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普惠金融发展法律保障研究
2019-10-21黄潇潇
黄潇潇
摘要: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传统金融组织的金融服务产品与帮扶,但是由于传统金融组织在市场经济“趋利”性的特征下,一般的金融组织考虑到成本、资本等综合因素,往往不愿意把目光投向偏远地区的民族地区,这使民族地区的居民无法享受到正常的金融服务,加大了我国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和民族矛盾,最终影响全民族共同繁荣。因此,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普惠金融发展制度对于解决这一困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族地区经济;普惠金融;民族共同繁荣;
一、普惠金融与民族共同繁荣的内在联系
普惠金融的本质特征在于一种可持续、并普惠的向农村、民族、落后地区提供一种无歧视性的金融产品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服务包括存储、贷款、保险、兑付等一系列惠民、便利的金融服务,但是受传统金融组织“趋利性”影响,一般的商业银行根本不会在农村、落后的民族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因此导致许多贫困人群得不到基本的金融服务,最终加剧了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收入差距,拉到了全国的经济贫富差距。普惠金融体系对于缓解与民族地区的贫富差距起着十分关键性的作用。
首先,造成民族地区人们享受不到基本的金融服务的本质是“金融歧视”,因为民族地区受民族习俗的影响,这些地区往往都是处于一种封闭落后的状态,而商业性银行机构在营业运行过程中往往重视的是业绩,即存款和贷款等方面,但是由于民族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不高,因此这些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到这些民族落后地区,所以这导致了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十分匮乏。
其次,如上文所述,普惠金融强调的是一种可持续性的普惠金融体系,普惠这种体系在农村、民族落后地区的推行,必将从很大程度上改善这些地区的金融服务困境,使这些地区的普通老百姓能够直接、便利的享受到普惠金融带来的实际利益,从很大程度上也缓解了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和民族矛盾,最终对于实现民族共同繁荣也起到了十分关键性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普惠金融立法现状
1、相关指导性文件。自从十八以后,如何脱贫、脱贫对象、脱贫对策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开始层出不穷,脱贫问题成为我国发展战略步骤中最重要的一步棋。例如;2012年在十八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要完善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使我国普通老百姓共享发展成果。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了要完善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使我国普通老百姓共享发展成果。
2、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宏观层面规定着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于公民的基本经济发展等权利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尽管当前我国宪法在司法实务中不能直接的适用到个案当中,但是宪法规定的宏观方向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是应当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恪守的,因此宪法也是普惠金融的制定依据。
3、相关部门法。当前我国针对普惠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体系尚未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却是存在的,例如: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规范虽然都没有对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这些部门法对普惠金融体系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惠金融发展的困境
尽管普惠金融体系的提出与发展必将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也能够缓解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共同发展,但是由于普惠金融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普惠金融在实际的发展和运作过程中仍然还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些困境有来自民族地区现实情况的困境、政策的困境、普惠金融固有短板的困境以及法律困境,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当前普惠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困境。
(一)立法理念滞后。普惠金融体系本身是一种有利于全民族共同发展的新型金融体系,但是在立法领域却显得十分苍白,尽管有相关部门法或指导性文件去予以规制,但是由于这些指导性文件、部门法得法律层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因此往往没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因此,加强立法理念显得十分有必要。
(二)監管体系不到位。因为普惠金融本所的特殊性,想要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普惠金融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普惠金融监管体系是前提和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仅仅就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和行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去进行自我约束,但是由于这种约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因此其监管力度和效果是不可观的。
(三)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任何事物都不是单一存在的,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也不是与其他制度相隔离开来的,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依赖其他相关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构建。
四、民族地区发展普惠金融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民族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来说,社会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借贷对象的借贷结果。尽管一般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构建了自己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新兴金融机构却仍然还未建立起一套信用评价体系,由于没有信用评价体系作为放贷的参考,这直接导致了需要贷款,有还贷能力群体往往在很多时候还无法顺利的享受到相关金融服务。因此加强民族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有必要。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因为当前我国尚未制定普惠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引导和规制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体系理念就只能仅仅依靠行业自治。但是这种行业自治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缺少法律应有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因此加强法律监督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普惠金融金融倡导的一种可持续性的普惠金融理念,这一理念的实现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积极响应和配合,但是传统金融机构又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主体,采取强制性行政手段予以调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容易导致市场失灵,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传统金融机构投资民族、农村地区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普惠金融体系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