某的遗产平分。对此,李四持反对意见。李四认为他们三个或其父母都受过父亲李某的资助或赠与,而自己并没有获得父亲的任何资助。为公平起见,如果平分财产,必须将他们之前所得到的财产金额加入现存遗产中,计算出总额,再平分遗产。
而其他三人反驳道,遗产是个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他们所接受的是李某生前赠与的财产,并不属于遗产。他们坚持应该平均分割现存的40万余元遗产。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行文至此,请各位读者当一回“法官”,遇到这种情况您会如何断案?
针对以上案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李某逝后留下来的40万余元财产,应当由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由于大儿子李一和女儿李姗先于李某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他们的晚辈直系亲属继承。所以,本案中这40万余元遗产应由孙子李大宝、二儿子李二、外孙阳阳和小儿子李四平均分割,每人10万余元。
此时,可能会有读者提出异议,这样的分割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小儿子李四却显失公平,难以使其心服口服。
那么,父亲生前赠与老大的房屋以及赠与老二从商的启动资金等资产,是否应该加入到现有的遗产中作为共同继承的份额?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继承法尚无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志红指出,事实上,我国现行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上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将遗产分割作为专章或专节进行规定,立法体例不科学;二是现行立法对于遗产分割的主体、客体、依据、时间、方法和效力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对此,杜志红提出了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建议我国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将“遗产分割”作为“遗产的处理”一章中专门的一节。同时,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增设遗产归扣制度。
那么,什么是归扣制度?归扣制度涉及哪些内容?我国应该如何构建归扣制度?
遗产归扣制度的聚焦点
>>杜志红 李天琪摄
遗产归扣,也可称为“遗产合算”。实际上,“归扣”就是归入且扣除的简称。
具体来说,遗产归扣指除被继承人作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外,当接受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财产的继承人参加继承时,该生前赠与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计入遗产的总额中,然后计算出每一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进行分割,并从接受该赠与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中扣除该赠与份额。
例如,在我国一贯有父母为子女准备彩礼、婚房、嫁妆的习俗,按照我国民间百姓的继承习惯,如果某子女已经获得老人生前的财产赠与,由于其先前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在父母去世后,理应少分遗产,从而达到继承人之间继承的平等。
但是如果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份额时,一般应当均分,而并不考虑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对此,有学者指出,这对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获得财产利益的继承人来说并不公平,遗产归扣制度便可用于解决这一矛盾以保护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目前,我国继承法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都未规定遗产归扣制度。对此,杜志红向记者介绍了该制度的缺失可能会引发的问题。
首先,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不符合我国民间继承习惯。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民众有在生前就将财产分配给子女的习惯,分配的方式主要有“分家”“为子女购房”“为子女操办婚事”和“为子女补贴家用”等。父母通过此种方式对继承人之一给予较大的经济帮助,而另外的子女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分配。这种情况下,有不少民众认为,受到赠与的继承人就不应该接受继承,或者即便接受继承也不应该和没有接受赠与的继承人同等继承。
与此同时,如老人在生前就通过分家在几个年长的子女间进行了主要财产的分配,而因年龄较小的子女没有分得家产,如此时被继承人死亡,无论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于未分得家产的子女所有,其他子女无权再参加遗产分割。
杜志红向记者介绍了一位学者在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所作的调查。在给乡亲们的调查问卷中,假设的问题是:“汪某有两儿一女,在大儿子结婚时,汪某为他购买了一套婚房,而大女儿和二儿子未结婚。汪某去世后,其遗产应如何分配?”
被调查民众选择大儿子少分或不分的高达79.5%。理由是:“三者同为死者的子女,大儿子结婚时已得到一套房屋,在继承时只有不分或少分才能彰显公平。”杜志红强调,这表明我国民众有遗产归扣的意愿,我国民间也有遗产归扣的习惯。
此外,杜志红说,第二个缺陷便是有违遗产分割之公平理念。
如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对于其遗产进行指示分割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份额除法定继承人有特殊情况外,各国一般均规定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应继份额相等,而且有的国家还规定在将遗产具体分配为每个继承人相应的组成份额时,应注重将性质、质量、数量相同的遗产分配给每一继承人。可见,在法定继承时,公平为遗产分割之第一要义。
如前所述,我国民众有在生前就分配财产的习惯,这时如果数个继承人中有一人或数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因其结婚、买房、出国或开办企业等,接受过被继承人的大额赠与,而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又与其他继承人一同参加遗产分割,则对其他继承人明显不公平。
在这种情形下,国外不少国家将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纳入到遗产的范围中,在此基础上计算遗产的价值并将继承人实际受赠的价值从其应继份额中予以扣除以平衡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我国目前并未设立该制度,杜志红认为,为了顺应我国的民间遗产继承习惯,实现在各共同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的目的,应适时增设遗产归扣制度。
遗产归扣的立法展望点
针对现行继承法遗产分割制度立法之不足,在考察与评析国外立法体例、明确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考察我国的社会现实国情、借鉴国内学者立法建议及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杜志红提出完善我国遗产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任何法律立法形式的确立,不仅受到该国政治制度、执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等因素制约,很大程度上也受立法的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受历史传统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普遍认为系统、全面的民法典更有助于指导人民的实际生活与法制社会的建设。遗产分割制度是在有数个继承人存在时,规范数个继承人分割其共有遗产的重要制度,对于实现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化为各继承人单独所有及平衡共同继承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债权人等与遗产相关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参考国外立法体例和我国学者建议稿的立法体例,杜志红建议,应对遗产分割制度以专章或专节的立法形式予以规定。
其次,杜志红建议设立归扣制度,这样一来既符合了民间的继承习惯,还能在遗产分割时保障公平,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在遗产分割时,接受过被继承人的特种赠与的直系血亲为归扣义务人,其他共同继承人为归扣权利人。
代位继承人要承担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被代位人的财产的归扣义务。对于放弃继承权的人若其从被继承人那里受赠的财产超过其应继份额的,应对超过的部分负归扣义务。对于丧失继承权的人所接受的来自被继承人的赠与可由有权利撤销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行为。
归扣的财产包含被继承人给予继承人的结婚、分家、营业以及其他不归扣则对归扣权利人明显不公平的费用。但以下财产不应归扣:低价值的赠与、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所受的赠与、非因继承人的过错而偶然灭失的赠与。
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反对将继承人所受的特种赠与进行归扣的,该财产免于归扣,但归扣的免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遗产分割时,继承人可以选择返还现物或价值充当的方式进行归扣。赠与物价值计算的时间,以遗产分割时为准。
如今,现行继承法已颁布了34年了。
34年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家庭仍然承担着一个民族与国家的繁衍、延续传承的重要职责,而亲属间的相互抚养、相互继承正是确保实现这一职责,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
继承是亲属之间相互抚养权利义务的延伸,这种延伸是需要法律去引导、去维护的。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继承法已无法完全满足日益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那么该如何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希望在不远的将来,“遗产归扣”制度能够写入继承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共护千家万户的和谐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