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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消除产权保护中的“非制度性”因素

2019-11-18陈利浩

民主与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非公经济所有制

陈利浩

只有在大力宣传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和消除不利于产权保护的种种“非制度性因素”,逐步淡化所有制分类、跨越所有制壁垒,才能给各类企业家吃下“定心丸”。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既给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吃了“定心丸”,也给帮助和支持民企发展的广大党政干部吃了“定心丸”。要让“定心丸”效用最大化,除了要认真学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六条政策要求外,还应高度重视产权保护中的“非制度性”因素,清理和排查个别地方和部门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言行,把形形色色的“乱心丹”“伤心片”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对于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的保障,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强调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再三要求“两个毫不动摇”。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专门对基本经济制度和非公经济发展作出强调:“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而且是不断深化的,从来没有动摇。中国共产党党章都写明了这一点,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同时,他对解决融资问题、放开市场准入、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轻企业负担等也都作了要求。

其后,在中央深改组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基础上,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纷纷下发配套文件,要求都十分明确。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进一步对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企业家的服务和优秀企业家培育等作了明确要求。

可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那么,在党中央权威日益强化、“两个维护”已成为政治纪律之时,为什么社会上还会反复出现“民营经济离场”等论调?非公经济人士的安全感为什么还会下降?为什么还要总书记主持座谈会、再次喊话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2018年10月在回答央媒记者关于“当前民营企业对落实基本经济制度面临一些焦虑”的问题时,分析了“实际执行过程的误解和偏差”的原因,是部分机构或人员认为支持民营企业“政治上有风险”,所以,“宁可不作为,也不犯政治错误”。他指出:“那些为了所谓个人安全、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在政治取向上存在很大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就说明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性因素之外,在某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政治取向”,让党政干部及有关机构工作人员感觉到支持民营企业有“政治风险”、可能犯“政治错误”,让民营企业家感到焦虑和恐惧。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讲话,在指出“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时也用了“很大差距”一词。那么,到底有哪些非制度性因素和现象,在干扰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呢?

比如“内部清单”。有银行反映:审计检查时,要求银行把贷款客户中民营企业的清单打印出来,然后对每一项民企贷款都要解释清楚贷款理由;有国企反映,巡视检查时,要求企业把供应商中民营企业的清单打印出来,然后逐条解释选择这家民企的理由。类似“清单”还有不少。只要见到或听说过这种清单,难免会对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心生畏惧。

比如片面报道。有些媒体对腐败官员的报道,如果该官员接受的贿款中有来自民营企业家的,就多会写明“接受私营企业主的贿赂”;如果贿款来自国企,可能对来源就一笔带过、不提“国有企业行贿”;有些媒体报道食品安全、药品质量或其他安全事故,如果出事企业是民营,就会强调其私营性质。至于类似“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等提法更是常见报端。

比如执政行为中的“任性”。企业出了质量事故,或者经营违规,完全应该依法追究、处理,但经常看到的是,如果出事的是民营企业,企业主个人往往会被“控制”,企业本身也常会被政府成立的工作组“接管”。有的案例中,就连官员腐败案发牵涉企业主,企业本身也有被“接管”的。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1月《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指出的:“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任性”,损害了非公经济人士的安全感,也让党政干部很容易认为支持民营企业是“雷区”。所以,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讲话中明确要求把“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六条措施之一。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言行,肯定都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也和党中央的文件、领导讲话精神背道而驰,属于“非制度性”因素。但是,经历、听闻之后,或切肤之痛,或感同身受,或耳濡目染,难免使得非公经济人士的安全感下降,使得党政干部支持民营企业的“风险感”上升。若不清理、消除这些非制度性因素和现象,再好的制度、法律、政策,再多的文件、讲话、精神,还会是“春风不度玉门关”。

为此,建议:

第一,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产权保护问题。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是消除非制度因素、解决产权保护问题的根本。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产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典型问题。执政党的立场一直非常坚定,多次文件、讲话,明确载入党章;执政党的意志在宪法和法律中也体现得十分完整、充分,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的态度也非常鲜明;既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也是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热点。理论根基、法律基础、现实需求、社会关注、领导重视等都具备。这个问题能不能依法解决好,是全面依法治国能不能真正落实、见效的一块试金石。

建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加强产权保护作为开题之作。组织协调各个相关机构和部门,清查、纠正各种制度化、非制度化的所有制歧视和壁垒,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确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同等保护、一致监管、公平准入,确保权利、机会、规则的均等。

第二,逐步淡化、最终取消对企业的所有制分类。

有分类,就会有歧视和壁垒。我国对企业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具有历史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种分类管理已经不再具备必要性,也逐渐失去可行性。

先看必要性。改革开放初期,连雇工人数超过几个就要算“剥削”都是热点,自然需要从保护力度、准入范围、监管方法等各方面区别所有制、“分类施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不同所有制“一视同仁”已成为共识。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的讲话、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都强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既然对不同所有制的保护、监管、准入都是一致的,权利、机会、规则等都是平等的,那么,对企业按照所有制分类就失去了必要性。

再看可行性。改革开放初期,从个体工商户发展到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的性质较为单一。时至今日,公司的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公司的股东中,既有个人股东,也有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的股东同样可能兼有国有、非国有、外资等成分。特别是上市公司,已经出现了再怎么追根溯源也无法确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用所有制分类的情形。近年来,中央又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将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越来越无法按单一的“国有”或“民营”的所有制进行分类。已经是好几代的混血了,一定要讲血统,也只能是“混血”。

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对企业按所有制分类,《公司法》只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特点作了特别规定。建议从党的文件、政策规章、宣传报道、统计汇总等各个方面,逐渐淡化、逐步取消对企业的所有制分类。只有消除“所有制本位”,才能杜绝“所有制歧视”。

淡化了所有制分类,怎样把握“公有制为主导”?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肯定了非公经济的“五六七八九”,说明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本来就不是通过简单的数量比例关系来实现的。要实现公有制的主导地位,需抓住两头:“命脉行业”和“关键国企”,保证:涉及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等行业,由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或中央直属企业控制。

第三,几点具体建议:

清理各种“内部清单”。能让党政干部和机构工作人员不敢支持民营企业的“内部清单”,一定是负有审查职能的部门布置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对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建议把清理这类“清单”作为专项督察的突破口,要求监管、审计、巡视等部门对相关工作要求摸底、清查,取消带有所有制歧视的显性或隐性工作要求,明确在今后工作中不再要求这类清单。

及时纠正宣传报道中的所有制渲染和歧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对一些错误说法要及时澄清。”建议由宣传部门颁发规定,明确要求在案件、事故、突发事件等报道中不得渲染企业所有制,不得出现对某一类企业家群体的不实形容词,把“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等列为禁语、敏感词等。

纠正任意损害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要求,不因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而影响企业现实发展,不因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个人问题而危及企业本身,不因企业家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影响其合法产权;继续甄别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冤假错案,以个案推动法治、重树信心。

总之,只有在大力宣传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和消除不利于产权保护的种种“非制度性因素”,逐步淡化所有制分类、跨越所有制壁垒,才能给各类企业家吃下“定心丸”,给各级党政干部、各类机构人员支持企业发展的行为“定心丸”,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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