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国继承法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比较研究
2018-01-23冯彦
冯 彦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20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继承法的核心问题都没有发生过太大的变化,总是围绕着一个人去世之后,其财产如何分配处理。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于继承法的许多规定是不同的。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国家关于继承法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特别是德国继承法。虽然我国与德国同属于大陆法国家,但是在许多法律规定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同,德国民法的发展相对于我国来说是很成熟的,在法律规定上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先进之处。文章在简要介绍我国和德国继承法的基础上,比较两国继承法律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一、德国继承法概述
德国现行继承法(即《民法典》第五编)的产生于发展脉络大致如下:从罗马法开始创设,后因罗马法继受而发生变化,直至近代发展时期,在19世纪末统一民法典的编纂中达到顶峰。
在罗马法时期,继承法是单独的概念所组成,这些概念得以继承并沿用至今。到了19世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和启蒙运动思想与普通法的基础进行了调和。在统一民法典的历次草案中,继承法由于其较为全面的规定和折中的结构,所以德国《民法典》第五编沿用至今,并未经历大的修改变动。
二、我国继承法发展状况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中,其实是时间最久并且没有经过修改。《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每个家庭的财产有限,但是家庭成员相较今天来说很庞大,一对夫妻有多个子女。基于此,《继承法》仅将两代近亲属囊括在其法定继承范围之内,并且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极大丰富。同时也由于各种国家政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继承法》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性也慢慢显现了出来,这其中就包括了关于法定继承顺序过于简单的问题。
三、我国继承法与德国继承法的比较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以及各继承人应继份额的继承。
在德国继承法当中,对于法定继承权的种类有较为详尽的分类,分别为以下四种:亲属的法定继承权、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同性生活伴侣的法定继承权以及国家的法定继承权。
(一)关于亲属继承权的不同规定
不管是我国继承法还是德国继承法,都将被继承人的亲属分为若干个顺序。其中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仅简单的规定了有关亲属继承权的继承顺序以及继承方式,而德国就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并且在范围上较我国有所扩大。可以看到,两国的法定继承顺序是存在一定差别的。比如德国继承法并没有将配偶规定在上述的继承顺序里,而是单独规定。但是,两者也存在着相同之处,在德国继承法中,亲属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血亲关系,可以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也可以是法律意义上的。这与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二)关于配偶继承权的不同规定
两国的继承法都对配偶的继承权有所规定,但是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条文中说明配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除此之外并无其他更多的规定。
但是在德国继承法当中,专门将配偶的继承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与亲属的继承权一样,配偶的法定继承权也有前提条件:一是具有继承能力,二是存在婚姻关系,并且,还规定了配偶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我国只要还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的继承权就还存在。而德国却规定了在有些情形之下即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的继承权也被排除在外。
(三)关于其他继承权的不同规定
在德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中,还有规定了同性生活伴侣的继承权。德国虽然并没有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其颁布了一部《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根据其规定同性生活伴侣与配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同等地位。而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等不同的原因,对于同性恋的问题一直比较避讳,因此也就谈不上同性生活伴侣的继承权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类的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在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同性生活伴侣,这也是一个值得我国继承法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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