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由来
2019-11-19罗小丽
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从此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最终确定下来,成为党的重要规矩与纪律。然而,建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革命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的命题。
1923年6月,中央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从党员成分、党员数量、党员质量、党的纪律等方面要求各级执行委员会严格执行。
土地革命时期,中央于1928年10月发布《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对各省委向中央作报告的时间、类别、具体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各省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不按时向中央提交报告者,“中央即停发经费”。
抗战时期,针对王明在重大问题上不请示中央,甚至与中央分庭抗礼的严重错误,中央于1941年7月作出《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各个独立工作区域领导人员,特别注意在今天比任何时候更需要相信与服从中央的领导”,要在全党范围内开展“反对‘分散主义’‘独立主义’‘个人主义’的斗争”。1942年9月,中央进一步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领导机构在制定本区域相关政策和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在面对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1945年4月,党的七大首次使用“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来概括党的民主集中制,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最重要纪律载入党章。
解放战争时期,以1948年1月毛泽东为中央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为起点,中央加快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步伐。中央于3月25日发出《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进一步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下级发出的指示不论属于哪一类问题,不论是通过电报还是书面印发的“均需同时发给中央一份”。6月5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严格统一党的宣传”,并对各地党报、新华社、党校教材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进行严格规定,凡是内容不同于中央现行政策,都应事前向中央请示,“否则,不得发表”,并要求所有各地出版的书籍、杂志、教材、宣传布告都应“经常送中宣部两份”。7月26日,毛泽东进一步重申: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要“严格遵守对中央的报告制度”,“彻底消灭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正确态度”。中央对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工作十分重视,抓林彪和东北局的请示报告工作就是一个范例。1月至3月的指示下达后,林彪和东北局迟迟不报送综合报告,中央批评后林彪虽承认错误却没有及时提交综合报告。针对林彪的态度,毛泽东再次严肃批评了林彪,并将这种错误实质提高到“建立一个独立国”的政治高度。经过中央多次催促和毛泽东的严厉批评,林彪于8月13日致电中央,说明了没有报送综合报告的原因,并表示今后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鉴于此,8月14日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并多次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部队。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史称“九月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以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的决定权和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自此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1953年3月,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
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
“文革”结束后,党的建设恢复正轨,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步恢复并固定下来。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直至2012年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