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2019-10-16刘奎
刘奎
[摘 要]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清晰并精准地理解政策,使企业的运营和政策相结合,实现直接或间接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涉税零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和税务机关联动等目标。纳税筹划是系统性的财务管理活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策略及方向,是事先的规划。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達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超前性、整体性的特点。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文章分析了企业采购业务、对外支付业务和销售业务中的纳税管理及筹划,以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1 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采购业务,采购业务涉及供应商的选择、设备的选择、正确理解抵扣政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
实际采购业务中,主要有三种供应商类型: ①按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②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③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为基准,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均能满足的前提下,采用可比采购成本进行比较。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可抵扣的税率或征收率)×(1-可抵扣的税率或征收率×城建税及附加税率)。正确理解抵扣政策,实现足够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属于“反列举”,即只要没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统统可以抵扣;即企业应秉承“法无明文以有利于纳税人”为原则;进项税额的转出政策属于“正列举”,即只有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才需要转出,否则,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采购资产类型的选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务中企业要留存如下资料:针对符合条件的设备,要单独签订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描述哪些指标符合条件,这一点非常重要,合同中要清晰地注明设备的那些指标或者技术参数达到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合同是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及税务局审查的重点;销售方要单独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要评估是否需要抵扣,如果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则进项税额部分不能计入设备投资额,不能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优惠,如果购买方选择不抵扣或者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计入设备投资额中,用于计算所得税税额抵免的依据,假设设备不含税金额100万元,销售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万元,如果选择了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为100×10%=10万元,如果选择进项税额不抵扣,则购买方所得税税额抵免金额为113×10%=11.3万元,但购买方会增加现金流支出,缴纳增值税13万元,税金及附加按照缴纳增值税金额的12%计算(假设购买方在市区)13×12%=1.56万元,同时购买方的设备金额会增加13万元,整体减少企业所得税13×25%=3.25万元,税金及附加对应的所得税1.56×25%=0.39万元,仅从现金流的角度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减少现金流=13+10=23万元,不抵扣减少现金流=11.3-1.56+3.25+0.39=13.38万元,可见选择抵扣是划算的,另外,要求采购方对发票部分单独付款。在实际业务中,企业容易将一项建筑工程(比如环保工程)打包由具有资质的公司承接,合同中的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但是有时开票都是9%建筑发票,或者设备没有单独开票、或者没有单独支付款项,均是不能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2 对外支付业务纳税筹划
对企业的外币采购业务中,有一部分是需要代扣代缴的,企业税务及业务人员要清楚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签订合同时合理运用政策让企业不多承担税负。
代扣代缴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服务,首先要判断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是否有常设机构。如果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拥有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征税权,适用的税率为25%;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构成常设机构后,非居民企业需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等。如果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仍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他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不同的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界定并不一样。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两种,源泉扣缴指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照协定税率(7%或5%);指定扣缴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实际操作中,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会因谁承担税款而谈判,涉及的税款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不同的约定而承担不同的税额。扣缴义务人要采用利润最大化原则和非居民企业进行洽谈。常见的有境外企业承担所有税款及附加、境内企业承担所有税款及附加、境内企业仅承担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仅承担增值税及附加,比较少出现境内企业承担增值税的情况,因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本身可以抵扣。
企业税务和业务人员要透过形式看实质,正确理解所接受的服务或者劳务是否存在完全在境内的部分,如果部分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销售业务纳税筹划
税收贯穿于企业整个业务流程中,业务产生于合同,同样合同也会决定税务,不同业务所采用的业务模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也就是业务决定税务,要求税务人员深入业务,业财融合,准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规避价外费用,争取核算折扣与销售返利,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并能够判断不同业务模式税负的高低。
如何利用合同的约定降低房產税的税负。计算房产税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的税负平衡点,计算从价和从租税负平衡点公式:房产原值×0.84%-房产原值×0.84%×企业所得税税率=出租房产租金×12%-出租房产租金×12%×企业所得税税率,得到出租房产租金/房产原值=7%,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无关,根据公式,如出租房产租金/房产原值比例低于7%,从租计征税金较低。反之,如出租房产租金/房产原值比例高于7%,从价计征税金较低。
企业在促销时采用的营销策略直接影响税负,比如商场在“五一”期间举行手机促销,买手机送一块电池,如果选择买一赠一模式,假设手机2000元,电池500元,均不含税,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500)×13%=325元,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手机收入=2000×(2000/2500)=1600元,电池收入=2000×(500/2500)=400元。如果选择捆绑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3%=260元,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同买一赠一,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捆绑销售的增值税税负要低于买赠方式,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是以捆绑方式销售,并写明每样捆绑商品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不以合同是否分开签订而化解,混合销售不是是否具有开票资质而化解。
如何正确理解“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正确的理解是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自己支付款项,如不是,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发票作废和虚开现象,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应对,可以参考如下方法:
一是大额采购业务必须实地调查其经营情况。企业制定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大额采购必须要有采购主要负责人到当地实地考察销售方的经营情况。是否属于“无人员、无住所、无产品”的三无企业,供应商成立时间最好1年以上,目前大多数虚开的空壳公司经营期不会超过1年,因为各地税务机关都依托金税三期研发了本地的防范发票虚开风险的外挂系统,经营期超过1年的,极易被推送查处。
二是与业务人员签订承诺书,由业务人员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货物的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三流一致”,如果因为“三流”不一致而使企业产生法律风险而要承担赔偿企业经济损失之责任。
三是建立良好的付款期限和发票认证机制。增值税认证、勾选期限延迟30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勾选期限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后30日内进行认证、勾选操作,付款尽量在发票勾选认证之后。作为纳税人,应正确理解文件,确保业务真实,业务资料齐全,不必受“三流一致”约束。
因此,需要业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紧密沟通,业财融合,才能提出更合理化的建议。税务筹划不局限于采购业务、对外支付、销售业务,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布局也不是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EB/OL].(2016-03-23)[2019-05-10].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3931/content.html.
[2]刘丽莎,李娜.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6): 51-52.
[3]严冬霞. 企业税收筹划探索[J]. 现代经济信息, 2009(18):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