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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成了抢劫犯

2019-11-12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中学时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冉冉处罚金刑法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孙冉冉(女,15岁)是一名在校初中生,平时喜欢出入娱乐场所,其间认识了社会无业人员齐向东(男,19岁),二人聊得火热,遂成了男女朋友。从此,孙冉冉经常旷课与齐向东一起出入网吧、KTV等场所,在孙冉冉看来,这样的生活才算精彩。但是,孙冉冉和齐向东都没有收入,零花钱很快就捉襟见肘。经过“缜密思考”,齐向东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抢劫单身女性,孙冉冉也同意了。

二人为了便于抢劫,准备了黑色的帽子和口罩,还有胶带、捆绳及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一天傍晚,在被害人张某某下车买东西回来再次上车时,二人窜入张某某的车内,对张某某实施了捆绑,并将张某某移至轿车后座,由孙冉冉持刀威胁。齐向东将车开至无人处,二人抢劫了张某某现金、手机、黄金首饰等物品共计20000余元。在张某某报警后,孙冉冉、齐向东即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孙冉冉、齐向东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话: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代价往往极其沉重,不仅会改写自己的人生,更会埋葬自己的前途。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心,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些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只是人云亦云,盲目跟随其他成员;有些未成年人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走进了盲目攀比的怪圈;还有的未成年人没能及时调控自己的逆反心理,一味追求刺激,导致犯罪。

中学生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任不良行为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实施每一个行为时,都要冷静思考,违法即止步,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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