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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环境立法目的的反思

2019-10-21马攀

大东方 2019年3期
关键词:生态价值

摘 要:环境法领域的立法目的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取舍问题。当前我国环境领域的立法主要采用二元论式,但是这种表面的二元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逐渐演变为“经济优先”的一元论。本文将采用比较的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来论证在当前我国环境领域采用“生态价值唯一”的一元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立法目的;生态价值;一元论

一、环境立法目的的意义

1环境立法目的对环境立法活动的意义

立法目的的导向作用不可小看,“立法目的的选定对于立法具有提綱挈领的重要作用,立法目的之确定,实际上就是明确了立法活动的导向。1环境立法目的一旦确定,就必须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条文、措施来保证目的的实现。环境法律原则、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相关环境执法措施等的设计要符合立法目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用来为立法目的服务。

2环境立法目的对环境执法活动的意义

执法活动是环境法制建设中比较重要的一环。环境法就其主体而言,更多的是偏向公法范畴,因此政府部门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环保立法目的被经济因素介入,环保执法人员就会陷入十分困惑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讲环保法的任务是保护环境,但是环境法中的经济目的却实实在在存在着,再加上地方政府为了功绩的需要也常常会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服务于经济的需要。无疑,立法目的对环境执法活动有着巨大的影响。

3环境立法目的对环境司法活动的意义

司法活动是最后的一个救济环节,前面的立法目的如何对后面的司法裁判有很大影响。我国每年的环境案件比较少,即使出现在了司法环节,最后也很难取得显著的实际成果。一方面是政府的施压,另一方面是法律上的矛盾,使得环境司法的展开困难重重。

二、我国当前环境立法目的及其缺陷

不管最初的环境法试行还是新修订的环境基本法,二元论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尽管该理论意识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从法条的设计来看,无论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是将之放在最后,按照我国一般的语言文意理解,此举似乎有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最终目的之嫌。在笔者看来,我国环境立法最大的缺陷不是经济目的的位置而是经济目的的存在。

环境立法本身是否应当具有独立目的,环境法应当承担怎样的功能?在笔者看来,环境立法必须具有其独立目的,环境法也只能承担起环境保护功能,即环境法只能承担单纯的生态价值功能。将经济目的强行纳入环境立法中,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无疑会破坏环境法本身的独立目的。一部法律设计过多的彼此有冲突的目的,最后只会顾此失彼。就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只有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最可笑的,在环境法中设计经济发展目的。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独立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功能。

环境立法二元论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受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口号的影响,常常发展成为“经济发展优先”的一元论。“经济发展”的环境立法思路容易助长环境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给环境执法带来巨大的阻力。“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人本主义的环境立法目的影响下,环境执法者执法力度弱、执法检查频率低”。2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与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关系。与环境执法相对的是,环境法“经济目的”的设计客观上纵容了部分企业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行为,许多高污染企业在面临环保部门执法时常常以《环保法》中的经济目的或者以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口号作回应,使得很多环保部门执法两头难。

三、我国环境立法一元论的确立

1我国确立环境立法一元论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高速地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自然资源的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环境立法二元论的设计难逃干系。2016年11月15日上午,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向河南反馈督查意见,郑州被重点点名。督查组组长指出,河南省不少干部存在诸如“短期内牺牲环境换取增长不可避免”、“大气污染严重主要受地形、降水、风力等外部条件影响”等认识上的错误和偏差。“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并举的二元立法设计给了这些地方官员用环境换取经济的借口。第五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1.16万平方千米,沙化土地面积172.12万平方千米。环境立法一元论的确立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事。

2我国确立环境立法一元论的可行性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本质区别无非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一个取舍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将继续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解决矛盾。环境立法二元论实际上是立法者对经济发展的妥协,一方面经济需要发展,环境也必须要治理,于是在环境立法时便将两种目的都规定了进去,这实际上是在逃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矛盾必须正视,在现今的中国,采用“生态价值唯一”的一元论是具有可行性的。

(1)国外环境立法的经验可供学习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产业革命比我们要早,其经历的环境问题比较复杂,在一代代的环境立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环保大国日本的立法经验,从1967年的环境立法二元论到1970年的环境保护一元论,从1970年的“公害防治为主”到1993年的“整体计划治理”,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除了日本,现今世界上几个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也同样值得我们学习。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5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立法的目标是加强今世与后代的利益平衡。”6这些立法几乎都是在强调专一的保护环境,也即环境立法一元论。

(2)政府逐渐重视生态环境问题

新中国建国前五十年,为尽快改变贫穷落后的局面,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50年代的“大炼钢铁”,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对经济的狂热追求,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进步,政府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被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一。2009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进一步明确,被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同等高度。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必须取得重大进展,资源利用要更加高效,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上要得到改善。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绿色产业的革命升级。环境领域法律的修订、环保整治力度的加强等这些种种表明国家政策中心已经慢慢向环保方向倾斜,推动“生态价值唯一”的一元论环境立法大有可為。

(3)民众环境权观念的增强

环境权是上个世纪才出来的新事物,虽然早在工业革命就有环境法的概念,但当时并没有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发展在国外相对较早,在国内,民众对环境权的概念相对比较陌生。在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十年文化大革命后,改革开放伊始,无论是上层领导干部还是基层人民群众都认为发展经济改变贫穷落后的状态是当务之急。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时在国外环境保护运动的影响,国内部分人士也逐渐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紧迫性。比如,居住在青岛市东部燕儿岛路的15户居民提起的采光权侵权案件,近几年来国内民间环保组织以及每年环保案件的迅速增加等等。这一切表明国内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在经济和环境面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后者,这为环境立法一元论的实现提供了可能的精神基础。

四、结论

环境法应当具有其独立而专一的目的,不能让环境法承担过多的其他功能。环境立法应当采用“生态价值唯一”的一元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放弃发展经济只追求环境。民以食为天,经济的发展也不可或缺。但是每一部法律都应当有其独立的价值功能,要做到让每部法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中国现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在环境立法中掺入经济目的只会让环境法的“生态价值功能”黯淡无光。所以笔者的观点是在环境立法时仅仅只规定“生态价值功能”这唯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参加舒歆《论我国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

[2]参见向磊《环境法目的研究》,源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1年

[3]据澎湃新闻网 2016年11月15日

[4]2015年中国环境公报http://www.zhb.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606/P020160602333160471955.pdf

[5]参见谢冬慧,王建国著《中外环境立法目的之比较》载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6]参加蔡守秋《论环境权》,载于《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

作者简介:

马攀,(1993-),男,汉族,四川南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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