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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

2019-11-17吕德文

社会观察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三治德治变迁

文/吕德文

中国是一个有丰富治国理政经验的国家,有悠久的乡村治理传统。尤其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总结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体系,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乡村治理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表现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是乡村自治能力的运用,表现为农村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

新中国乡村治理的三种模式

近代以来,乡村治理被纳入国家政权建设的轨道,但这一进程在清末民初并不顺利,一度因为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而产生乡村治理危机。新中国成立以后,才通过建立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和各种群众性组织,完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下沉。乡村治理不再是单纯的基层自治,而是服务于“权力下乡”,农村事务被纳入国家权力的监控范围。二是规划性变迁。乡村治理不再是“无为而治”,农村资源的汲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都被纳入“赶超型”国家战略。三是制度化。乡村治理不再主要依赖于地方性规范,而是被纳入制度化轨道。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制度化是以官僚化和行政理性化的形式呈现出来的。随着实践需要,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着力于建立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

新中国70年的乡村治理实践,经历了人民公社、乡政村治和“三治”结合这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治理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1958年,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制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基层政权组织。它以汲取资源和改造基层社会为主要治理目标,塑造了政治机构的权力渗透到每一个角落的全能主义治理形态。而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乡政村治”模式,意味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它虽承担着向农村汲取资源的任务,却不再干预村庄生产和生活领域,具有鲜明的简约治理色彩。而党的十九大提出建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主要是服务于“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这一目标。因此,这一新的治理体系,更加注重多重治理机制的协同性。

乡村治理变迁的轨迹

从历史视角看,新中国的乡村治理变迁本身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产物。乡村治理处于特定的环境之中,不同区域、不同历史时期,乡村治理实践也不尽相同。

具体而言,新中国乡村治理变迁轨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的变迁。大致而言,新中国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变迁轨迹。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治理主体比较单一,严重依赖于政社合一的政治机构及群众动员机制。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多元化。一方面,基层政权的形态复杂多样,不仅有乡镇党委政府,还有由七站八所组成的数量庞大的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村级组织也逐步多元化,村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成为村治主体。而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中,不仅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各类社会组织也将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二是治理内容的变迁。总体上,乡村治理的重心逐渐从“政务”转向“村务”。乡村治理内容包括“政务”和“村务”两个方面,前者指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行政任务,后者指自主管理村庄公共事务。大体上,人民公社时代的乡村治理内容,主要是服务于农业剩余的汲取,“政务”主导“村务”;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政务”和“村务”既分而治之,又相互配合;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下,“村务”成为乡村治理重心,大多数“政务”如民政、社保、计生等都是服务于村庄事务的,从村庄汲取资源的行政任务已经越来越少。三是治理方式的变迁。概言之,乡村治理方式变迁具有鲜明的制度化特征。制度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二是乡村治理的制度执行能力也不断提升。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治理主要依靠国家权力,尤其依赖于政治动员和基层干部的工作经验,制度化程度比较低;而在“乡政村治”模式下,虽然行政理性化不断加强,但其制度执行能力较差,在很多情况下依赖于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现代化被提到议事日程,建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也意味着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

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机制

乡村治理中比较成熟的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两个:

一是压力型体制。压力型体制是指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将这些目标分解为数量化的任务和物质化的指标体系,层层量化分解,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为了保证实现目标,一般配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的指标则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一体制下,每一级政治组织都在这些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

二是运动型治理机制。基层运动型治理是一种常规化的治理机制,它和科层制等治理结构有机结合,成为推动中心工作的重要抓手。这一机制在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群众工作中萌芽,成型于新中国初期的土改、剿匪等建政工作;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基层运动型治理机制得以发展,如在农业生产和兴修水利等过程中,借用军事化的管理技术,动员群众参与“大会战”。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和群众动员虽然不再进行,但运动型治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得以延续。

压力型体制是科层体制自上而下运作的动力机制,以目标责任制为中心,促使下级有效落实上级行政意图。运动型治理则是官僚体系内部门联动的动力机制,以政治动员为核心,打破部门壁垒,加强部门间合作,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两个治理机制的背景、核心制度和解决的问题虽各不相同,却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构成了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机制。

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

乡村治理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又是维护乡村秩序的基础;反过来说,乡村治理也嵌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结构之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乡村治理变革。本质上,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必将影响乡村治理实践效果。具体而言,央地关系的调整直接影响乡村治理实践逻辑。

当前,央地关系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之中,需要从各个方面理顺关系。同时,这也意味着,新型的央地关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从“理顺关系”的角度看,当前的乡村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国家与农民关系失衡、乡村治理内卷化,以及乡村治理去政治化等问题。当前,如何在充分吸收新中国70年来乡村治理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重构乡村治理新体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应对当前乡村治理挑战的必由之路。

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历史延续与演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的目标。我们认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成果。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是在传统的“双轨政治”和新中国建立的乡村治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上演进而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也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当前,一些行之有效的乡村治理创新正在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已经成为构建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客观上,通过党的政治统领,发挥党组织动员、组织群众的优势,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很多地方正在借助于技术治理,不断提高乡村治理的规范化水平,从而将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整合起来。概言之,当前的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拓展乡村治理空间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是一个富有弹性的乡村治理空间,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又回应了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因此,“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原有治理体系的简单替代,而是对原有治理体系的再造。

结论

乡村治理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乡村治理所处的环境、历史使命有所不同,导致其主体、对象、方式也不尽相同,它们之间组成的关系、结构、机制也不一样。新中国的乡村治理实践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程。它承接了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真正意义上完成了现代国家建构,并在此过程中为工业化和城市化作出了难以估量的贡献。同时,它也开启了治理现代化的历程,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自治、法治、德治等诸多制度选择。尤其重要的是,70年来的乡村治理实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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