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审查
2019-10-21于雪
于雪
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亲子关系否认诉讼,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亲子关系否认诉讼最直接的证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对亲子鉴定结论缺乏实施细则,法官在认定时任意性大、当事人鉴定不符合证据标准能问题,需要对亲子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审查,使之成为能够发挥证据能力的一项证据。
关键词:亲子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证据三性;司法审查
亲子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亲子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也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判决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亲子鉴定一直被认为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其适用条件、启动程序、证明规则也与普通的民事证据相同。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证据进入证据体系中,要讨论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必须先清楚其含义。
一、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的含义及功能
(一)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的含义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法医学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在当代社会下,是指运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科学等原理和技术,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能够解决很多因无法判断血缘关系而产生的问题,包括怀疑子女不是亲生、非婚生子女的认定、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司法机关民事案件需要亲子鉴定的情况。
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亲子鉴定具有人身属性。亲子鉴定的样本取自人的身体,虽然样本容易取得,但是遗传序列却涉及到个人隐私。亲子鉴定与主体的身体不能分离,是以确定或否定身份关系为目的,而不是直接以经济利益为目的。
其次,亲子鉴定具有高准确率。 亲子鉴定几乎可以百分之百确定与否认生物性的父母。目前大多数亲子鉴定实验室是以99.99%为共同的最低结论标准,而法院有时也会以高准确率的DNA鉴定报告作为判决的依据。2虽然亲子鉴定在确定亲子关系事实状态方面几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法律上,亲子鉴定的适用还需要一系列的证明规则,而不能仅以高准确率的亲子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亲子关系的唯一依据。
最后,亲子鉴定可以无需当事人知悉。由于亲子鉴定的样本可以是头发、真皮细胞、唾液等容易与身体分离的组织,故可以通过当事人不知晓的渠道取得,而亲子鉴定机构在做亲子鉴定时也不要求当事人到场,所以有些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当事人也无从知晓。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亲子鉴定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的功能
规范亲子法律关系
在法律上,基于亲子关系,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被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被抚养的权利。当父母子女提出对亲子关系的异议时,可以用通过限制启动条件、划分举证责任、推定亲子关系等方式规范父母子女的行为,以达到确定亲子关系的目的。通过确认亲子关系,来确认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的指向的对象,从而形成完整的亲子法律关系。
保障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
子女的隐私权、名誉权、知情权、被抚养权等基本权利,父亲的知情权、生育权等权利,母亲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都是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过程需要考虑的范围。虽然有时这些权利存在冲突,但是通过价值权衡,父母子女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保护。
第一,我国于1990年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三条第1款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任何社会机构在有关儿童的社会活动中,都应首先考虑儿童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应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尽量使其免受伤害,让未成年子女能够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第二,父亲的权益分为法律上的父亲的权益和血缘上的父亲的权益,其实质都是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即对父亲的知情权和生育权的保护。亲子鉴定追求的事实真相,也正是对父亲权益保护的体现。当然,少数想要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子女的法律上的父親和不想抚养自己亲生子女的血缘上的父亲除外。第三,由于母子(女)之间天然的生理维系,母子(女)关系一般不需要亲子鉴定确认。亲子鉴定主要涉及母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为一旦确定子女是妻与外人所生,那么母亲将面临不忠诚的道德谴责和独自抚养子女的生活困境。
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便捷,亲子鉴定的出现解决了人类对于血统真实性的疑惑,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秩序。在此前提下,当法律上的父亲和血缘上的父亲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以保护法律上的父亲为原则,即如果二者均不愿意抚养子女,一般应按血缘真实性的要求确认血缘上的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如果二者均愿意抚养子女,一般应考虑婚姻家庭秩序维持法律上的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同时,实际上法律上的父亲是这个复杂关系中的“受害方”,理应保护其利益。
二、我国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适用的现状
(一)适用亲子鉴定结论的随意性大
亲子鉴定结论一直被认为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于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准确率,如果当事人提供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亲子鉴定,几乎所有法院都会做出与该鉴定结论一致的判决。虽然这样做能够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良后果也十分显著,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将没有区别,双方均同意做亲子鉴定与单方意思表示做出的亲子鉴定也将没有区别,最终将鼓励当事人为了得到亲子鉴定结论而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亲子鉴定结论虽然准确,但却不是百分之百没有错误的,还需要考虑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基因突变、同卵双胞胎等。也就是说,亲子鉴定虽然是判断亲子关系的最准确证据,但却不是唯一的证据。《批复》中也规定了亲子鉴定不能单独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必须有其它证据共同证明,因此,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时应调查其它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的来龙去脉,才能得到可靠的结论。在我国法律实务中,依据亲子鉴定结论判断亲子关系只考虑到生物性父母的真实主义原则,对于法律上的父亲的保护以及子女利益的衡量显然还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虽然子女有知悉自己血统的权利,但是亲子关系如果只按照血统确定,会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如果按照现有规则,以上情况亲子关系都是可以确认的,但是确认亲子关系之后所产生的社会混乱与不道德也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