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
2019-09-25李平
摘 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成果,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功能定位尚存不足,设置机制还不健全,服务质量监管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完善。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定位、强化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以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值班律师 机制建立 作用发挥
作者简介:李平,贵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贵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132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值班律师在该项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结合司法实践实际,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发挥仍然存在一定局限,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一、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性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37条、174条规定,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有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量刑协商平等性、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没有辩护人情况下,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173规定,若没有辩护人参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更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值班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说明法律法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楚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以及选择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经充分权衡利弊后作出正确选择,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二)促进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平等性、有效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控辩双方量刑协商这一表述,在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习惯使用这一表述指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涉及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从宽处罚建议和程序适用等方面内容。对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等案件信息他们并不知悉,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之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沟通技能的缺失,以及所处身份导致的情绪紧张等原因,难以做到双方量刑协商时的地位平等,实现有效沟通。值班律师一般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实践中积累了相應的办案经验,掌握相关的办案技巧,通过全面、系统地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法律意见,更容易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
(三)通过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公平正义是现代司法共同的价值目标追求,这一实体法价值的实现必然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才能予以保障。繁琐的程序必然导致效率低下,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也强调了效率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案件迅速上升,各地法院审判压力不堪重负。值班律师制度有效推动和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简单案件从简从快处理,让复杂疑难案件有足够的司法资源投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降低证据证明标准,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认罚,简化庭审程序、减少质证耗费的大量精力、缩短审理周期,在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提高司法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场权,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相关配套措施不足,导致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受到局限。
(一)值班律师的设置机制不够健全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场权是基于有值班律师参与这一前提,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并非强制性,只提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而不是必须派驻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均属类似规定。由此,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均难以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总体需求。
(二)值班律師的功能定位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控辩协商、签署具结书在场等权利,但这些权利仅局限于法律帮助,不属于法律援助指派的辩护人,不具有辩护人所享有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辩护权等。由于没有阅卷、调查取证,值班律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证据收集情况等不能全面了解,法律咨询意见难以具有针对性,程序选择建议不一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控辩协商过程中难以发表实质性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在场权难免异化为见证权,值班律师不能实质参与或深度参与到案件当中,刑事诉讼法通过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促进案件及时繁简分流、精准定性处罚的初衷难以实现。
(三)缺乏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监管
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监管等做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作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一项专门性制度规定,也没有对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仅原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其服务职能。由于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高低好坏没有具体标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只能侧重于是否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方面,难以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毕竟质量不高不代表就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由此,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值班律师服务质量难免参差不齐,同一机构安排的不同值班律师其服务效果也各不相同。
(四)经费保障力度尚需加强
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责任心等,直接影响其服务质量,而律师是靠自己挣钱养活自己的自由执业人员,没有财政工资,对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情况直接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服务质量。虽然不少法律援助机构都有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但大部分都要承担法律援助的咨询、受理、指派、监管等日常工作,能够承担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法律援助律师数量有限,主要依靠社会律师。目前情况看,各地值班律师补贴从100元至500元不等,案源丰富的资深律师参与坐班的较少,自愿参与的大多为年轻律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值班律师的整体服务质量。
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作用的设想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中是否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预期,关键在于值班律师是否实质参与和深度参与案件之中。由于值班律师的设置机制、功能定位、管理举措、经费保障等存在不足,导致其作用发挥有限,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身份定位,强化程序保障,最大限度发挥积极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体系性工作,涉及值班律师的选任、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某一环节出问题或考虑不到位均有可能影响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值班律师的作用不仅关系着办案机关的速裁程序的选择是否得当,也直接关系着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因此,需要选任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承担值班律师工作,针对值班律师的工作特点、注意事项等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值班律师的整体素质。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制定内容适当、标准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通过实时抽查、阶段性考核等方法对值班律师进行考核评价,保证服务质量。建立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机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值班律师经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合理的经费增长机制,确保值班律师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
认罪认罚案件相对来说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也不排除个别案件情况复杂,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可能存在争议,值班律师如果没有对案件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难以权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选择的必要性,很难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法律意见。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值班律师了解案情的基础,为了真正实现值班律师有效参与控辩协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提供具有实质性的法律意见而非仅充当见证人,建议法律适用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意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或有限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即结合案件事实的复杂情况、难易情况予以确定。同时,建议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值班律师转任法律援助辩护人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稍微复杂困难的案件,直接指派值班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材料,切实为被追诉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强化值班律师作用发挥的程序保障
值班律师的作用发挥,不仅与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有关,与值班律师工作能力、责任心等有关,而且还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是否秉持法治理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办案有关。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办案机关都应及时告知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但在实际过程中,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该程序不得而知,部分办案人员出于对值班律师的戒备心理或因工作繁忙的省事心理,没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在所难免。若办案机关并没有将当事人的需求告知值班律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值班律师的作用自然无从发挥。由于法律关于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告知义务、对值班律师的通知义务规定只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规定,而缺少“法律后果”规定,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若未履行相关义务,并没有不利后果的承担,这难免导致部分办案机关或工作人员选择性履行工作义务。因此,建议有权机关制定出台相应的办案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促进值班律师的功能有效发挥,确保立法精神得以全面贯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1).
[2]哈腾.辩护人抑或“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运行现状与理论反思[D].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