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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的风险

2019-09-18李晓霞

经营者 2019年15期
关键词:会计法会计人员核算

李晓霞

摘 要 会计人员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会计人员作為国家经济建设最前沿的职业者,既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制度,又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所在的单位服务,不仅要准确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还要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承担制止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行为的责任。近年来,会计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会计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目前还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会计要履行监督职能,尤其是合法合规性监督,实质上是给会计人员出了一道几乎无解的题。笔者建议,一是要修改会计法,让会计不再承担合法合规监督的职责,将监督职责划给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让会计全身心地为所在单位工作,这样可以规避客观风险。二是要加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让真正懂会计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国家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鼓励会计人员自学,会计人员也要充分认识业务知识不足带来的风险,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及相关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会计人员的风险。

关键词 会计 风险

对于什么是会计、什么是会计人员的风险,由于每个人所处的角度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看法。下面笔者就多年的工作体会谈谈会计及会计人员风险。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会计逐步发展出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功能,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基本职能就是核算和监督。

狭义地说,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会计主体开展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会计用专门的方法,运用货币计量形式,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从数量上连续、系统和完整地反映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会计信息。笔者记得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曾经说过,会计要“不做假账”。由此可见,会计做假账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即会计核算时,出现核算内容与实际经济业务的不一致或虚假情况,或者用不真实甚至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核算。这样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对管理当局或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错误决定,还有可能造成纳税风险。会计监督则是指审查特定主体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那么会计人员履行核算和监督职能会有什么风险呢?

一、客观风险

笔者认为,客观风险即不因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别。

一是法规性风险。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实际上,一些单位会计意识淡薄,会计工作没有得到老板重视,甚至老板把会计当作自己的一个记账员、账房先生,自然无法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会计在单位的地位也不会得到认可。会计人员为了生计、保住自己的工作,迫于压力,往往冒着法律风险艰难履行核算和监督职责。

二是税务性风险。目前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弹性。会计人员在处理涉税会计业务时,有时会很难准确把握,对一些税法规定模糊的涉税业务,不同的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不同的工作人员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当税务稽查时,有时会将其裁定为纳税人漏税,单位领导会认为是会计履职失误,更严重者,还要让会计承担责任。

三是会计人员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可避免的履职风险。一方面,会计人员要服务于单位管理。按照单位领导的意见工作是一个员工应遵从的规矩,会计人员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财经、税收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经税收制度工作,是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虽然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但行使这个权力对会计而言是存在失业风险的,国家也并不会为此给予会计人员风险补偿。

二、主观风险

笔者认为,主观风险即由于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的主观因素而存在的风险。

一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能力不足而使会计人员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业务能力不足,对会计人员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违规审批,导致会计人员没有正确履行核算和监督职能。在现实中,有的单位甚至是国有大型企业中存在助理会计师甚至是非会计相关专业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这就是通常说的外行指挥内行的工作,初级职称甚至没有职称的人员指导中级、高级职称会计人员的工作。虽然从理论上说,会计人员可以纠正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错误,可以拒绝执行或向单位领导反映,但在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

二是会计人员能力不足而存在的风险。会计工作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包括税法、经济法、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解释等,要求会计人员随时更新专业相关知识。会计大多在单位是最忙的工作人员之一,对知识的更新相对滞后,再加上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出现能力不足的风险在所难免。

三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而存在的风险。会计人员接触最多的就是单位的资金,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铤而走险的人大有人在,沦为阶下囚的也为数不少。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会计作为国家经济建设最前沿的职业者,既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制度工作,又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所在的单位服务,不仅要正确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还要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承担制止单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行为的责任。近年来,会计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会计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目前还没有定论。笔者认为,会计要履行监督职能,尤其是合法合规性监督,实质上是给会计人员出了一道几乎无解的题。对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修改会计法,在会计法中新增会计人员保障条款,对会计人员出于对社会公众和国家负责而违背单位领导意志的行为进行法律保护,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违背领导意志,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辞退会计人员。让会计人员全身心地为所在单位工作,确保不因履行法定职责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二是要加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让真正懂会计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应硬性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会计专业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国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鼓励会计人员自学,会计人员也要充分认识业务知识不足的风险,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及相关知识,最大限度地降低会计人员的风险。

三是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会计法》考试制度,让学习《会计法》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必修科目,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强化企业领导重视财务成果的理念和合法纳税的意识,使企业领导成为懂财务、会管理的企业精英,进而做到理解、支持、合法管理会计工作,全面降低会计人员的履职风险。

四是探索政府财政部门向企业委派财务督察员制度。财务督察员的身份为财政部门员工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派遣制员工,其薪酬待遇由派出单位承担。企业财务督察员独立于企业领导管理之外,履行督察职责,全面保障企业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国家出台企业财务督察员管理及工作专门规章或法规,规范企业财务督察员的管理和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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