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合同中合理约束工程项目虚报结算
2019-11-29何志坚
何志坚
(深圳华侨城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101)
引言
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投资大多是按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以竣工图、签证及合同文件等有效结算资料为依据,并按政府发布的相关规范、定额及计量计价文件开展造价管理工作[1]。项目审核结算的方式主要与建设主体的规模以及资金来源有关,一般以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或聘请造价中介机构+建设单位的形式开展审核工作,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则以政府审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最终付款依据是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后的结算,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预决算人员的专业水平或施工企业的诚信等因素的影响,在完成各前置审核环节后,工程结算仍存在与图纸不符、与实际不符、计算错误、无效签证、价格信息错误等多报、虚报的情况,增加了预算审核人员的工作风险,加大了资金被冒领的财务风险,导致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开展受阻,从而制约了该工程项目的顺利结算,使得相关企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通过整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行业的政策文件发现,国家建设行业管理规范中提到项目相关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均比较模糊,关于工程项目结算虚报行为界定及约束,理论界有过探讨,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结算虚报行为界定及约束》中提到,需要对结算虚报行为界定及约束[2]。但政府各类文件至今均没有明确界定结算虚报,也没有确立相应的惩处原则,实践中除了有真凭实据证明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骗取建设单位或财政工程拨款等较严重的事项而涉及到诉讼纠纷或刑事责任等外,一般大多采取批评、罚款或列入“合作黑名单”等措施了事,造成施工单位“试错”成本较低的现象,使得一些施工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不惜“犯错”,加上行业内对施工单位虚报项目结算的约束机制有待完善,致使虚报结算屡禁不止。
一、工程项目虚报结算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工程造价约束主体过多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是把控工程项目结算质量的核心。在具体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内控制度,如:立项审批制度、工程与材料验收制度、结算会审制度、结算复审制度、结算送审制度[3],并且需严格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环节工作,全面把控好工程结算的申报与审核流程。设计、监理单位是成本管控的重要依托。在具体工作中设计单位应该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造价的目标成本管控工作,监理单位作为质量、造价、工期的监控单位,对按图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等涉及造价事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以合理保障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确保工程项目结算的工作质量。施工单位作为约束工程造价虚报的主体,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实际为基准,以合同、图纸、签证等有效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申报结算[4],避免结算工作出现失误。
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政府部门作为建设投资主体,通过相关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立项以及代建单位的监管对施工单位的结算约束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政府审计部门的造价审计要负责好最终环节。
(二)造价约束的责任难以落实
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约束的主体多、环节多,加之施工成本的比重远大于设计、监理等咨询项目造价,并且施工结算环节在后,同时,工程造价的信息传递滞后,相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难以对施工单位虚报、甚至造假等行为承担后果,政府监管部门对造价控制类的不良行为也难以有效认定,虚报结算无法被及时识别。再有,建设单位缺乏对项目结算虚报的责任主体进行惩处的依据,最终承担造价控制结算的责任只能是建设方,使得虚报结算现象“有恃无恐”。
(三)虚报造价手段多、不易发现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的动机无非是追求经济利益,为了应对各种制约措施,其手段也比较多样。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上报项目审批时虚报工程量,目的是骗取建设部门或财政部门更多的工程拨款;二是建设单位人员和施工企业负责人互相勾结虚报工程量,由施工企业套取工程款后再由双方私分;三是施工企业钻建设单位把关不严的空子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除此以外,还存在大量多报工程量、虚计工程款,低规格施工、高规格结算以及过度施工、加大工程量等现象[5],需要监管工程造价的各单位尤其是建设单位的各部门、各环节进行细化分工,同时密切配合、及时监管、管控到位,方能取得较好的约束效果,从而最终体现工程项目结算的公平、公正,并经得起结算复核与审计的检查,也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合同中合理约束工程项目虚报结算有关建议
(一)建立契约机制,约束结算虚报
某企业单位投资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工程结算任务艰巨,其内容也比较繁杂。工程结算核减率普遍在15%-20%,且以本企业预结算人员审核为主,于2008年提出在施工合同中增加约束条款,以契约的形式对施工单位的结算虚报相关行为实施约束,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具体内容包含如下:
1、乙方报审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申报结算。
2、乙方申报的初审报价与甲方(含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核定价的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如超出合理范围,在核定价的基础上将按下述比例扣减工程款,将扣减款项作为结算申报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1)核定价未超过施工方报审价的10%(含)的部分,不扣减工程款。
(2)核定价超过施工方报审价10%至20%(含)的部分,将扣除该部分的2%。
(3)超过施工方报审价20%的部分,将扣除该部分差额的5%。
在实施前,召集所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场参加会议,要求对已签但未结算的项目补充合同条款,对新签合同的单位进行重点说明,有效制约了工程项目虚报结算的现象,保障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据统计,该单位实施2年间,施工单位申报结算总金额为32.31亿元,核定造价27.74亿元,核减额4.57亿元,合计扣减工程结算款888.6万元。
(二)与时俱进,实施新办法
近年来,随着施工单位诚信度有所提高,虚报现象下降,项目结算也逐渐以造价中介机构审核为主,结合深圳市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深价协〔2017〕14号收费标准》的实施【标准中明确:工程结算审核收费分为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其中效益收费为(|核减额|+|核增额|)的5%】拟调整施工单位虚报结算计算违约金的办法,“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以内,不扣违约金;超过5%,施工单位支付超出部分核减额的5%作为违约金,在施工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将其列入施工合同,以契约的方式约束虚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及造价结算水平的提高。
三、结束语
总之,工程项目虚报结算现象的频频出现,制约了工程项目的顺利结算,造成了相关企业的大量损失,需对此现象加以重视。所以必须加强在合同中合理约束工程项目虚报结算的力度,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约束机制,并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对策,防范虚报结算现象的产生,保证相关项目结算工作高质量完成,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结算,保障有关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