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规制图书馆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版权立法实践与启示
2019-12-11李振东
摘要:欧洲图书馆在数字化进程中受到绝版作品版权问题的影响。为此,欧盟在最新的立法实践中采取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予以规范,该项制度具有平衡利益关系的优势,既消除了图书馆取得授权的法律羁绊,又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绝版作品版权问题应坚持从国情出发,学习借鉴欧盟立法,创新版权制度,对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科学与全面的设计安排。
关键词:欧洲图书馆;绝版作品;版权管理;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DOI:10.13897/j.cnki.hbkjty.2019.0099
获取信息权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在一个信息社会里,信息必然被视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资源,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获取[1]25-26。作品绝版以致公众无法从商业市场得到,必然影响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图书馆对绝版作品数字化并向公众提供数字信息服务,是化解绝版作品供需矛盾的重要路径之一。但是,图书馆数字化利用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绝版作品却受到了来自版权法的束缚,这成为国际社会创新图书馆版权制度的焦点问题之一。欧洲是世界上版权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最活跃、最领先的地区之一,针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问题,2018年9月23日歐洲议会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从欧盟层面采取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予以规范,这既是欧盟关于图书馆版权立法的最新成果,又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改革图书馆版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1欧盟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版权立法的动因
本世纪初,美国谷歌公司携“数字图书馆计划”登陆欧洲,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扫描,引发欧洲各国对文化遗产安全的极度担忧,因为这些国家普遍具有文化血脉情节,强调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和传承性,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抵御谷歌公司对文化资源的垄断和侵占,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针对性的此起彼伏的诉讼浪潮。同时,波兰、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元首联名致信欧盟委员会,呼吁打造欧洲统一的数字图书馆,以便对谷歌公司形成反制。作为回应,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6月发布欧洲信息化进程指导文件——《i2010—促进欧洲信息社会的经济和就业增长》,其中把数字图书馆列为优先开展的“旗舰项目”之一[2]69。同年9月,欧盟委员会又出台《i2010:数字图书馆报告》,推出“欧罗巴娜计划”(即“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又称“Europeana”),大力推动欧洲文化资源收集、存储、交流和获取的统一的数字平台建设。
“欧罗巴娜计划”的实施遇到了诸多阻力,最重要的非技术问题就是包括绝版作品在内的文化资源数字化导致的版权利益冲突。一方面,按照2001年欧盟颁布的《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第5条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规定,图书馆只能对绝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并在图书馆“建筑内”传播,不能提供用户远程访问,而且图书馆还要承担对权利人经济补偿的义务。显然,这种规定制约了公众对绝版作品的接触性和可获得性,不利于文化资源价值的发挥,也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如果图书馆对绝版作品开展超出《指令》第5条设置的法律边界的数字化利用,就必须向权利人或者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授权。然而,图书馆向权利人“一对一”取得授权的复杂性和高成本性,以及版权集体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都使授权活动变得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图书馆在版权制度中法定的权利的缺失,导致大量的绝版作品游离于数字化项目之外,即出现了所谓的“资源黑洞”问题。为了保障数字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改革欧盟版权制度就成为大势所趋。
协调成员国之间版权制度的差异是欧盟为绝版作品数字化版权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条的规定,“共同体”应当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提供政策保障,促进成员国之间社会、经济的融合与一体化。该条约第3条又规定,共同体应当协调成员国的法律,使之达到共同体市场发挥作用的要求[3]819。欧盟从地区层面开展版权立法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指令》等法律就是以弥合成员国之间的版权制度差异、保证欧洲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建立的,但是并未收到预期效果,特别是《指令》对版权限制与例外的选择性规定,使成员国对版权政策有了按照本国的国情与立法传统进行自主取舍的更大空间。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和2012年相继发布的《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委员会建议》《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理事会决定》,以及2015年出台的《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都专门涉及了绝版作品的数字化问题,指出要为欧洲版权保护制定统一政策,抵消垄断权利对知识和信息跨境传播交流的不良影响,扩大公众接触和利用绝版作品的机会。
2欧盟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版权立法的最新进展
二十一世纪欧洲新一轮版权制度改革的标志是2015年9月由欧洲议员Julia Reda撰写的建议报告被欧盟委员会采纳,该报告的主要观点是:《指令》的实施已经不能应对数字版权的挑战,事实上阻碍了对知识与信息的利用和跨境交流[4]。2016年9月,欧盟发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第7条至第9条专门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如果代表其会员利益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同图书馆签定了基于非商业目的的数字化、发行和向公众传播其永久馆藏中的绝版作品非独占许可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延伸适用于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会员[5]。该条款规定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其一,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二,协议对会员和非会员要一视同仁,对所有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同等保护;其三,会员和非会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对其享有权利的绝版作品的“退出权”;其四,许可协议应是非独占许可;其五,协议涉及的被数字化的绝版作品必须是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永久收藏”。
欧盟之所以选择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来协调不同成员国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利用,首要原因是该项制度所具备的重要利益平衡功能。其一,该项制度尽管保留了权利人享有的“退出权”,但是却弱化了“许可权”,呈现出“使用者为中心”的制度特征,有利于促进绝版作品的传播,符合版权法增加公共福祉的初衷,可以一定程度地改变《指令》把“公共利益边缘化”的状态[6]。其二,该项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有利于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大规模数字化授权,特别是有利于数据库建设。另外,该项制度增加了图书馆对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法律确定性”,降低了图书馆面临的侵权责任风险。其三,该项制度是“权利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精妙结合”,具有比较优势[7]。比如,与合理使用相比,可以使权利人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版权集体管理采取的集约化授权模式下),而与法定许可相比,又能够避免法定费率对市场动向的失敏感性。其四,该项制度保障权利人享有异议权、参与权、建议权、退出权,并通过完善的监督机制与措施防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
版权法是法域特征明显的法律制度,往往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有着很密切的联系[8]631。欧盟选择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利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与欧洲的政治生态环境有关。其一,欧洲国家普遍奉行实用主義文化,但是私权自治原则下的版权许可难以化解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利益冲突,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则更加具有平衡版权利益关系、消融现实矛盾的意义。其二,欧洲各国推崇协商文化,认为通过谈判和协调,共享利益是解决一切纷争的重要途径,而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备这种功能。其三,在长期的实践中,欧洲各国建构了相对完整与健全的规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制度,运作高效、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防范与及时惩治版权管理中产生的腐败行为,赢得权利人和图书馆等作品使用者的共同信任。
共同的文化背景决定了法律价值观的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法律制度的选择[9]。欧盟选择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与部分欧洲国家的立法传统与前期实践同样有着重要关系。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创制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瑞典,后被其他北欧国家借鉴,在这些国家的版权法中都有对于图书馆的专门规定。比如,丹麦《版权法》第16b条、芬兰《版权法》第16d条和第26条等。事实证明,北欧国家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图书馆的数字版权授权问题,这为其他欧洲国家创新版权法积累了经验。比如,2012年4月,荷兰国家图书馆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允许图书馆对馆藏的属于“荷兰文化遗产”的不能从市场获得的绝版作品数字化,只要是在图书馆的馆舍内传播,图书馆就不必向出版商支付报酬。如果绝版作品的传播范围超出图书馆的“物理”馆舍,则图书馆需要单独向权利人或通过版权交易中介组织取得许可[10]。目前,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波兰等许多国家也已经在版权法中引入了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3欧盟立法对我国创新图书馆版权制度的启示
早在十年前,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对图书馆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构成障碍,体现出版权利益关系的失衡状态,明显制约着对文献资料的长期保存以及信息服务的开展[11]。欧盟立法的最重要启示就是在传递和巩固这样一种价值导向:版权立法的本质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一味地为权利人的利益提供保护。同时昭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财产主人更有权支配私人财产[12]34。当权利人的私人利益与图书馆代表的公共利益冲突时,公共利益具有立法的优先价值,只有坚持这样的原则,才能为图书馆建立适用的版权制度,使图书馆摆脱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版权之困。
公共利益的实现依托于具体的版权政策。为此,必须为图书馆建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制度模式。就国际立法趋势而言,在数字环境中制定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阻力重重,除澳大利亚之外,其他国家大多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13]183。在此情况下,完善授权制度不失为可行的选择。有学者认为,欧盟的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可借鉴意义,建议我国版权立法将该项制度适用于图书馆[14]。但是,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尚未形成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生存发展的制度与环境土壤,将此项制度适用于图书馆对绝版作品的数字化还有难度[15]。的确,目前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存在的代表性不足、透明度差、运行效率较低等都是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与贯彻执行不可回避的问题[16]175。然而,这不能成为否定我国版权法移植该项制度的依据,恰恰说明与国际先进立法的差距。我国应坚持利益平衡的版权法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一方面正视和积极解决版权集体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为完善立法不断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适时将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图书馆工作领域。
版权制度的科学性和全面性关乎立法的正当性与可执行力。因此,应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图书馆的适用做出周密的设计与安排。其一,从适用主体来看,公益性图书馆是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另外不应排除营利性主体的介入,只要其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目的是公益性,以便促进公益图书馆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聚集大规模数字化作品需要的各种资源,保障文化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其二,从授权范围来看,应只授予图书馆享有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享有汇编权、演绎权等。其三,从适用的客体来看,暂时不应适用于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数据库、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等附加值较高的作品类型,同时应对绝版作品的出版时间进行界定。其四,从绝版作品信息公示来看,应通过立法规定公示的渠道和公示期限,法定绝版作品的认定标准与认定程序。其五,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来看,应赋予权利人异议权、退出权、参与权、申诉权,特别是赋予权利人享有获得报酬权。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付酬标准指南,并应允许非会员享有“单独付酬磋商权”。其六,从法律救济来看,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版权集体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损害权利人和图书馆利益的行为。
要重視与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授权机制建设。其一,消除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色彩,鼓励竞争,增强自治性,不断提高代表性。其二,健全作品登记制度,尽量缩小属于“孤儿作品”的绝版作品数量,便于准确、完整地获取版权管理信息,以有助于授权。其三,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版权立法,使无人继承版权的作品直接进入公有领域,克服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继承法》将此类作品的版权归于“集体”或者“国家”而在实践中出现的授权主体“虚无问题”[17]。其四,学习欧盟ARROW、法国ReLIRE等数据库的建设经验,打造法定的绝版作品信息公示数字载体。
调查研究是立法不可或缺的必经程序。事实上,在“欧罗巴娜计划”实施前,欧盟委员会就注意到了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绝版作品数字化的重要法律价值,开展了立法论证探索[18]。比如,早在2007年2月,欧盟“欧罗巴娜计划”专家组下设的版权小组提出的《关于数字保存、孤儿作品与绝版作品的报告》就涉及了绝版作品的授权问题,而在欧盟2011年10月发布的《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与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委员会建议》和2012年5月发布的《关于文化资料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的理事会决定》又明确要求成员国改善授权,促进绝版作品的跨境传播,《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对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正是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结晶。我国应积极开展延伸性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论证,特别是该项制度针对图书馆适用的调查研究,这不只是立法、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的事情,更是图书馆自己的事情,图书馆界应从本行业对绝版作品数字化利用的特点与实际需求出发,深入调研,掌握科学翔实资料,提出有理有据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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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振东(1983-),男,新乡学院图书馆流通部主任。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
(收稿日期:2019-09-23责任编辑:张静茹)
Practice and Enlightenment of EU's Copyright Legislation of the Digital
Utilization of Out-of-print Works in Library
Li Zhen-dong
Abstract:European libraries encountered copyright problems of out-of-print works in the process of digitalization. For this reason,the European Union has adopted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ECL) in the latest legislation to regulate it. ECL has a comparative advantage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It not only eliminates the legal fetters of library authorization,but also better protects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holders. To solve the copyright problem of out of print works in the process of digital construction of library in China,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basing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EU legislation, innovate the copyright system, and make proper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for the specific legal issues involved.
Keywords:European libraries;out-of-print works;copyright management;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E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