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发生工伤的如何计发补助金
2021-10-13
个案急呈
申请人刘某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两次发生工伤,伤残级别分别是七级和九级。2019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刘某对此无异议。但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双方出现分歧。刘某认为单位应当按七级和九级伤残,分别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则认为应当按其最高伤残级别七级,来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是,刘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过两次工伤,每次工伤都应得到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所以公司理应向我支付两次工伤的补助金。
被诉人
刘某虽两次发生工伤,但单位只能支付其伤残级别最高一次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不是伤几次就发几次。
仲裁庭
劉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裁决公司按照九级标准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职工在同一单位受两次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