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型毒品监管, 保护未成年人
2019-11-19徐景坤
近年来各类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原因是因为相对于“冰毒” “海洛因”等 “传统”毒品,新型毒品配方更易获得、制作条件简单、不需专门场所、造价低廉,配制非常便利。这些新型毒品毒性极强,如一种俗称 “邮票”的新型毒品,是世界上最强的迷幻药,对人体的神经中枢系统会有强烈的损害作用,其毒性能通过接触皮肤被皮肤直接吸收,而且这类新型毒品无特殊味道,有的可以直接兑水饮用,吸食非常方便,不影响饮料味道,吸食者往往在不知情情况下就被动吸食了毒品。由于新型毒品的特性,目前对新型毒品的监管存在一定问题:一、对新型毒品的监管与界定存在法律上的滞后性:这是各国司法界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是一些新型毒品中的化学成分未被列入管制精神药物名单,导致无法量罪入刑;二是有些毒品化学成分在法律归属种类上还不明确,造成量刑定罪困难。二、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尚不完善: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毒品,但其种类繁多且应用广泛,易成为毒品原料,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实际上就是做好对毒品原料的管控。但我国目前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划分滞后、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公安执法人员非专业人员,缺乏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专业知识等。三、缺少 “硬核”式禁毒宣传:一是针对青少年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群的禁毒宣传,其内容太过形式化,说教性较强,缺少针对这个群体年龄和心理特征为出发点的宣传内容,如青少年容易在什么场所接触到毒品,青少年会被什么人引诱吸毒,不慎吸毒后该怎么办等;二是平时禁毒宣传力度不够,多是在国际禁毒日这天开展宣传,平时开展较少;三是对游离于学校之外的 “灰色”青少年群体禁毒宣传覆盖不足。鉴于以上原因,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型毒品的鉴定与监管:一是改进精神药品目录,明确新型毒品种类与范围,明确毒品化学成分在法律上的归属种类;完善精神药品目录修订程序,新型毒品一旦被发现,要立刻列入管制精神药品目录;二是由于新型毒品鉴定及纳入法律监管是具有滞后性,刑法上的 “不溯及既往”原则使得新型毒品犯罪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为新型毒品泛滥制造了一定 “便利”条件,因此建议能否对毒品犯罪采取 “从旧”刑法原则,对新型毒品列管后如有证据证明制毒人在列管期前确从事该毒品制毒、贩毒应予以刑法追究。二、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一是完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划分进行补充完善,要及时把新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纳入其中;二是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要建立健全与涉及部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公安执法部门相关的配套法规;三是要加强对公安执法人员易制毒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三、采取更符合青少年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心理特征的禁毒教育宣传:一是根据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年龄和心理特点,从其群体角度出发,制作符合其年龄段和心理认知需求的禁毒教育材料;二是要关注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这些群体的禁毒宣传,他们容易成为引诱吸毒的对象。另外,目前为了照顾青少年心理承受力,一些直观可怕的图片或视频 (如吸毒者毒瘾发作时的痛苦)不会被展示出来,青少年对毒品的可怕性流于表面形式上的认识,未触及到 “骨子里”,建议适度增加相关教育内容。 (徐景坤,民革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委员会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