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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相关政策解析

2019-09-18单一春

经营者 2019年1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单一春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智慧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表现出多样化的经济形式,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的动力。随之而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也考验了税务主管部门的智慧。本文以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为突破口,分析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对应的个税征缴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 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

一、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范围为九项内容。其中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项,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二、经营所得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单独计算纳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关于经营所得的界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第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第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第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确定经营所得后,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

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涉及的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关于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此规定的意思并不是不需要缴纳个税了,而是需要支付方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四、关于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相关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对于核定征收,各地也根据情况制定了相应规定。如山东省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其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五、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两项所得的界定中,对于个人从事“医疗”和“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无明确区分标准,容易引起争议。

第二,在实务中,个人在给企业代开发票时,对于劳务报酬项目,多数税局是按一定比例预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所得项目,多数税局是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在增值税方面,其他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也就是每月代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交增值税。

因此笔者建议,在实務中,扣缴义务人及自然人要做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以下沟通工作。

第一,“对于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与“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缺乏明确的区分标准,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定时要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对于预征的,企业还需要补扣;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需要再扣了。因此区分劳务报酬项目和经营所得项目比较关键,关系到如何说服主管税局在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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