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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问题研究

2019-11-16韦奋飞中国共产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

长江丛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村委

■韦奋飞/中国共产党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员会党校

一、前言

199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办事,创造自己的幸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四个重要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与发展,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现存问题更为突出。为此,就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现存问题进行研究改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农村的治理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现存问题

(一)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热度不高

民主选举就是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施行村民自主选举能够提高民主性,体现出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村民本人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委托他人投票,每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超过2人。”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来看,许多村由于青壮年多数已长年外出务工使得选票难以达到法定人数,为了让选举得以顺利进行,部分村就出现选票由村小组长代填,或者是由村小组长入户“指导”在家留守的“老弱病残”村民填写,致使委托选票不超过2人的规定把控不严。如此,选举中的实际村民参与率并不高,选民的真实意图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村委会在民主决策中不够民主

民主决策就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意见对重大事务进行决定,通常由村委会率先提案,然后召集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进行广泛讨论,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民主决策能够确保村委会执行群众路线,避免在进行决策时产生错误。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执行来看,部分村委会在处理重要事务的决策时,仍然存在由村委会、村干决定现象,甚至在个别地区,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凌驾于村委会之上,重要事务多数由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说了算。同时,村委会一些重要事务的决策根本没有邀请村民来参与,也没有充分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此外,村民大多认为村级事务由村干全权负责,平时嫌麻烦懒得去参加村民会议商讨事务管理。如此,村委会、村干并没有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民主决策上来,久而久之,民主决策只是村委会的事情,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

(三)村委成员民主管理的素质偏低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然而,村委成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导致领导村民自治的能力不高,影响现代化进程中民主管理的推进。村委成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委成员老龄化倾向严重。例如某村委会成员一共有7人,包括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妇女主任、团支书等,50岁以上的成员有4人,40-50岁的成员有2人,25-40岁的成员只有1人,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村委会成员年龄普遍偏大。甚至有的村委会连30岁以下的年轻成员根本就没有,使得民主管理缺乏生机与活力。二是村委会成员文化程度低、缺技术。例如某村委会7名成员中,文化程度是小学的有3名,文化程度是初中的有2名,大中专文化程度的有2名,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没有,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村委会成员的文化程度偏低。尤其,村委会成员缺技术严重,例如每个村委会基本上只有1-2名成员略微懂一点计算机操作,绝大多数成员由于自身思想落后、自身能力差、素质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几乎不懂计算机操作,不懂用电脑打字、不懂用电脑填表等。

(四)村民对村委的民主监督不到位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有权利与义务对村委会工作、村委成员行为、村委事务等进行民主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过程合规。然而,大多数村务仅仅在村委会大门旁的公告栏公示,村里的村民绝大多数不知晓,对村务是否公开也不关心,导致对村委会的监督缺失。与此同时,村民对村委会的村务公开大多表示不满意,因为村委会公开的内容基本上是村委会办公经费的收支,对低保、集体收益等内容公开不全。

三、改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的工作对策

(一)广泛宣传动员,完善民主选举制度

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实际,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黑板报、传单等在农村地区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民主知识,鼓励村民参与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中来,提高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同时,可将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时间定在春节,利用外出务工村民返乡之机进行投票,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民主选举中来。二是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根据当下农村实际修订《村委会选举法》,制订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

(二)听民意汇民智,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一是听民意汇民智。凡是事关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召集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进行广泛讨论,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其他重要事务的处理可向村民代表、村中德高望重者、技术能人等进行意见听取后再作决策。二是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必须对民主决策的决策者、方式、内容等进行规范,保证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比如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干、村民代表会等的职权范围,确保有规可依;进一步明确哪些决策由村民提议,哪些决策由村民小组决议,哪些决策由村民代表会决策。此外,对村委会主任、村干的决议进行监督,造成损失的需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民主管理效能

一是提升村“两委”干部素质,创新基层培训方式。可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县职业技术学校的优势,每年组织2次以上的村“两委”干部培训,尤其有针对性地定期培训一批村干部学会计数机技术,会使用电脑、会用电脑打字、会填报数据信息等,以解决基层党务工作者能力不强的问题。二是加大培养后备干部力度,夯实基层组织基础。例如从35岁以下,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致富能手或转业、退伍军人中发展村干,注重从35岁以下青年中发展村级后备干部,保证村委会成员中35岁以下干部不少于1名。

(四)促进村务公开,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一是促进村务公开。根据我国村民自治与村务公开有关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要求各村委将村务公开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范围、要求,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与质询。此外,村委还可以借助网络、微信群、QQ群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二是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发挥农村“老党员”“老村干”“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五老”人员经验多、威望高、能力强、智慧足的独特优势,让他们参与到村民自治监督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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