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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 检察机关在行动》专题报道之二典型案例:以实际行动保卫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2019-12-16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5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经济带检察机关

2019年11月21日上午,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落下帷幕,最高检发布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12件案例都是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其他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中保护长江水资源安全案件8件、保护长江岸线林地生态安全案件2件,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长江岸线林地保护、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清理等突出违法情形。

这12件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安全,服务保障民生,加强跨区案件办理的协作,构建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一盘棋”格局,践行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把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落到办案实效上,以一体化办案机制凝聚共治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局面的充分体现。

服务保障共赢:典型案例凸显检察工作亮点

这12起典型案例勾勒出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有益探索和斐然成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勇强受最高检委托,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说明时进行了精准的总结。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安全,服务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

“长江经济带沿线水体密布、支流众多,很多都是老百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为重点,将水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盛勇强说。

据介绍,这其中湖南省长沙市柏家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新余市石山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均聚焦广大老百姓饮用水安全问题,通过办案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均涉及长江干支流水域环境安全保护问题;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宜昌市长江岸线林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等,都涉及长江岸线林地保护问题。

>>检察官现场调查洋垃圾 作者供图

“长江经济带横跨11省份,很多案件都具有跨流域、跨区划特点。11省份主动加强横向协同机制建设,拧成一股绳,妥善处理跨省案件管辖和线索移送问题,实现从单一分散合作向系统整体合作转变,从依靠地缘联系合作向依靠制度合作转变,从临时随机合作向常态规范合作转变,构建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一盘棋’格局。”盛勇强说。

比如四川、贵州跨省协作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古蔺县某酒厂向赤水河违法排污,邻近的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检察建议,共同保护了两省界河生态安全。

盛勇强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践行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探索建立了生态修复补偿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机制,真正把办案效果体现到恢复被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上。重庆市涪陵区张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积极探索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经过检察官教育主动缴纳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以一体化办案机制凝聚共治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也是检察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一个显著特点。比如云南昆明东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全省检察机关三级院联动,在“一体化”办案机制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东川区党委、政府就东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形成合力,推动建立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人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与环保督察、行政执法相衔接,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联动发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并探索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结案,提升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案例:首创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

上海市奉贤区卞某某等4人污染环境案,首创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的赔付方式,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被污染的自然环境,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破解了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诉前难以完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难题。

2018年,被告人卞某某、张某甲经商议后,决定由张某甲在上海市奉贤区某镇安排定点填埋垃圾,卞某某联系车队长李某某,3人于2018年5月12日晚将4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含建筑装潢垃圾、蛇皮袋、烂衣服、日光灯管、油漆桶、涂料桶、碎砖块等)倾倒至该镇。李某某后又联系车队长张某乙,4人于同月19日晚将70余车未分拣的建筑垃圾倾倒至该镇。

2018年8月,李某某、卞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经研判,本案需鉴定评估被处置垃圾是否属于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以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

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上述事项委托鉴定评估。针对鉴定机构提出检测工程量大、鉴定周期长、无法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期限届满前出具报告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与鉴定评估机构对接,由鉴定机构先行出具涉案垃圾性质定性及造成财产损失是否超过法定入罪标准的初步意见。

2018年11月27日,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卞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

2019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行为人修复环境。

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多次研讨,推动启动上海首例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磋商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诉前磋商。

2019年2月2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卞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金额超过“后果特别严重”标准不多,卞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污染环境进行修复,对卞某某等4人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最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某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卞某某等4人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卞某某等4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案件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跨区域取证、运用专家辅助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涉案“洋垃圾”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污染风险,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洋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最终消除了“洋垃圾”污染风险。

2015年10月,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0余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从刑事案件中获取该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遂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领导和部门的态度”主要反映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层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学校评价职能部门操作的规范性和人性化。其中,“校长的重视程度”这一评价要素的认可度为高,“考评部门的态度”的认可度为中上。

2019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出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后,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未起诉。

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认定,两名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刑事附带民事:多元职能协同合力保障生态环境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既依法严惩生态环境犯罪,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

浙江省桐乡市某制衣公司是一家从事化纤布染色定型加工生产企业,系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在污泥池东南侧私设暗管的方式,将多项指标超标、含有重金属的污泥水越过总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合计排放污泥水4.3 万余吨。

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环保设施老化、工业废水无法正常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和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指示或授意污水操作工人,通过减少在线监控系统监测频次,并用人为调制样品替代实际入网污水进行在线监测的方式,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合计排放污水15.8万余吨。

该公司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后,相关媒体进行了报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注到上述舆情后,指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介入、及时跟进,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泥水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桐乡市水利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追回水资源费7万余元,同时针对该公司设备老化,处理污水能力不足问题,从综合治理角度出发,向桐乡市生态环境局发送检察建议,要求环保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涉案洋垃圾照片 作者供图

2018年7月13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对该公司偷排污泥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确认该公司偷排的污泥水进入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明显下降,导致进入钱塘江的COD 和氨氮的含量分别增加了97.38倍和6.44倍,加重了纳污水体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失83056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12月19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陆某某、陈某某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30560元,鉴定评估费10万元。

2019年3月1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并处罚金50万元;陆某某、陈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三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该公司和被告人当庭服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和鉴定费共计930560元已全部缴纳到位。另外,通过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协调,在该案开庭前,该公司投入800多万新改造的环保设施已上线运行,排放污水通过环保检验达标,并重新投入生产。

行政公益诉讼:用法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湖北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某、项目负责人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宜昌市枝江市白洋镇易顺矿业码头旁长江岸边占用林地开挖砂石,平整土地,建设堆货场扩充码头,造成39.708 亩林地严重毁坏。

该码头系2010年1月21日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与枝江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建设,但一直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合规经营。因2013年4月1日起白洋镇由枝江市划归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托管,该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监管。

2017年3月20日,宜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下称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针对违法毁林行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林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责令该公司恢复被毁林地原状。

本案中,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考虑到如何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快更好地恢复受损公益,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由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其他基层院配合调查取证。

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未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构成行政不作为。2018年4月28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责令相对人恢复被毁林地原状。

但是检察建议发出后,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被毁山体陡坡改缓坡,铺网覆盖并播种草籽,复绿区域换土、种植苗木,修复植被处于养护期,但仍有部分被毁林地未修复,行政机关也未要求相对人承担修复费用。

2018年11月21日,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属于不依法履职,请求判令该局对行政相对人损毁林地的修复工作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12月28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异地复绿”已通过验收,栽种的各类苗木均已成活;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被毁林地修复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裸露的林地、山坡已全部被植被覆盖。

该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与全面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关系,使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不能简单以移送犯罪处理代替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为检察机关把握此类案件发出诉前建议的条件、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以及在涉及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如何提高效率更快更好修复受损公益,提供了范例。

一个案例胜过十次说教,这次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展示成绩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次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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