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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与清水江文书整理

2019-11-15

关键词:正字清水江杉木

王 勇

(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66)

写本文献中讹、脱、衍、乱的错误十分严重,古人纠正写本古书的四种方法为:“正”,改正讹字;“注”,旁补脱字;“灭”,删除衍文;“乙”,乙正错乱的文字。[1]264储小旵、高雅靓《论徽州契约文书文本的主要特征》介绍了徽州契约文书文本的主要特征:含有纷繁的俗写讹字、含有大量徽州方言口语词、行文中文字多省略、含有诸多特殊的书写格式等[2],着重介绍了徽州文书的特殊书写格式,有助于提高徽州文书整理的质量。本文将介绍清水江文书中的特殊书写符号之一种——校改符号。清水江文书中讹、脱、衍、乱的情况时常发生,因此常见校改符号。了解清水江文书中的校改格式,认识其中的校改符号,对提高清水江文书整理研究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清水江文书中的校改格式加以归纳和讨论,并结合已出版的清水江文书的校理情况,说明深入认识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对文书整理的重要意义。

一、正讹

清水江文书中正讹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无校改符号,有的辅以校改符号。下面分类讨论。

(一)改书正字

在误字上改书正字,是清水江文书中常见的改正错字的方法。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整体涂改,一种是部分修改。

1.整体涂改。整体涂改即将误字整体涂改为正字,如《山林卖契》“约木二百株”[3]A-0012,原契“株”作“”,在误字的基础上直接涂改为正字。《山林卖契》“其山杉自卖之后”[3]A-0122,原契“自”字作“”,先误书为同音字“字”,后在其基础上涂改为“自”。《刘老你兄弟卖木契》“先年所栽之杉木”[4]205,原契“先”作“”,先误书为同音字“生”,后在其基础上增添笔画,改成“先”字。“生”“先”二字在清代锦屏方言中同音,据清水江文书中的文字互用材料(新≈生≈先≈星),我们推断以上文字在清代锦屏地区方言中的读音应近似xīn/sīn(具体情况需进一步研究)。如《姜绍周卖木契》:“为因先理折本无归,无处得出。”[4]244其中“先理”即“生理”。

2.部分涂改。部分涂改分三种情况:一是涂去误字的部分部件,余下的部件为正字;二是涂改误字的部分部件,与余下的部件合成正字;三是涂去误字的部分部件,又添加一个部件,使之与余下的部件合成正字。第一种如《山林断卖契》“左凭朝贵,右凭朝瑾”[3]A-0060,原契“左、右”二字分别作“”“”,先写作“佐、佑”,后涂去左边的“亻”,剩下的“左、右”为正字。第二种如《姜显臣卖山场杉木契》“卖与姜维新名下管业”[5]153,原契“新”字作“”,右边部件误书,后将其涂改为“斤”,与左边的部件“亲”合成“新”字。第三种如《姜朝贵等出卖山场杉木契》“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房姜朝贵、万华课多记二人”[5]180,原契“课多”作“”,书契人先误书为“课”,后用“”删去左边“言”旁,又在右边添“多”字,因此该字当释读为“夥”。“夥记”即“夥计”(又作“伙计”),指合作共事的人,犹言同伴、伙伴。该句当释为:“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房姜朝贵、万华夥记二人”,指姜朝贵、姜万华二人。词在清水江文书中常见,如《姜相周、老领父子卖木契》:“自愿将到己所栽之木一团,坐落地名皆攸,请中卖以(与)李安远、正绅、巫香远、华远夥计名下承买蓄禁管业。”[4]51又如《李安远等卖木契》:“自愿今将夥记共木,请中出卖与文堵(斗)下寨姜宗礼承买为业。”[4]61《罗大等卖木收银字据》:“立收木价字人罗大、高见……吴老贤夥计十人。”[4]102

(二)接书正字

书契人在书写当时发现书写有误,通常接书正字来加以纠正,并涂去误字。清水江文书中常见的删涂符号有三种:

1.墨块。书契人往往用不规则的墨块将误字涂去,有时也用三角形墨钉和方形墨块。如《山林断卖契》“立约付与买主收执为据”[3]A-0008,原契“立”下本有一误字,用墨块涂去(),然后接写正字“约”。《山林卖契》“恁从买主子孙官(管)业”[3]A-0024,原契“从”下本有一误字,用墨块涂去(),然后接写正字“买”。《姜廷望等分山合同》“其界上抵顶”[4]58,原契“其”下本有一字,用三角形墨钉涂去(),然后接书正字“界”。《姜元贞、姜源林弟兄分山合同》“上凭岭,抵元贞之山为界”[6]卷2,156,原契“岭”下本有一误字,用方形墨块涂去(),然后接书正字“抵”。

当墨块较小时,极易被忽略。如《姜绍清等卖地坪契》“请中出卖与本姜绍滔先生名下承买为业”[5]208,该句不通,其中衍“本”字。该字原契作“”,中间偏右的位置点有小墨点,表示删除该字,而整理者未细辨,因此将误字录入释文。

2.圆圈。用以表示删除的圆圈的大小、位置、形态均不太固定:可大可小;可位于字心,也可位于字的边侧;可规整,也可不规整。如《姜玉兴、述昌卖山并木契》“山木自卖之后”[5]131,原契“自”后有“不”字,用圆圈圈去(),然后接书正字“买”。《姜宗德卖山场杉木契》“自卖之后”[5]165,原契“自”后有“後”字,用双重圆圈圈去(),然后接书正字“后”。

若不细辨“〇”号,或不知该符号的功能,就会将已经删除的误字录入释文当中,造成衍文。例如《山林卖契》“今因姜文彬招靖民老乔之母潘氏守仓临死移尸公所一案,控经经主朱,所费讼费,无处归还”[3]A-0020中“朱”为衍文,原契作“”,上面有删除符号“〇”。书契人已将该字删除,因此不当录入释文。该契有另外一个抄契——《山林卖契》[3]A-0021(a),无此“朱”字,可为明证。又如《龙飞池卖木契》“自愿将到难或山场杉木一块,其木一块,木分为五股”[4]145中衍“其”后面的“木一块”三字,导致语句不通。三字原契作“”,“木”字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据笔画应是先书“山”字,后改为“木”字,最后又在其右下角用“○”删除;“一”字原作“乙”形,又用墨点涂去;“块”字左旁“土”与右旁“鬼”之间有删除号“○”,因此以上三字均不当录入,原句应释为:“自愿将到难或山场杉木一块,其木分为五股。”

3.斜线。表示删除的斜线可长可短,其方向大多自左上至右下,略似“”。由于此类删除符号有时很短或与误字笔画重合,不易引起校理者的注意,从而使得整理本中出现了较多衍文。例如《山林断卖契》“土名引滚牛坡”[3]A-0002中衍“引”字,该字原契作“”,已用“”号删除,不当录入。《范锡畴卖木契》“右凭从故难从以老木凭岭为界”[4]162中衍第二个“从”字,该字原契作“”,已用“”号删除,删除号不明显,但第一个从作“”,可资比较。又如《范维远卖木契》“将到乌衣赖杉木壹块”[4]194中衍“乌”字,此地名当为“衣赖”(又作依来[3]A-358、衣赉[4]499、依莱[5]413、依赖[5]373等)。该字原契作“”,上半部分有“”号,说明该字已被删除,不当录入。

清水江文书中偶尔也出现接书正字而不删除误字的情况。如《姜维远典田约》“日后不拘远定近,价到归还”[6]卷3,72中的“定”是误字,应书“近”而误作同音字“定”。“定”“近”二字在清代锦屏方言中应同读jìn,二者常互用,除本例外,《姜世宽借银字》[6]卷1,39、《姜先宗典契》[4]400等“不拘远近”的“近”字都写作同音的“定”;《姜玉才卖木契》“当日议近价银”[5]86中“议近”即“议定”,“近”是“定”的记音字;《姜光绪卖山杉契》“赎定管业”[5]255,即“蓄禁管业”,“定”是“禁”的记音字。书契人发现写了误字以后接着书写正字“近”,但未删除误字“定”。这种情况尤其应该注意。

(三)旁注正字

书契人在书契当时发现误字,往往在误字后接书正字;但如果书契人在书契当时未发现误字,而是在契约书写完毕后核查时发现错误,便往往采用旁注正字的办法。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类型:

1.旁注正字,用删除号删去误字。如《姜合保典田约》“坐落地名也强”[6]卷3,3,原契“落”字位于误字右上侧行间,而误字已用黑点删除(图1-1)。又如《姜矮剪等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姜矮剪”[6]卷3,17,原契“蔼”字右侧行间书一“矮”字,表示“蔼”当改作“矮”;而“蔼”字右下角的“曷”上有墨点,表示删除(图1-2)。《杨文棹典田字》“恁从田主另招别人耕种”[6]卷3,10,原契“另”字位于误字右下侧行间,原误字已用“〇”圈去(图1-3)。《姜官保分杉木合同》“上凭龙晚,下凭小路”[6]卷3,38,原契“龙晚”二字书于“佐兴”二字右边行间,表示“佐兴”当改作“龙晚”,而且“佐兴”二字已用斜线删除(图1-4)。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图1-5

2.旁书正字,误字上不加删除符号。如《姜先宗典契》“亲手领回任用”[4]400,“任”字旁注“应”,指“任”当该作“应”(图1-5)。“任、应”二字在清代锦屏方言中同音(具体读音尚待考证),二者常互用,除本例外,还见于《姜廷辉卖山场杉木约》[6]卷1,127、《范起蛟、范文理、范老岭父子三人典田约》[6]卷3,15、《龙绍舜、显每卖田契》[4]85、《姜老六卖山场杉木契》[5]101等。

因不明这种正讹方式而误释的例子如《姜映科三兄弟卖山场杉木契》“上凭……,下凭……,左凭……,右凭边,上节以绍宏木,下节以光远木为界……”[5]102,“右凭边”中的“凭”为衍文,原契“凭”“边”二字并列作“”,“凭”字右上角“壬”的左下角有“”号,表示删除该字。该契“凭”字多见,他处均作“”,可资比较。因此,这句话应该释为:“右边上节以绍宏木,下节以光远木为界。”又如《姜贵凤卖山场契》“上凭彩周,下凭和河”[5]108,“和”为衍文。原契“河”紧贴“和”的右边书写,作“”。书契人先写了一个同音字“和”,后又改为正确的字“河”。校理者未注意这一校改,因此将误字录入契文。

二、补 脱

清水江文书中的脱漏现象屡见不鲜。书契者若发现契文有脱漏,当时就会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古人为古书补足脱字时,有时会与正文颜色不同,以示区别。如敦煌写本右侧补字通常以小字朱笔或墨笔添加在其前一字的右下侧[1]313。清水江文书多以原笔修改,因此均为墨笔。补脱的符号可分为三种:

1.零符号。这种情况直接将脱字补于其前一字的右下侧,无补脱符号。如《姜保柳父子断卖杉木约》[6]卷3,31原契第1列在“人”的右下侧补入“本”字,第3列在“俊”的右下侧补入“油”字,第4列在“德”的右下侧补入“廷”字,均无补脱符号(图2-1)。

2.斜线符号。用斜线“/”或“”表示补脱的情况十分常见。如《姜官保分杉木合同》“其木二股均分,地主占一股”[6]卷3,38,原契“占”字书于“主”字的右下侧,并加“”号标示(图2-2)。《姜敦智典田约》“自己将田一坵,坐落地名皆冉”[6]卷4,154,其中“落地名”三字为墨笔旁注小字,书契人用斜线补于“坐”字之后(图2-3)。

3.乙形符号。当补入内容字数较多时,常用乙形符号勾补。如《姜还乔断卖山场约》“恁从买主修理管业”[6]卷4,331,其中“修理管业”四字为墨笔旁注小字,书契人用乙形号勾补于“主”字之后(图2-4)。乙形符号还有一种变体,即“乙”的尾巴形成一个圆环,将脱文圈住。如《范老岭断卖田约》“上下两边齐买主开出”[6]卷3,322,其中“齐买主”三字书于行间,并用线条圈住,勾补于“边”字之后(图2-5)。

当脱文为单字时往往无补脱符号,或用斜线;字数多时用斜线和乙形符号。也有一些例外,如《龙现第断卖杉木契》“右凭小冲,上凭田,下凭溪”[6]卷3,32,原契“下凭溪”书于“田”的右下侧,表示这三个字是补足的内容,但无补脱符号(图2-6)。补入的单字有时也写在后一字右侧,如《姜光朝断卖田约》“倘有不清”[6]卷2,249,原契“不”字书于“清”字右侧,表示补脱(图2-7),但无补脱符号。该契“今恐无凭”的“无”字书于“凭”字右侧(图2-8),同样为补脱。以上这些补脱的情况容易与旁注正字 相混淆,尤须校理者注意。

图2-1

图2-2

图2-3

图2-4

图2-5

图2-6

图2-7

图2-8

不注意补脱符号,往往导致漏释。例如《姜占魁借当契》“其银言定,限至五月十五日之内[归还]”[4]334,原契在“内”字之后用乙形符号勾补“归楚”二字。“归楚”义同“还清”。校理者未注意这一细节,因此臆增“归还”二字。又如《姜映熊卖山场杉木契》“自愿将到地名皆井斗杉山一块,上凭平敖,下凭溪”[5]90,原契在“敖”与“下”之间用乙形符号勾补“姜建周木”四字,整理者未录入。该句应释为:“上凭平敖姜建周木,下凭溪。”《姜寿元、老连兄弟卖山契》“左凭冲,买主木下以为界”[5]161,原契“凭”与“冲”中间补入“买主木下以”五字,“冲”后补入“为界”二字,因此该句当释为“左凭买主木下以冲为界”。校理者虽录入了“卖主木下以”“为界”两处补脱之文,但未根据补脱符号的提示正确辨别补脱位置,从而导致文句错乱。

三、乙 正

“乙正”谓勾正字句的错乱,错乱“指古书流传过程中字句篇章顺序颠倒错乱的情况”[1]234。本文用该术语指书契人书契时文句颠倒错乱的情况。当书契人发现字句有颠倒错乱时,就会采取一些改正措施,主要是通过辅助符号加以标示。清水江契约文书中最常见的符号有三种:

1.对调号。对调号是如今编校时的常用符号,清水江文书中也见使用。如《姜弼周、姜宠生、姜木生父子断卖园约》“当[日]中凭三面议定价银八十七两整”[6]卷1,18,其中“中”与“凭”位置颠倒,用对调号修正(图3-1)。

2.箭头。此处所说的箭头指类似于箭头的两端有粗细差异的垂直短线条(、),它们具有指示方向的作用。清水江文书中常常将这样的符号成对配合起来表示对调颠倒的文字,其使用方法为在上字右侧书“”,在下字右侧书“ ”。如《范绍恒断卖田约》“自愿将到布新田一坵出卖与加池寨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6]卷2,208,其中“一”字与“田”字颠倒(图3-2),分别在上下两字右侧用向上和向下的箭头表示二字对调位置。又同契“口说无凭,立断约为据”中“口”字与“说”字颠倒(图3-3),同样用箭头表示二字对调位置。

3.文字。清水江文书中也用“上、下”二字配合使用以表示文字对调,其使用方法为在上字右侧书“下”,在下字右侧书“上”。例如《含租佃之山林卖契》“立此约断为据”[7]B-0078中“约断”应为“断约”(意谓断卖契约),因此书契人在“约”的右下角标注“下”,“断”的右下角标注“上”(图3-4),表示二字调换位置。有时上字旁的标注位于右上角,与下字右下角的标注形成位置上的对应。如《田契》“任买凭主或耕或种”[8]D-0045中“任买凭主”应为“任凭买主”,因此书契人分别在二字右边标注“下”“上”(图3-5),以示对调位置。

图3-1

图3-2

图3-3

图3-4

图3-5

不注意乙正符号,往往导致释文文句不通。例如《龙仕吉、仕清卖木契》“又处一地名鬼朗”[4]165,该句不通。原契“处”“一”两字旁有乙正符号(),因此该句当释为“又一处地名鬼朗”。《龙绍宾卖木契》“立卖栽手为字是实”[4]367,该句不通。原契“为”“字”二字右边有乙正符号(),因此二字应对调位置,释为“立卖栽手字为〔据〕是实”。

四、重文与省书

清水江文书中遇到两字重复或常用双音节套语时,第二个字常用符号代替,前一种即重文,后一种为省书。这些符号大致有两种,第一种为“ ”,即上下两点;把第一种符号的上下两点连起来,便成为第二种“”。在具体书写时有一些变异,但总归不出上述两种的范围。

1.重文。如《姜开儒、开仁、开智弟兄卖油山契》“自己将到油山山场一块”[5]240,其中第二个“山”字原契作“”,该符号即重文符号,表示重复前面的“山”字。《姜开儒卖山契》“油山 场一块”[5]241、《山林卖契》“长大发卖,主不得异言”[3]A-0208中的“ ”“”同样是重文符号,前者代“山”,后者代“卖”。

2.省书。清水江文书中常省略“永远存照”“远永存照”中的“远”字和“永”字。如《姜连宗母子卖山场杉木契》“任从买主子孙永□管业”[5]85,其中“□”原契作“”,是省书符号,“永□”即“永远”。该词是常用词,且“永远管业”“永远存照”等是清水江文书中的常见套语,因此省书“远”字而代以省书符号“”。

若不注意辨析重文和省书符号,也会导致释读失误。因不明重文符号而致误的例子如《姜寿元卖木契》“自己将到先年栽到卧宜之地名加堵”[4]229,原契“地”字之后有重文符号“”,因此该句当补录一“地”字,即“卧宜之地,地名加堵”。因不明省书符号而致误的例子如《姜映科三兄弟卖山场杉木契》“任从卖主子孙永永管业”[5]102,原契第二个“永”字作“”,是省书符号而非重文符号,当释为“远”而非“永”。《范氏卧孚卖山契》“任凭买主永久管业”[5]116、《姜映科、老霞、侄老壹叔侄卖山契》“任从买主永久管业”[5]160,两处“久”字原契分别作“”“ ”,同样应释为“远”。又如《姜昌远兄弟卖木契》“立此断卖油山杉木远远存照”[4]319、《山林卖契》“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存照,远远发达为据”[3]A-0194,原契两句第二个“远”字分别作“”“”,表示省书,“远”“远”应释为“远永”。“永远”在清水江文书中常倒作“远永”,如《姜宗连兄弟卖木契》[4]273、《姜显祖、开池、开泗父子卖木契》[4]314等均如此。

五、校改说明:外批

大多数清水江文书契末都有“外批”,即在契约正文之外的批注。外批一般批注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契约正文的补充,主要包括契价收受、上手契之交付等内容;二是对契文中的校改内容,如改字、添字、衍字等的说明。此举的目的在于预防因私自窜改契文而导致纷争。[9]80-81

清水江文书中,几乎所有有校改痕迹的契约在契末都有外批对校改内容进行说明。较为常见的外批只对校改类型和字数进行说明,如《姜世宽典田字》[6]卷3,79,该契约正文第8列涂去“银”字、第9列涂去“卖”字,又分别在二字的右边书“银”“典”二字,在契末对这两处校改内容描述为“内添二字,涂二字”。有时也会罗列校改内容,如《姜什晚弟兄卖山契》[5]88中第1列补入脱文“弟兄二人”四字、第4列补入“艮(即银)”字,在契末的外批中明确说明“‘弟、兄、艮、二、人’五字”。

既然契末的外批对契约正文的校改有或详或略的说明,那么我们便可根据外批来辨识正文中的校改痕迹,从而避免文书释读中的各种疏忽或错误。例如:

《姜光宇卖木契》“地名八略美”[5]81衍“八”字,该字原契作“”,显然已用墨点涂去。契末外批:“内涂三字,添一字”,所涂三字即“八”字及第5列的“之、银”二字,所添一字即“之”字右边的“木”字。“八”字为所涂三字之一,不当再混入契文。

《岩湾寨范正西父子、范献周兄弟卖山并木契》“外批:内涂一字,添一字”[5]89,据此外批,可以纠正释读上的讹误。该契约的文字校理者全文照录,显然有误,因为外批明确指出“涂一字”。细查原契,所涂之字为“河”字,该字原契作“”,右边“可”字的左上角有一条不甚清晰的短斜线,该契中另一处“河”字作“”,两相比较更为明显。校理者未据外批细查而误录已被删除的误字,因此将此段文字释为:“此山界至:上凭田,下凭河,〔与〕咸宗之木〔为界〕。”将已经删除的“河”字释读出来,导致文句不通,因而又臆增“与”“为界”三字以使文句通畅。若删除“河”字,将该句释为“上凭田,下凭咸宗之木”,则怡然理顺,无需增字。

《姜权卖油山契》“又一块油山地名从的截”[5]207,该油山地名“从的”,“的截”原契作“”,“截”字中间有“○”号,表示删除该字。该字为误字,因此在其旁边书正字“的”。契尾标明:“内改一字。”除此处外,全文再无改动,校理者对契尾的修改说明未加措意,因此将已被删除的误字录入契文当中。

《姜贵风卖山场契》“内添七字”[5]108,该契约正文中添了七个字,但校理者只处理了“河、至、言”三个字。第2列“河”字位于“和”字右侧行间,是正讹格式中的旁书正字,因此校理者释读为“下凭和河”不确,应为“下凭河”。第2列“至”字书于“字”字右侧行间,“字”字用斜线删除,表示正讹。第6列“言”字书于“异”字左下侧行间,表示补脱。据外批,除这三个字外,应该还有四个字。细查原契,首先我们发现了第3列“凤”“分”二字右侧行间有“二人”二字,字迹极小,若不对照外批,极容易忽略。第3列“映祥”右侧行间似有文字,但模糊不清,难以辨识。根据外批,我们可以知道此处当为两个字。因此该句应释读为:“映祥、贵风二人分占一大股,□□映祥占一股。”

反过来,也可根据正文中的校改情况来释读外批的内容。例如:

《山林卖契》:“内添字,字圈又分弍字,又圈秉智弍字。”[3]A-0251该句不通,当释读为:“内添‘字’字,圈‘又分’弍字,又圈‘秉智’二字。”原契第1列“土”“人”二字之间添“字”字,作“”。“圈”即用“〇”号删除。第2列删除“秉、智”二字,作“”;原契第4列删除“又分”二字,作“”。

《姜宗礼卖田并山契》:“内添‘杉山’二字,又添‘伍’字。”[5]68细辨原契,并未添“伍”字,而是添了第3列“凭”、第6列“凭”、第10列“得”、第11列“字”等五个字。因此该外批应释读为:“内添‘杉山’二字,又添伍字。”

《姜绍牙卖山场杉木契》:“外批:内添两字。”[5]70细辨原契,第2列添“杉山一块”四字,与外批所述不符。再细辨“两”字,原契作“”,实为“四”字。

《姜通义等卖木契》:“内除大字,内一点添租字,改叁字。”[5]247此句不通。细查原契,该句当标点为“内除‘大’字内一点,添‘租’字,改‘叁’字。”“内除‘大’字内一点”即涂掉“大”字里面的一点,指涂去第2列“大岩洞”中的“大”字下的“丶”,原契作“”,与外批的描述一致。“添‘租’字”即第4列“之”字右侧行间的“租”字,原契作“”,“租”字书于“地”“之”二字右侧行间,表示补脱。所改之“叁”字即原契第5列“我弟兄三人”中的“三”字,原契作“”,涂改痕迹明显。

《姜天祥、天瑞弟兄卖木契》:“内添叁字。”[5]267“添”字原契作“”,当为“涂(塗)”的俗字。该字上部似“添”,故校理者释为“添”字。但细查原契,全文并未增添一字,反而涂去了三个字,分别为第4列“(分)”字、第6列“(陆)”字、第8列“(尚)”字,这三个字都被书契人用“○”号删除。因此“”字当释为“涂”。

《姜光必佃契》:“内添一字,添‘贰’。”[5]273细查原契,并非添一个字,又添了“贰”字,而是涂了一个字,添了两个字。第3列的“凭、三”二字右侧行间添“本名”二字,作“”。又用“○”号删掉第5列的“手”字,作“”。因此,该句当释读为:“内涂一字,添贰。”

《姜相德卖木契》:“外批:内添九字,涂贰字。”[5]327据此外批,契约正文中添加了九个字,但细查原契,全文仅添一字,即第4列“九其山”之“九”字,原契作“”。可以清晰地看到,书契人先将误字涂改为“九”字,后又在其右侧行间补写“九”字。因此该句当释为:“内添‘九’字,涂贰字。”所涂二字,除“九”字外,还有第5列的“冲”字,原契作“”,右边的“中”上有涂改痕迹。

最后,附带说明一种情况。在清水江地区,当契约关系结束后,持约人并不销毁契约,而是在契约正文文字之上或空白处标注“还清”“以为故纸”等文字,以示该契约作废。书于契约正文中间的说明文字尤当注意,否则易将其混入正文,从而导致释读失误。如《姜绍齐借当契》:“立借字人文斗寨姜绍齐,要钱用费无出,自将到本城还清沉万昌宝号足钱四十四千文。”[4]282该句不通,其中“还清”二字是借钱者将所借钱款还清后,持约人在原契上所作的批注,不当误作正文。此外,“将”原契作“借”。该句当释读为:“自借到本城沈万昌宝号足钱四十四千文。”

六、结 语

清水江文书储量巨大,其搜集整理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但契文释读工作则较为滞后。目前所见的释读成果仅《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等家藏契约文书》等少数几部,且中间均有不同程度的讹误,笔者曾撰文加以揭示和补正[10]。本文归纳了清水江文书的常见校改格式,并利用这些格式纠正了已有研究成果中的一些释读错误,显示出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在清水江文书整理中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挖掘清水江文书的学术价值,让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均能从其中获取资料,释读工作必不可少。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于释读工作而言尤为重要,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十分必要。今后该课题的研究应向两个方向努力:第一,全面研究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本文仅就平时披览所及加以归纳,且所涉及的材料相对于整个清水江文书而言十分有限,若能更为全面细致地对清水江文书的校改格式加以研究,必定能获得更多有益的成果。第二,分时段、分地域研究。本文是泛时空的陈述,未体现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清水江文书校改格式方面的差异。分时段、分区域展开研究,或能发现不同地域、不同时段清水江文书在校改格式上的特征,其结论除有益于文书释读外,还可为大致判定时地不详的文书的时间和地域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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