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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既需有也需善用

2019-12-15王佳燕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冲动型离婚率婚姻登记

王佳燕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一、“离婚冷静期”的内涵及社会意义

“离婚冷静期”这一词语其实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在我国的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冷静期早就被使用。在国内的某些地区的民政部门也有过类似规定。此次将这一制度通过全国立法的方式制定确属首次。在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不同于诉讼中的冷静期,在本次草案中把其规定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为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简单,成本低,这是大多数夫妻为结束婚姻而选择的方式。对于感情破裂,迫切离婚的夫妻提供了方便,但也造成了冲动型夫妻轻率离婚,不计后果。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走高,2017年,平均每天有超过1万份婚姻走向终结,在这一年里,中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占到了多数,数量达到了370.4万对,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万对。民政部官网的数据还显示,2018上半年离婚率依然呈现出上升势头,全国有193.1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这些惊人的数据确实也提醒我们,在冲动型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已成社会焦虑的现实语境下,以法律的名义设置离婚冷静期,给那些冲动离婚的夫妻以法律上的羁束是目前我们立法上需要做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稳定是社会得以稳定的根基,因而从立法的层面,设立离婚冷静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具体到离婚实践中,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可以有效的避免冲动型夫妻不理智的离婚行为,有利于家庭完整,社会稳定。

二、离婚冷静期需完善并善用

自登记离婚设立冷静期这一草案出台后,也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其中也有些质疑之声。其实笔者认为这些质疑之声其中也不乏很多很有道理的言论。鉴于此,提出自己的几点问题:(一)条文表述为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皆可撤回离婚申请。这与法院的双方设置不同,笔者认为这样可能会造成离婚冷静期的滥用,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不能完全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仅凭一方言词,便使用离婚冷静期,虽然立法上表明,离婚冷静期并不是登记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其启动程序是否过于简单,这可能给不当谋利这提供便利,还有这会不会造成家庭的更大伤害,我们还不得而知。(二)对于有家庭暴力、吸毒赌博、另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而申请离婚的夫妻,那离婚冷静期在其间使用还有无必要,如果使用,我们该如何保障家庭中受害一方的各项利益?(三)对于离婚中的夫妻,还未登记,另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恶意消耗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一方当事人提出撤销离婚申请,我们的民政部门该如何决断,再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是夫妻家庭生活的参与者,也无法获知其真实生活状况,那么对于这一情况,也无法得知,需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这也就无形中加大了另一方的负担,也就造成了更大的伤害。(四)离婚冷静期间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那么对于有矛盾的夫妻,我们该如何调节他们之间的矛盾,这都是立法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考虑的事情,不然,空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其夫妻关系得以缓和,仅靠他们双方的能力,可能效果不明显,亦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更为恶化,造成更大的伤害。(五)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限制了夫妻双方的离婚自由,这项制度无疑给离婚加了一道屏障,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的设立无疑对于家庭稳定增加了保障,弥补了离婚登记制度的不足,但是不可否认其要想现实实行,还是需要立法的细化,和各种配套设施的完善。(一)需要区分冲动型离婚还是真离婚。这需要民政部门确实了解情况,做出清晰判断,这也给了工作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需要其他法规加以约束。(二)对于因家庭暴力,赌博吸毒,一方有严重过错离婚,设立适用冷静期的条件,以及冷静期内对另一方及家庭的保护。(三)对于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行为,应该在离婚财产分割是保护另一方利益,必要时可以让司法部门介入。(四)设立冷静期调节部门,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社工的调节功能,使得冷静期的设立确有意义,切实减少冲动型离婚的发生。(五)对于仅一方提出便可撤销离婚设立条件,提高门槛,使得冷静期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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