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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问题探析

2019-10-09吴霁

北方经贸 2019年8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措施

吴霁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2019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产品统一规划和管理、农村市场整体建设和农业发展多元化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现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建设;雇佣职业经理人;建设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建立农业信息平台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8-0039-02

一、理论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标是为成员提供机会,这一目标表现了所有者与操纵者统一的原则,是合作社区分于公司等企业的特点之一。

二、治理结构

(一)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也是合作社的必设机关,由全体社员组成。无论是有表决权社员还是无表决权社员都是社员大会的成员,有权参加社员大会。

(二)决策机构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补充形式,其权利、责任十分广泛。理事长的所有权利及义务的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董事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负全责,董事长的一切行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监事会监督。理事长的具体职权包括主持社员大会、召开理事会会议、签署合作社社员的股金证明、签署相关人事聘书、代表合作社以及所有社员参与合同的签订等。理事长的担任通常由当地的大户或能人组成。

(三)监督机构

监事会经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检察机关。对于担任监事或执行监事职务的人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被选举的资格。监督理事会对政府的方针、政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本组织章程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交理事会处理,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机构体制不健全

1.监事会的设置较为随意

设立监事会不是强制性的划定,而是由合作社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意志自治原则。因此导致在现实中,许多合作社并没有设置监事会,合作社的监督工作不到位,经营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2.监督机构职责、任期模糊

由于理事的具体权利并没有通过法律做出详尽的规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具体职权没有进行详细的划分,导致董事长的权利可能过大,可能会操纵董事会。同时,由于在理事和理事长方面没有细致的规定,导致相互之间的职权可能会存在重叠、滥用权力、为本身企业谋私利的现象。

(二)农民的合作意识与法律意识薄弱

从农民的角度看,大多数农民仍然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很多农民缺少共同发展的热忱和决心信念,只顾个人利益。许多合作发起人不了解合作法的精神,只知道设立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事务决策效率不高

在当代社会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为全体成员共同商定,可能会降低事务的决策效率。同时,民主決策常常停留在形式层面,很难真正得以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社起步较晚,管理人员等许多岗位尚未建立。经理人的职责在于管理日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没有经理人,就难以保证重大事务得以决断或经营有序进行。

(四)对管理层缺乏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

管理层必须由组织内部成员构成,他们对于合作社剩余利益索取权与一般成员相同,对管理人员缺乏激励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磨了管理者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事务的热情,据此难以产生创新驱动。

(五)营销方式过于传统化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过短,致使农民在处理事务时依旧是以传统的思想观念和思维角度,在营销方式上仍采用传统的销售方式,没有较大突破。在当代互联网+推动经济发展的时代,电商与实体相结合的线上线下销售方式在很多城市和地区得以普及,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年龄普遍偏大,并没有掌握线上销售方式,会导致无法拓宽销售面,营销的方式依旧传统和落后。

四、解决措施

(一)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保证农村合作社管理布局有效实行的根本。合作社内部机构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合作社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的主导者是监事会和执行监事,外部监督来自于全体成员以及党组织和国家政府机关。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建设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继续完善。因此,为保护广大入社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体系。要明确诉讼制度,保证受损害的社员在产生利益纠纷时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雇佣职业经理人

通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雇佣职业经理人,日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得以有效管理,重大事务得以决断,经营能够有序进行,因此也就提高了重大事项决策的效率。

(四)设立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

1.赋予管理者一定的剩余利益索取权

在合作社初创阶段盈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最理想的激励方法是赋予管理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得管理者的回报直接与合作社的业绩挂钩,不仅能促进管理者勤勉管理合作社,也是合作社发展的有力保证。对于管理者可通过报酬等回馈来激励他的工作,避免贪污等事件发生。

2.设立激励机制的制度

就激励机制的设计而言,如果仅仅从立法上规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激励体系还不算功德圆满,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激励机制实施的程序与范围。

(五)建立农业信息平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多样化的宣传,通过适当的广告平台,帮助农民将产品扩大其知名度。借助互联网,采用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的方式,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宣传,提升农产品市场的弱势地位,增大销售量。

五、结语

习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总方针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并提出用好深化改革这个法宝,激活乡村振兴内生活力。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要切实树立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把“四个优先”要求落到具体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财政投入和工作重点摆布上,建立健全与优先发展相配套的工作推动机制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科学把握其在发展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往往与特定阶段的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特征、市场条件、制度环境等有关,对其评判要坚持历史辩证的观点,具有发展前瞻的眼光。

既要注重从合作社是否为农民提供了有效服务、促进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实际效果等方面出发,包容其在现实中对原则与法律规定的变通,也要毫不动摇地坚守制度与法律底线,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当前,要倡导用政策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的新路。

参考文献:

[1] 潘 劲.农民合作社与社区治理[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7):52.

[2] 苏向妮.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09.

[3] 夏春萍,何嘉欣.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优化分析[J].东南学术,2012(4):29-35.

[4] 覃荣革,刘砚来.激励机制视野下我国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之立法完善[J].法学评论,2011(6):100-108.

[5] 骆 清.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的激勵与约束[J].中国经贸导刊,2010(10):63.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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