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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失地农民问题

2019-10-14陈梅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3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失地农民现状

陈梅

摘 要: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 城市扩张用地和开发区用地等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将逐步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本文了通过对失地农民的现状问题提出,分析原因,存在的提出了来完善解决的建议和措施,及探索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来保障失地农民权益,进而实现和谐社会的稳步发展。

关键词:失地农民;现状;保障措施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收入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为完成工业化的的原始积累,我国实行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农民为实现现代化承担了巨大的发展成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在一些水平极低的农村社区从事简单手工劳动和种植业,甚至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入城市,成为了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的农民将逐步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变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出现就成为必然,农民失地是源于发展的需要。

一、失地农民现状

(一)生产生活现状

失地农民,他们的就业或再就业能力一般都比较低,文化在初中以下占多数,总体上无就业竞争优势,极少数人由于缺乏创业能力,也只有花费补偿款,生活变得很艰难;在子女就学、医疗条件、交通等也增加了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的经济支出负担。在“非工非农”的两难境地,相当部分户数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如前。他们所经营依赖的土地被征用处于失地后,自然直接导致经济收入下滑,生活状况、生活水平就比失地前下降了。

(二)社会保障方面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安排,一方面,失地者城镇就业和流动后就业的保险无法相互转移,会造成购买多个保险。因为达不到缴费年限而到年龄后拿不到养老金的情况。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规范,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还存在着体制条块分割的现实。这种条块分割造成政策、资源等诸多方面因素还需相互协调,通盘解决。再次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农民养老一直以来是以土地为基础,家庭为核心的,子女赡养的家庭养老观念比较重,短时间内,农民很难转变养老观念。

(三)失地农民就业率低

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业调查队对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显示:征地时安置就业的有2.7%;外出务工占24.8%;经营二、三产业的有27.3%;从事农业生产的有25.2%;赋闲在家的占20%。而这部分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耕地已经由征地前的平均每人1.13亩减少到征地后的平均每人0.36亩。这人均0。36亩的耕地已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他们实际上处于隐性失业状态。可以说,赋闲在家和继续从事农业的45.2%的失地农民实际上处于无业状态。

二、对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分析

失地农民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建设者和牺牲者,本应成为受益者。但是,在现有的各项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导致失地农民有形的生活贫困、就业贫困和社会保障权的缺乏,失地农民权益流失,分析这种种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大环境

我国实行的城乡有别的二元政策人为的区别城乡。在农业上,实行的是“奉献型”的政策,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制度性安排了农民身份,在政策上重城轻乡的“二元型”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文化教育方面农民“非国民待遇”制度以及农工有别的金融信贷制度,让农民在知识和技能待遇上与城市产生巨大差距,只能让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土地收益成是最根本、最直接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一旦失去土地它们就什么都没有了。长期以来在这个体制对农民利益的忽视,致使工农之间,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这些公共权力部门任意侵权,滥占耕地,使农民利益大量流失。

(二)征地补偿低和后续安置内容不清晰

我国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现实中被征收的土地被批准后才告知公众,而内容也是有政府决定。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度非常小,从土地征收的认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被削弱,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征地后,我国现行法律对安置主体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失去土地后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补偿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做出相关解释,安置程序和途径也没有明确。征地是政府单方面实行的强制性行为,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应该为农民长远利益着想,承担起责任,可是我国没有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并未完全建立,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为其覆盖面,筹措资金,管理范围小,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的比例比较低,保障水平低于城市。

三、构建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有针对的配置协调各方利益,统筹各方要求,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失地农民利益的合理化。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观念淡薄,失去土地后,由于各方面的变化,生产生活中不免发生各种纠纷,政府及各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转变观念,寻找更多出路。同时加大反馈机制,对外出务工和就业的失地农民有后续评估,找到不足改正,寻求政策更合理有效化。

(一)堅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多渠道就业

要认真制定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创业促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有利于失地农民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技能培训等项扶持政策,支持失地农民以创业带动就业。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就业机制,加快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步伐,消除城乡就业服务差别,把失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管理,一视同仁地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性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

(二)学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机制

第一、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根据建设的客观实际,应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同时应考虑市场因素,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土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属性,按土地所在不同地区(重新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的不同地类(确定土地的极差)以及征地项目不同用途,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指导价格。

第二、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使征地补偿更加合理。

重新确定并提高“耕地年产值”的数值,使之更加符合昆明地区的实际。在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完善补偿方式。在社区建设中区分并界定征地、征用及征购、收购土地的补偿方式,并使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重点向被征地农民倾斜。

参考文献: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1

[2]刘家琛.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分解适用手册集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3]马晓茗、曾向阳.我国征地制度及其改革问题的几点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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