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社会保险史的序章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概览
2019-12-11弋戈
文/弋戈
对于1951 年2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许多人记忆犹新、耳熟能详。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一部“小劳保条例”——《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曾在东北等地的解放区推行,在我国社会保险发展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揭开了中国社会保险史的序幕,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945 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共产党在东北地区接管敌伪退败后遗留的工厂、矿山及外资企业,在遭到战争破坏的工业废墟上,大力扶持和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公营、私营工商业及手工业,为企业职工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创造前提条件,并在全国率先实行部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
1945 年12 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成立。1946 年,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从保护职工的权益出发,在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之前,指导25 家公营工商企业,参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近3000 名病残职工给予一定资助。8 月,齐齐哈尔市三合盛火磨制粉厂实行分红制度,拿出工厂盈利的25%(其中公积金10%、股金5%、分红5%、奖金2%、公益金3%)用于工人的保险福利,开创了齐齐哈尔市实行工人分红和保险福利的先河。
1946 年4 月,哈尔滨市解放后,中共哈尔滨市委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工作。1947 年4 月,继公营企业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实行劳动保险范围。1948 年1月,哈尔滨市委颁布的《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中规定:对公营、私营、合作经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包括因疾病、负伤的医疗补助金,残废工人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因工牺牲而失养育的家属抚恤金,有一定工龄的60 岁以上老年工人养老补助金及女工生育假期60 天工资照发等多项内容。
1948 年8 月,中共中央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作出《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确定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战时的经济条件和全区的具体情况,开始有重点、分步骤地解决企业职工劳动保险。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立三参照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起草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报请中共中央同意后,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于当年12 月27 日颁布实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条例。翌年初,东北行政委员会又颁布了《试行细则》,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
从1949 年4 月1日起,《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率先在东北地区铁路、邮电、矿山、军工、军需、电气、纺织等7 大行业中试行,同年7 月1日起扩大到东北地区所有公营企业。自《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公布至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前,东北全境共有420 个厂矿企业的79.6 万名职工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解放区迅速扩大,天津、太原、石家庄等重要城市解放后,也陆续参照《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制定了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办法。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除规定了职工享有生、老、病、死、伤、残等待遇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为职工创办疗养、休养、养老等集体劳动保险。1949 年12月1日,东北总工会在鞍山市千山七岭子温泉创办了我国第一处工人疗养院——东北第一工人疗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