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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2016-02-01卢杰昌张友来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非公经济合法权益办案

卢杰昌 张友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简述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卢杰昌 张友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就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五大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即平等性、全面性、合法性、适当性、及时性原则。

非公有制;基本原则

依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本文仅就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作初步探讨。

一、平等性原则

所谓平等性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检察机关对非公经济要和对其它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公有制经济一样,无差别、无歧视,同等对待。笔者认为,平等性原则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平等保护、平等追责、平等服务。平等保护,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待非公经济要如同对待其它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公有制经济一样,毫无二致地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其二是对待不同的非公经济,也不能因其规模大小、行业差异、地域不同等等外在因素的千差万别而区别对待,而应该一视同仁。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①平等保护原则是保护非公经济最核心的内容,也是现阶段非公经济人士共同的心声和最大的诉求。平等追责,就是指当非公经济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时,同样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正无偏地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平等追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平等追责是平等保护的相对语,两者有机地统一于维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集合”之中,成为其中两个最活跃、最有代表意义的“元素”。如果只注重平等保护不注重平等追责,实质上是对非公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是特殊保护的逆向解释,建立在不平等追责基础上的平等保护本质上是不平等保护。反之,只注重对非公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平等追责,而不注重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是歧视非公经济的间接解读,在歧视背景下的平等追责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追责,其实质只能是加重性追责,从而导致追责的不平等。平等保护与平等追责既对立又统一,平等保护要通过平等追责来体现、平等追责要以平等保护为前提,二者相互印证与解释。平等服务是指当非公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困难和问题需要国家提供支持、帮助和救济时,相关国家机关要像对待其它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公有制经济一样,平等地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帮助和救济。平等服务既是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国家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对非公经济进行平等服务是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对检察机关而言,落实平等原则,首要的是摒弃对非公经济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尤其是错误的偏见,在思想上把非公经济和其它所有制经济尤其是公有制经济放在同一个保护层级上,平等保护、平等追责、平等服务。

二、全面性原则

所谓全面性原则,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内涵和要求,理性地做好服务工作。在笔者看来,坚持全面性原则,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与预防违法犯罪三者有机统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三位一体”构成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内容。打击违法犯罪是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打击的目的,一方面是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及时维护非公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打击违法犯罪既包括打击侵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又包括打击非公经济自身的违法犯罪。这是因为我们服务和保障的非公经济是全体非公经济,而不是个别的、特定的、少数的非公经济,对个别、少数、特定的非公经济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实质上是对其它各种所有制经济及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在强调和突出保障与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时,不能只注重对侵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放松甚至放弃对非公经济自身违法犯罪的打击。换句话说,在打击侵害非公经济合法权益违法犯罪与打击非公经济自身违法犯罪上要“两手抓、两手硬”。维护合法权益是打击违法犯罪的自然延伸和必要强调。只有有效地维护了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预防违法犯罪是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预防违法犯罪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就在于积极为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的法治环境,减少其合法权益的受损机率和其自身违法犯罪的风险。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与预防违法犯罪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忽视其一,都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功败垂成;只有三者并重,才能协调推进,事半功倍。因此,检察机关在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时,必须把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及预防违法犯罪有机地统一起来,三向并举、同步推进。

三、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非公经济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必须依法办理。合法性原则包涵四层含义:其一是立案追责必须合法;其二是行使的权力必须是法定的权力;其三是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其四是责任认定必须合法适当。合法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对违法犯罪行为既不“升格处理”,也不“降格处理”;既不“选择性执法”,又不“照顾性执法”。对涉及非公经济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如同一般自然人违法犯罪一样,不得设定任何特权与禁区,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实中对保障和促进非以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两种不良倾向:其一是保障和促进等同于只服务不打击;其二是保障和促进等同于降格处理。这两种认识和做法目前仍有一定的普通性,十分有害,必须坚决杜绝。客观地说,对于非公经济而言,检察机关维护的只能是其合法权益,保护的只能是其合法行为。而且,服务的对象只能是不特定的全体合法经营的非公经济,绝不可能是个别的、特定的、少数的非公经济。对个别非公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降格处理”,实质是对其不法利益的维护及对其非法行为的保护,而对少数非公经济非法利益的维护、非法行为的保护,其实质又是对其它合法经营的所有制经济及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这显然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坚决摒弃和杜绝。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从来都没有只强调对非公经济的保障和服务而放松或放弃对非公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治。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便是显证。应该说,我国的法律和政策都既强调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维护,又同等地注重对非公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与体现。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罪刑法定,坚守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对侵犯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打击,对非公经济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责的,同样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在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上要坚持打击和服务两不偏、两同等、两并重。

四、适当性原则

所谓适当性原则,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经济自身违法犯罪案件时,既要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界限,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时机的把握上要适时,在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上要适度,在办案节奏上要适当。适当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始终保持理性,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多考虑如何办案、如何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办案过程中要杜绝盲目办案、片面办案。不计方式方法及办案效果的办案,在一定程度上讲不是对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办案时机而言,选择得好与不好,其结果大相径庭。对非公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时机选择得不好,要么把案子办砸了,要么把企业办砸了。由于非公经济是“易碎品”,稍有不慎都可能破碎。现实中,办理一件案件、搞跨一个企业的情况并不少见。办案时机把握上要适时,就是要选择最佳的办案时机。评判最佳办案时机的标准有两条:其一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非公经济的影响;其二是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案件的办理和节省办案资源。适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上要适度,就是指在对非公经济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性侦查措施时,既要考虑适用强制性措施的必要性,又要考虑适用强制性措施的强度。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非公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时,慎用强制措施:能不用强制措施的尽量不用强制措施;能用强度较轻的尽量用轻的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则必须十分慎重,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非公经济正常的生产经营。办案节奏上要适当,就是指在办案的速度、进度的把握上要符合办案需要,既不能一味求快,也不能一味求慢,而应该是该快则快、该慢则慢。把握适当性原则,对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及时性原则

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迅速及时以求最快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最快地维护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将非公经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相对于非公经济自身违法犯罪而言,侵犯非公经济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占绝大多数。这类违法犯罪严重地影响了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阻碍和制约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只“杀手”。不惩治这类犯罪,地方的法治环境就好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对这类犯罪惩处最有力、最有效的方法便是:有案即查,有罪即究,露头便打,毫不手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一旦办案不及时,一方面损害的是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损害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中,对侵害非公经济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一要坚决,二要依法,三要及时,确保执法效果,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 注 释 ]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

D916.3

A

2095-4379-(2016)33-0124-02

卢杰昌,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友来,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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