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
2019-10-21吴圳鑫王欣悦
吴圳鑫 王欣悦
摘 要:近年来中央强调对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但实践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仍存在许多障碍,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立法准据也较少。需对症下药,围绕人大主导立法,发挥地方人大补缺、创设、探索的立法功能,以建立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法律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人大主导立法;立法保障
一、加强对民营经济立法保护的宪法依据
唯有良法才能促进发展,当务之急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民营经济给予法律保障,理应在宪法中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成分乃是民营经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为民营经济提供立法保障之重点是要在宪法中明确“三个平等”原则,即基于所有制不同的经济成分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上升宪法修正的内容,将地方出台有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条例,经过实践检验的获得成功,促使民营经济发展得到保障的作为参考,加快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保障法》或《民营企业保障法》,鼓励其他地方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地方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条例,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的进行借鉴吸收。梳理不符合 “两个都是”、“两个同样”的法律法规,清理滞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同时为保障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加强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听取企业合法有理意见,梳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前置程序性规范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围绕地方人大主导调整法规政策,建立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配套法律体系
在法律平等视域下,民企在市场准入领域仍存有差别对待。为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理应在市场准入方面遵循自由、平等原则,制定涉及市场主体入市程序、条件等相关方面的专门立法,凡法无禁止的领域理应对民营企业开放。
国企垄断改革和民营企业准入两个问题因所有制的不同存在着差别性歧视,其实质的核心问题是市场是否允许民营企业准入,即原本属于国企垄断领域的市场是否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在国家层面虽降低民营企业进入某些公有制企业垄断领域的前置审查条件,看似打开市场准入大门,但实践中因反垄断法允许在关乎国计民生方面存在垄断,同时给予垄断豁免权的立法保障,但对何谓垄断豁免的定义并未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为各地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创造了寻租空间,其裁量权对民营企业进入特定领域时增设繁琐程序,或相较于国企更为严苛的审批,使民营企业因此类玻璃门未能进入某些特定领域。
地方人大立法功能具有补缺、创设、探索的作用,在国家层面尚无上位法的情况下,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地方人大对自身地区民营经济状况更为了解,立足本地区制定具有专业和可操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其立法体例可有条件的移植境外涉及民营企业的立法保障,参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依据各地区民营发展状况制定全方位的立法保障。
不论是制定审批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例,亦或“中小微企业保护条例”,各地方人大立法需根据自身实际发展状况制定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配套政策法规,为民营经济提供全面完整的立法保障。
三、严格依法行政,保障民营经济公平竞争权
(一)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行为
贯彻“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构建完善的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关键在于把权力的运行关进制度的牢笼,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虽然日益完善,但我国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程序还没有实现法治化,行政程序具有贯彻依法行政、维持行政行为处分的正确性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显著功能。如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遵守关于行政程序的法规范,就会违背依法行政的精神、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构建完善的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理应及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发挥行政程序的制约作用,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公开权责清单,优化政治生态环境
不管是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还是公开权责清单,其出发点都是为了让公众知悉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方式、职权范围和相应法律制度。优化政治生态环境,避免民营企业出现市场准入受限、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遭遇;又或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要求企业停工停产。行政部门理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权责清单,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对行政执法部门应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记录全过程的制度,同时规范裁量种类、幅度、范围,才能防止权力被滥用,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 詹王镇.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障 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N]. 甘肃日报,2019-08-02(005).
[2] 徐景波.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16):72-73.
[3] 涂永珍.构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J].人大建设,2019(05):46-47.
[4] 江必新.司法保障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J].社会治理,2019(04):18-19.
[5] 杨琰珂.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 在共赢中谋新发展[N]. 人民法院报,2019-04-08(002).
[6] 臧梦璐.孙太利:建立民营企业救助保障机制[J].光彩,2019(04):40-41.
[7] 周漪青.关于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法律探析[J].人民论坛,2019(09):93.
[8] 江必新.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J].人民司法,2019(04):42-46.
作者简介:吴圳鑫(1994 - ),男,广东汕头人,江西理工大学2018级法律硕士,宪法与行政法方向;王欣悦(1995 - ),女,浙江嘉兴人,江西理工大学2018级法律硕士,刑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