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分析
——以武汉市为例
2022-12-12姚慧芳
姚慧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生产或者合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料及配剂。无论是合成毒品还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制造过程中都必须利用易制毒化学品。研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控制涉毒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交易等环节。对于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缺乏针对性,从而成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了更好地了解高校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笔者通过QQ、微信等电子问卷方式,结合面对面沟通,对武汉市14 所院校的化学、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教师进行了调查分析。问卷发放主要对象为武汉市高校工作人群,包括武汉大学等14 所高等院校。此次共发放问卷180 份,回收实际有效问卷157 份。本文通过总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与管理方式的关系,提出易制毒化学管控建议,以期为禁毒部门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
(一)被调查对象分布
问卷发放对象为与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相关的化学化工、生物、医学等教学人员和实验室人员。其中,化学化工类教学与研究人员占33.12%,医学类教学与研究人员占1.91%,实验室工作人员占28.03%,其他工作人群占33.12%。
(二)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为了解高校工作者对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认知状况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方式和培训情况,问卷设计了相应的问题。统计结果显示:53.3%的人对易制毒化学品有一定的了解,33.76%的人听说过但不知道哪些物质是易制毒化学品,只有12.74%的人完全不了解。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了解的人只有33.12%,有33.12%的人听说过,还有33.76%的人完全不了解。由此可看出,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了解程度低于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了解程度,这可能与有关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因此,本次调查就是否有足够的宣传力度和开展有关知识学习展开讨论。
(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对于宣传教育方式,问卷列举了举办培训班、张贴宣传画、利用校园网、开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聘请专业人士讲座、相关场所检查等选项,调查结果如图1 所示。
图1 宣传活动方式
由图1 可以看出,大部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进行宣传,只有8.92%的单位没有宣传活动。其中,利用开会等集体活动强调管理的重要性是使用最多的一种宣传方式,有35.67%的单位举办过此种类型的活动。
然而,只有16.56%的人参加过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培训,23.57%的人学习过相关知识,高达59.87%的人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培训或学习。由此可以初步判定,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学习力度的低下是导致高校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缺乏深入了解的一个重要原因,各部门应该加强相关学习与培训。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该条例附表列示。不同类别的易制毒化学品在制毒活动中的作用不同,问卷分别对不同类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如图2、图3、图4 所示。
图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图3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图4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
由图2、图3、图4 可以看出,各单位对于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量依次递增。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用量极少,63.69%的单位从不使用该类化学品。其中,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的使用量最大,占18.47%。第二类化学品使用量比第一类较多,只有26.75%的单位不使用此类化学品。其中,乙醚的使用量最大,占56.05%。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最为广泛,只有17.2%的单位没有使用过有关化学品。其中,丙酮的使用量最大,占67.52%。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
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基础。问卷显示,尚有9.55%的单位无相应机构和管理人员,高达33.76%的人员对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不知情。这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的使用
问卷结果显示,43.31%的单位拥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有效证件;1.27%曾经办理过,但已经过期;15.29%的单位没有证件;40.13%不知情。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必须凭合法有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购买。43.31%的单位拥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比例基本一致,说明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比较到位。
对于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购置相关物品是否方便这一问题,24.84%的人认为方便,41.4%的人认为比较方便,但需要进一步改进,33.76%认为不方便。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不方便的原因主要有手续复杂、周期较长等。这些情况目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相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3.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与执行
数据显示,46.5%的单位制定了完备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并认真执行;19.11%的单位制度不全面;1.27%的单位有制度,但形同虚设;只有8.92%的单位没有相关制度。
根据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必须有登记台账备查。70.06%的单位有台帐,但没有严格按要求登记,15.92%的单位没有登记台账,只有14.01%严格落实了这一措施。而对于专用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设施,81.53%的单位均具备相应条件。
过期或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如何处置,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同样存在。如图5 所示,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这一常规处理方法外,高校实验室还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采用化学反应进行销毁,或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回收处理。但还有大量易制毒化学品通过倒入下水道、掩埋地下、堆放仓库时不处理等方式对环境造成影响,并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图5 过期失效易制毒化学品处理情况
4.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高校实验室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主要涉及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并无严格规定。问卷结果显示,95%以上的高校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85%以上的高校有登记台帐;81.53%的单位有专用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设施。这些制度的实施减少了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数据显示,因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受处罚、合成毒品犯罪等比例均为1.27%,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对此不知情。
二、方差分析
方差分析用来研究一个控制变量的不同水平是否对观测变量产生了显著影响。若仅研究单个因素对观测变量的影响,则被称为单因素方差分析。方差分析方法是通过比较有关方差的大小来判断多个正态总体均值是否相等的统计方法。
第二步,计算离差平方和。在单因素方差分析中,离差平方和有三个,分别是总离差平方和、组内离差平方和以及组间平方和。首先,总离差平方和用SST 代表,则SST=。其中,,它反映了离差平方和的总体情况。其次,组内离差平方和用SSE 表示,计算公式为SSE=。其中,反映的是水平内部或组内观察值的离散状况,即反映了随机因素带来的影响。最后,组间平方和用SSA 表示,计算公式为SSA=。
第三步,计算平均平方。用离差平方和除以各自自由度,即可得到平均平方。对于SSA,其平均平方MSA 为MSA=。对于SSE,平均平方MSE=。由F 分布知,F 值的计算公式为F=。对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a,由F分布表查出自由度为(m-1,n-m)的临界值Fa。如果F>Fa,则拒绝原假设,说明因素对指标起显著影响;如果F≤Fa,则接受原假设,说明因素的不同水平对试验结果影响不显著。
本文通过方差分析对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受到过处罚的可能的原因展开分析,将
a.是否了解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b.是否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c.是否有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
d.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e.是否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管理制度;
f.购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有详细的登记台帐等六项因素作为自变量,将是否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受到过处罚作为因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如表1 所示。
表1 方差分析结果
由表1 可知,是否了解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有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是否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管理制度等四项因素的不同水平值,都对是否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受到过处罚产生影响。其中,是否有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是否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管理制度这两项因素不同水平的差异最为显著。这说明指派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制定良好的制度,有利于减少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受到的处罚,有利于合法有序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三、相关性分析
为了了解不同的工作性质或岗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程度,管理的规范、有效程度等可能存在的影响,以及认知程度与参加培训活动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本文采用相关性分析和pearson 相关系数对变量间的关系进行评价。计算公式为。
公式定义为:两个连续变量(X,Y)的pearson 相关性系数等于它们之间的协方差cov(X,Y)除以它们各自标准差的乘积。系数的取值总是在-1.0 到1.0 之间,接近0 的变量被成为无相关性,接近1 或者-1 被称为具有强相关性。皮尔森相关系数是衡量线性关联性的程度,p 的一个几何解释是其代表两个变量的取值根据均值集中后构成的向量之间夹角的余弦。
(一)工作岗位与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程度,管理的规范、有效程度的相关性分析
将工作岗位设为X 变量,将
a.是否知道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b.是否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c.单位是否有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
d.单位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e.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管理制度;
f.实验室购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g.是否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仓库或相关设施等七个变量设为Y,进行相关性分析,探求其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性,结果如表2 所示。
表2 相关性分析
由表2 可知,工作岗位的不同与是否知道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是否有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或人员、单位是否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管理制度等四项因素有着较强的相关性。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工作岗位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了解程度不同,对于化学品的管理程度和规范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异,需要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工作。但不同的工作岗位对于实验室购置或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登记台帐,是否有专门的化学危险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仓库或相关设施没有较大的影响差异,说明各高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台帐和专门仓库等设施都较为重视,与使用人员关系不大。
(二)认知程度与是否参加培训活动的相关性分析
将是否参加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培训设为变量X,将
a.是否知道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b.是否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设为变量Y 进行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相关性分析
由表3 可知,是否参加过培训与是否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而与是否知道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无相关性。这说明参加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培训对于高校工作人员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了解有很大的帮助,而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了解可能来源于其他方面。高校工作人员可以从其工作性质中对易制毒化学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而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则需要相关部门开展培训活动。
四、对高校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提升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水平
首先,应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让使用者能掌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方法,认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措施。广泛的宣传教育对师生的规则意识、职业习惯的形成和培养能起到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达到一举多得的效果。良好的职业规范不仅能防范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管理尚未列入管控的易制毒物质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其次,应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加大易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危害性的教育。易制毒化学品兼具广泛合法用途与可非法制毒的双重特点。如何做好监管工作又不影响正常使用,是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高校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多,单个品种数量少、使用频率高,使用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监管难度更大[1]。同时,普通高校的化学、医药等院系师生知识水平高,具有合成新型毒品及类似物的能力;有些化工院校本身具有小试或中试车间,具有将合成毒品或类似物转化为批量生产的可能。如果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相关法律和毒品方面知识欠缺,这些高智商的人才可能按他人要求合成毒品或新精神活性物质,但自己并不知道危害性;有些人明知其危害性,受利益驱使或抱侥幸心理,可能根据境内外不法分子需求的品种、数量生产新精神活性物质,企图利用各国管制差异逃避打击;有些不法分子甚至自主研发非列管品种并向外推销,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大学生们往往思维活跃,善于使用网络了解国外毒品滥用现状,找到国内外销售渠道。如果不能从思想上认识其危害性,则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最后,与时俱进,丰富宣传教育的形式。一方面,可继续沿用传统的张贴标语、海报、传单、举办讲座等形式,使宣传活动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同时,在“互联网+”背景下,应借助网络等新媒体优势,通过QQ、微信公众号、微博、公益广告、短视频等方式展开广泛宣传,及时更新推送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与信息,提高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认知水平[2]。
(二)加强管控法律研究,及时更新管控品种
易制毒化学品是毒品制造的源头,直接控制毒品生产的方式和规模。可以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合成毒品。大多数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采取定期开列清单的方式进行管理。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等法规,从生产、经营、购销、运输、进出口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管控[3]。但是,由于化工生产的原料具有替代性和前移性,当一种物质被管制后,往往可用其他非列管物品替代,或者用列管物品的上游产品来合成该物质,还可以购买含有列管化学品成分的物质,加工提炼毒品。从广义上讲,易制毒化学品不仅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也包括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非列管化学品。但是,执法部门在打击非列管化学品制毒犯罪时,常常陷入执法无据的困境。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根据毒品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列管目录,扩大管控品种[4]。尽管如此,列管速度总是滞后于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的速度;同时,列管范围过大,对正常的生产、生活会造成很大影响。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某一时期或某一地域的特定情况,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临时管制措施,采用灵活动态的列管方式。例如,对某些可能用于制毒的非列管化学品,提前做好预警工作。一旦这些化学品被用来制毒,即可参照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打击处理。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机制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合理有效的管控是其不被非法使用与流通的基础。目前,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主要采取分级分类的许可、备案制度进行管理,涉及公安、安监、药监等11 个行政管理部门。在任务繁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如果沟通不畅,部分管理就极易流于形式。因此,应在各级禁毒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首先,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技术手段,加强各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易制毒化学品溯源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的审批、备案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购买和运输则由公安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应搭建相应的信息平台,及时沟通和提供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流向等信息,加强资源共享,做到可随时相互溯源[5]。对使用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的高校实验室,可通过RFID技术手段,标识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管理要素,对不同层级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授权。结合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人员出入和药品取用自动审批和记录并自动上报。通过控制易制毒化学品柜和称量装置,可以精确记录每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信息、使用品种、数量和使用时间,完成数据自动汇总和交换[6]。将电子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平台联网,管理部门可随时查询相关信息,利用数据库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异常数据及时预警,供管理人员分析研判,极大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其次,应引入行业管理机制,加大行业自律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主要涉及医药、化工等行业,流通与物流寄递行业高度关联,购买和使用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且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大多具有生产经营场所不固定、使用品种不固定、使用时限不固定等特点,生产、使用、销售等任一环节都可能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业性强,管理部门不仅人手有限,而且特别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如何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管理功能,极大地考验管理者的智慧[7]。例如,2006 年7 月以来,通过政府授权和支持,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承担了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工作,充当了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2017 年底,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禁毒委、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指导,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对上海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详实的调研报告,基本摸清了上海市易制毒化学品的家底,厘清了上海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每年举办的上海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经信委、禁毒委、公安局、化工行业协会等负责人参加,探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重点,形成了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沟通协调的良好机制[8]。此外,将高校实验室纳入易制毒物品相关行业协会,可利用专业高校师生的人员和专业优势,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如太仓市公安局与某专业院校合作,对该市易制毒化学品的基础数据进行了调查统计。还可以对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分布、人员与设备等情况进行采集,将相关数据录入相应的管理平台,制作成在线查询系统,并对系统实时更新与维护,供管理部门线上监督管理。专业院校学生人数众多,专业知识丰富,可以有效弥补管理部门的短板[9]。
最后,细化管理措施,提升易制毒化学品管控水平。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易制毒化学品违规流失的情况可能不同,管理措施应当更加有针对性,如上海规定,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台账是目前易制毒化学品管控的常规操作,但纸质台帐比较零乱,可随时修改,不能很好地反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实际情况,难以进行系统管理。如果形成一套统一的电子台帐管理系统,通过对不同级别人员设置管理权限,则不仅可提高管理效率,而且可实时查看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更好地溯源管控。对易制毒化学品仓库或存放场所,在原有双人双锁、专人管理等制度基础上,可增加易制毒存放区视频监控等设备。
(四)充分利用高校智力资源,做好收缴或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销毁研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闭环管理
我国作为世界化学品生产、使用第一大国,易制毒化学品种类齐全,生产使用量庞大。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力度的加强,各级公安、安监、药监、进出口管理等部门收缴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同时,生产、使用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弃易制毒化学品。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目前,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返厂利用十分困难,绝大多数被销毁处理;而危废化学品无害化销毁能力不足是各地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回收或销毁收缴或废弃易制毒化学品,不仅对环境和公共安全形成很大压力,这些易制毒化学品还可能因管理不当而重新流入非法渠道,成为制毒原料。同时,有些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纯度可达工业分析纯级,直接销毁也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10]。如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纯度、性质,研究合适的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方案,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9.94%的高校利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性质,进行了回收处理;23.57%的高校利用化学反应对过期或失效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了销毁。由此可看出,大多数高校均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尝试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相较高校实验室少量的化学品,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庞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高校智力资源,组织力量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和无害化销毁进行专门研究,探讨安全可靠且实用的技术方法、操作流程和监管要求等,形成不同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或无害化销毁技术规范或指南,指导收缴或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销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