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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祖坟纠纷法治治理

2019-09-25刘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6期
关键词:传统文化

摘 要 中国有祖先崇拜的传统,祖坟祭拜是表达对祖先情感的主要方式。但因法律对祖坟用地无界定、祖坟用地权属不明晰且殡葬市场不健全,以致农村地区祖坟纠纷频发。以宗族为纽带的农村的祖坟纠纷波及范围较广、涉及人数众多,未妥善处理常引发聚众械斗等严重群体性事件。本文从历史传统和祖坟纠纷的原因出发,提出解决农村祖坟纠纷的方案,以促进乡村振兴的法治治理。

关键词 祖坟纠纷 传统文化 祖坟后人 土地承包经营人

作者简介:刘潇,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91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老冯法官扎根我国云南边远村落判案,一村民因邻居的猪拱了村民的罐罐山(祖宗骨灰坛),几名村民将猪抬到法庭,要求还他公道。原告诉求是要邻居赔偿一头猪和做一场法事。青年书记员以封建迷信不管辖而驳回诉讼请求。诉诸无门,原被告纠结各自宗族势力要械斗。显然,农村的问题错综复杂,夹杂宗教信仰、人情世故和传统习俗,不能仅仅用法律解决。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与乡村社会格格不入。现代司法与原始传统的冲突显然会在我国乡村振兴中出现,必须妥善处理,推进乡村法治。

一、传统文化中的祖坟

“生养死葬”“入土为安”在民间尤其是农村地区广为流传,祖坟承载了对先人的美好情感和宗族延续的载体,农村地区历来重视丧葬,全国各地有不同习俗。丧葬礼俗是各民族与地区的伦理道德和宗教信仰综合反映,落叶归根和死者为大的传统。农村土葬盛行,殡葬习俗是重要的传统礼仪。如果未维护好祖坟,会被人瞧不起。民间俗语道:“杀父仇,夺妻恨,仇恨大不过挖祖坟。”不仅祖坟实体不可侵犯,甚至在言语上也不被允许。祖坟代表了整个宗族的颜面,对祖先的侮辱就等同于对整个宗族所有人的侮辱,往往会导致矛盾升级、冲突加剧。

从历史发展来看,无论我国远古时期对鬼神的图騰崇拜到孔子的远小人敬鬼神,再到死者坟墓前“禁步”,还是古罗马建城之前在城墙地基抛洒祖先骨灰,这是人类对祖先的崇敬。现代依旧很多人相信:水有源人有宗,成龙成虫看坟茔。祖坟施恩后代,祖坟的风水与子孙后代的官财福寿相关。祖坟不仅承载着祖先的尊严,还有生者的利益。而现代社会对祖坟的尊重,并非维护封建迷信,而是对死者尊重和生者正当精神权利的维护。而现实中,多地频发祖坟械斗、平坟运动、老人集体自杀等坟地纠纷矛盾,严重阻碍了乡村发展。

二、祖坟纠纷原因探析

首先,祖坟纠纷频发的原因是祖坟用地的土地权属不明晰,导致祖坟后人与现有土地经营人之间的矛盾,因历史原因两者往往非同一主体时,易有矛盾。建国之前在土地私有下的祖坟用地附属于私有土地,法律规定祖坟用地纠纷是特别纠纷。建国初期,土地改革时祖坟用地不分配,依靠宗族之间的默契,相安无事。1963年的山水田地“四固定运动”将祖坟用地收归集体,导致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上祖坟的后人错位,接着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坟地归属更加复杂。

我国现行法律无坟地归属的规定。祖坟用地占用空间、限制土地价值,非祖坟的后人并无义务照看他人祖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保护,而祖坟后人只享有基于传统习俗、习惯产生的权利,并不受法律严格保护。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的祖坟后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应对土地经营权人的侵害,而土地行政部门也于法无据,难以定分止争,因此双方往往自力救济,矛盾激化。从具体法律条文来看,现有法律难以保护祖坟后人权利。祖坟后人虽可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处理坟地纠纷依据顺位是法律、习惯和公序良俗。但是祖坟用地承包经营人依照《物权法》第125条抗辩,经营人有为效益依法经营的自由,直接适用法律而无法适用习惯和公序良俗。即使把祖坟视作不动产,以《物权法》第36、37条要求破坏祖坟的经营权人修理、恢复原状,也存在举证难困境。《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法律优先适用于习惯,换而言之即法律优先保护土地经营人的权利,祖坟后人处于法律劣势。而对祖坟后人权利保护乃必要,因此需要立法保护祖坟后人的正当权利。

其次,祖坟纠纷频发的原因是祖坟后人和当地政府的矛盾。一方面,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少,耕地日益减少严重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政府是社会活动的管理者,应严守十八亿耕地红线,保障民生。而现存的祖坟在耕地中影响了土地的经济效益,不利于耕地的保护。政府要求迁坟,祖坟后人多不愿意。而农村地区信风水,会依据一定的风水布局建新祖坟,会占用新的耕地或者林草地等,去世的人也会占用耕地,形成旧的坟不走,新的坟不断来,不断挤占耕地,政府在无奈之下采取一定的措施。

另一方面,中国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城市不断向周边扩张,政府会征收农民土地,再高额转让给房地开发企业,土地出让即“卖地”是许多地方政府打造政绩、提高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态度强硬、作风野蛮,祖坟后人不应许,政府强制拆除、迁移祖坟,甚至部分地区出现政府与百姓对峙的僵局。且地方政府为落实中央的新殡葬管理政策,急于就成,采取极端措施,在部分地区的地方规章中授权民政部门强制平坟,导致坟地矛盾激化。

最后,是我国殡葬行业属于蓝海,市场潜力大,缺乏相应的殡葬服务体系。往往各地各家自办殡葬,缺乏专业服务人才,没有完善的殡葬服务市场,政府没有以殡葬服务正确引导,各地殡葬形式随意,农村尤为突出。

三、解决祖坟纠纷之道

检索“祖坟”相关的案例众多,涉及民事、行政、刑事各方面。虽近年祖坟纠纷诉诸法院数量增多,但在乡土中国中,还有多年未决且无法诉讼的坟地纠纷。往往这些纠纷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这是乡村振兴道路上的绊脚石之一。解决农村祖坟纠纷,应该重视农村祖坟纠纷,坚持走乡村法治治理道路,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立法保障祖坟后人的权利,且界定权利边界。需要对祖坟后人对祖坟精神性需求加以承认,可将部分学者倡导的祭奠权立法确认。而且对于祖坟用地应该采取严格保护,不得毁损他人祖坟,土地经营权人未经祖坟后人同意不得开发。在对祖坟用地中,祖坟后人的权利有所限制,相关的祭祀活动不得损害承包经营人的经济效益。如果祖坟用地过多,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对经营权人以经济补偿。这需要经营权人和祖坟后人之间的协商,友好处理,避免转化为矛盾。划定祖坟用地和经营用地的界限,土地经营权人不得肆意损坏祖坟,对祖坟后人进行正当的祭祀活动具有容忍的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如允许通过土地、在坟地悬挂相应的祭祀用品等。不得大肆践踏、侵占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损害地上的青苗、设施等,应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滥用权力。对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效益产生影响的,祖坟后人应该予以补偿或赔偿。

第二,祖坟纠纷主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畅通多种纠纷解决通道。借鉴“枫桥经验”,矛盾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祖坟纠纷根本上还是土地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解决土地纠纷更为合适,一是土地管理是其法定职责,二是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情况能够综合把握,资源众多,能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可在祖坟纠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把寻求当地政府的救济作为诉讼前置条件,地区政府要及时解决坟地纠纷。涉及政府与祖坟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政府要以身作则、积极面对、及时回应、积极配合。

第三,保护耕地,严守十八亿耕地红线制度。在没有火葬普遍化的农村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对于新建坟墓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在耕地之上建坟茔,禁止死人向活人争地。当地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督查,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不当行为。对大肆翻修陵墓的行为,予以警告,违章建筑应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中央制定细则统一全国殡葬占地面积等标准,严格执行。

第四,推行农村公墓,改变村民理念。在特定地区,根据土地效益和风水布局,选取一定的范围的地段,所有村民都土葬在特定区域。在农村地区宣传尸体火化、文明殡葬,可对放弃土葬而主动火化的村民家属给予一定的精神嘉奖和经济奖励。改革不宜大刀阔斧、强制执行,宜有计划地逐步实现农村殡葬改革。

第五,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健全殡葬服务市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完善殡葬市场,大力扶持培育殡葬服务人才。逐步实现殡葬政府监管,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李彩萍.清末坟谱初探[J].民俗研究,2007(4).

[2]河南周口平坟陷入尴尬  官员建议暂保留三代祖坟[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410/c70731-21086570.html.

[3]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刘云生,卢桂.祭祀权:法权认知与制度再造[J].求是学刊,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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