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几种财务错弊的风险管控
2019-11-29李正平
李正平
(山东三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100)
笔者在建筑公司从事内审工作,因工作性质对财会工作接触面较为广泛和深入,能发现一些非专业人士难以接触到的有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的财务作弊行为,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带来的风险,应当采取的管控措施也有所分析,现浅析如下:
一、虚降资产负债率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普遍资产负债率较高,据有关资料显示, 建筑央企的资产负债率长期在 80%左右的红线附近震荡。造成高资产负债率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工程体量一般都比较巨大,而施工行业因竞争激烈企业垫资情况非常普遍,施工过程中甲方付款比例能保持在70%就已经很不错了,而许多工程甲方还明确要求先行垫资,工程主体完工甚至全部竣工完才付款;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传统行业企业,附加值较低,工程毛利率普遍偏低,自然导致负债率偏高。随着党和国家“三去一降一补”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的不断深入推进, 银行及企业监管部门也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更加重视,比如国资委早在“30 号令”中就已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 75%,非工业企业 80%)。因此施工企业在面临现实环境和外部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就会有虚降资产负债率的风险。通常的做法包括部分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年底对冲年后再调回,将其他应付款中公司向股东借款部分列入资本公积,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将办理票据的保证金提前冲抵应付票据等,这些做法将造成报表严重失真,误导报表使用人。要防范虚降资产负债率风险,除加大财务年报审计力度外,企业自身控制招揽工程品质,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提升盈利水平才是根本。
二、为分包队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和资金被套取风险
如今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走的是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的施工总包分包模式,随着包清工工程的推行,总包单位因分包单位外欠款被判决或裁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但若管理不够精细,仍然会出现这种问题。比如营改增后一些施工单位为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与分包方约定,一些地材、辅材等的采购名义上由总包单位来签,总包单位依据合同支付的款项最终从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但由于合同只是名义上由总包单位签署,而合同的实际谈判,执行都是由分包单位操作,这样就很容易产生“表见代理”的判定,更何况有的合同为明确实际执行人的义务,合同签署人还让分包队伍人员签名了。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而分包队伍实际承担能力有限,总包方无法对等转移所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就非常容易给总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总包方在这种模式下,还蕴含着较大的资金被套取风险,比如分包方为了在过程中提前收取更多的资金,会联合其供应商虚增供应金额,提高付款比例等方式多套取资金,若工程施工顺利还只不过是资金支付早和晚的问题,反之,分包方很可能会携款走人,给总包方带来更多的风险。
因此作为施工总包方,需加强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行深入到班组的纯劳务包清模式,增强对工程施工、采购全过程的管控力度,这样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提升利润率自然就会水到渠成,还能大大降低各类失控风险。即便不得已采取名义签订地材、辅材等合同的方式,也得加强工地材料验收和相关预算方面的管控,将相应风险降至最低。
三、代扣分包队伍税金的风险
2016年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自身名义扣缴分包单位税金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对总包单位而言,这种做法有利于施工承包总额都作为总包方的营业收入;对税务部门而言,一个工程只要所有的营业税都缴纳,一般不会再去刻意追究分包单位的营业税金,总包单位也一般不会要求分包单位开具发票。但营改增之后,以票控税和税务管控、稽查的力度大大增强,再采取该种方法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单位的部分工程,尤其是涉及营改增之前的简易计税工程,出于种种原因,还是有延续以往总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的做法,例如某单位总包的某某大厦工程,是简易计税,与施工幕墙的分包队伍商定,对其实行代扣代缴税金的方法。总包方点交收入时已足额计算了相应税金并基本上缴,截至2018年7月底只有76.75 万元没有缴纳。如果队伍不涉及税金缴纳问题,总包方在对队伍的结算中扣除其税金即可,与总分包差额纳税效果一致。但如果幕墙施工队伍被税务部门稽查,需要自身缴纳税金,其完成量4992.13万元,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约162.85万元,那就很可能会导致总包方没有足够的未交税金来退减,造成损失。
因此营改增之后,哪怕是简易计税工程,都应当严格要求队伍开具发票,让其自身缴纳税金。在营改增后施工总分包可差额纳税的核算模式下,对企业的收入也没有影响。
四、利用建筑公司工程完成量和工程毛利需专业人员确定的特点虚增利润风险
随着社会发展,以前粗放型的施工企业也在不断加强管理,提升企业效益,其中绩效考核制度也是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并应用于企业管理中。但就施工企业而言,其实现收入、毛利的基础,即对甲方工程量与队伍分包工程量的完成额度确定是一个相当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工程预算人员才能确定,其他非专业人员很难做出评估判断,加之工程体量一般都比较巨大,因此往往被企业有意无意中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一旦绩效考核制度设计中利润类指标占比权重过大,而企业相关监管手段不到位,则虚报利润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在笔者的工作中就时有所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一)绩效考核制度应当多注重过程的考核,注重对管理行为的考核,不能只盯住利润目标。
(二)在完善企业工程预结算多级复核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内审部门对工程预结算的审核力度,形成制度化的内审工作内容,而不能只侧重于财务会计方面。
(三)加强对利润实现过程的监控,如设计实现利润监控表格,反映点交了哪些工程的收入及点交的毛利是多少,消化了哪些工程的潜盈,这些工程处于在建、竣工对甲方已结算对队伍未结算,竣工对甲方未结算对队伍已结算,竣工对甲方对队伍都未结算哪一种状态,并根据企业的正常盈利水平约定在建的毛利率不能超过一定百分比(比如4%),消化潜盈的工程必须是对甲方对队伍已完全结算或者对甲方已结算,对主要分包队伍已结算的工程等,这样才能有力地防范随意点交工程量,点交工程毛利,消化不确定潜盈,从而虚增利润的风险。
五、配合房地产公司调节开发利润风险
近二十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总体而言是繁荣、兴旺的,大型房企更是各处跑马圈地,多点开发,未来一段时间,随着城市进程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各种基建投资,有理由相信房地产行业仍有一段较长时间的繁荣。而房地产公司为降低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找施工企业调节成本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关联企业和经常配合的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之间,即加大开发利润高项目的施工成本,降低开发利润率低项目的施工成本,在近几年新兴的工程总承包这种新的经营方式下,操作空间将会更大。这种操作模式,对施工企业而言平常看不出有什么大的风险,但随着营改增后税收管控力度的不断增强,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的应用,对施工企业的收支、成本早晚会出现精准的分析,从而发现这类操作导致的施工企业相关工程项目收支异常,无形中会加大企业被税务部门锁定的风险,对企业诚信,对企业正常的会计核算、数据分析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应当切实遵纪守法,自觉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义务,在自身守规矩的前提下,也不能配合别人破坏规矩。不能认为自身没有伤害就无形中成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