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优势、困境及其化解
2019-09-17张爱军张媛
张爱军 张媛
摘要:网络协商民主是基于网络技术形成的协商民主实践方式,是网络民主的机制创新与协商民主的空间延伸之间的集合。网络固有的特性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适宜的公共场域,使网络协商民主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网络协商民主在运行过程中也伴随着政治参与受限和话语失序等问题,制约着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应通过加强网络治理水平与营造良好协商氛围、提升公民协商参与的责任与培育公民道德、强化舆论引导与构建反馈机制、依法治网与强化法律意识等途径化解制约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的诸多障碍,通过优化网络协商民主实践推动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协商民主;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9)04-0063-007
网络传播拓展了协商民主实践的公共空间,使协商民主在网络时代获得了新的手段。“所谓协商民主,是指一种特殊的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在公共平台上交流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使各方都了解彼此的观点和立场,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形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1]从规范意义而言,“网络协商民主主要关注互联网技术能不能形成一种具有公共理性关怀的在线场域,它既要以公共性为原则导引网络行动者的集体行动,促进多元理性的交往与融合,又须以网络公共空间的建构为导向,推动地方性公共事务的网络民主商谈。”[2]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生活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3]并将民主协商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起作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环节。网络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并非偶然,网络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强调形成一种公开、平等、理性的网络交流空间。网络协商具有的成本低、时效性强等优势激发了公民对协商民主实践的参与热情,弥补了传统协商民主的诸多不足。
一、网络平台与协商民主实践的契合
网络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交互性、开放性等特征契合了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网络平台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支持,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广泛应用的公共场域。协商民主拓展了网络承载的公民政治参与方式,使网民摆脱了时间、地域的制约。
(一)价值理念的契合
英国学者吉登斯依据电子媒体的快速发展,阐释了“传递经验”(mediated experience)。传递经验是人们通过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形成的超越在场事物和自身经历的一种“不在场”经验,是一种动态经验。他认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加速了信息的空前流动,独立于在场事物的信息和各种功能赋予人们全新的體验。传递经验既体现了在场事物与信息和各种功能的分离化趋势,也使传递经验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经验。这种传递经验契合了协商民主的实践要求,并克服了传统协商民主的缺陷,有助于促进民众在自由理性的协商环境中达成共识。网络本身就为公民表达民意、讨论交流、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沟通平台。没有中心,只有节点成为网络的独特优势。多元主体之间开放、平等、自由的沟通、协商理念是贯穿网络平台的核心理念。这种价值理念的契合增加了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现实世界的权威无法被带入网络,而必须通过自由、理性的沟通和平等、相互尊重的表达来重构自己的权威。网络的匿名性不但消除了政治精英与普通民众在身份和地位上“先在”的不平等,使政治精英与普通民众的发言能够取得同样的效应,体现了网络去权威化后公民之间的平等交流、表达的权利。此外,也使公民有机会表达平日隐藏的价值理念。从某个角度而言,在网络协商过程中公民的身体和非语词互动的缺失以及具体环境的限制能够促进网民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从而有助于网民的理性协商。
平等是协商民主实践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前提,它内在地包含机会平等与权利平等。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和尊严。但这种平等只是暂时的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内容上的不平等往往会取代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却不能因此忽视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形式上的平等是迈向实质和内容平等的基础。也只有平等的沟通才能够“打破政治精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克服传统政治实践中因身份地位,资源结构和文化差异等‘先在性因素造成的对话不平等,最大限度地体现协商民主的平等性价值内涵”[4]。
(二)公共领域的契合
就一般意义而言,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政治权利领域和私人利益之间的领域,通过理性沟通建立。网络平台即是公共领域,网络推动了公共领域的虚拟化,并赋予其与传统领域不同的功能和特征。两者间的互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网络公共领域为多元文化协商提供了可能。传统时代的公共领域主要以大众传媒为交往媒介,往往忽视了个性;而网络时代的公共领域主要以小众媒体为沟通联络的桥梁,并且尊重个性。大众传媒一般会形成同质性,网络则产生异质性,这使网络公共领域的议题更具多样性,从而更加适应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协商需求。
第二,网络公共领域为提高协商民主公开性提供了可能。网络是提高协商民主公开性的重要前提和技术支撑。通过网络平台,不仅可以“直播”协商的全过程,让网民有机会对协商进行客观审视,了解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知晓当场公示的协商结果,甚至可以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前提、过程及其依据质疑和批评,极大提高了协商民主在公共领域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此外,网民的参与和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第三,网络公共领域为开放的协商过程提供了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之间协商与沟通的重要平台。网络公共领域可以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控制。网络天然的开放性激发了公民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热情,打破了政治精英对政治事务和公共决策的垄断,对于提高民情民意的分量、凝聚社会共识具有用时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
网络公共领域的日益发展,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公共协商实践参与机会,使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公民协商成为日常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随着人们参与政治生活机会的增多,权力意识不断增加,政治效能感和体验感也在逐渐增强,既可以培养公民关心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又可以提高公民的协商能力,进而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精神。民主协商与网络公共领域因此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与循环。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因为协商民主基因正是在公民屡次参与虚拟公共领域实践中产生,从这个意义来看,互联网孕育的民主政治可能更具有长足性。
(三)运行机制的契合
网络民主发展的新趋势要求社会治理结构在诸多不适应的领域作出相应调整。网络技术的天然特性需要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具有较好的“韧性”,以使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跨越身份、地域、年龄、背景等限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同时,也可以激发民众的集体智慧,将民意纳入公共决策设置议程并使其制度化。
网络政治的强劲发展态势迫切要求政府对现存治理模式进行改进与创新,通过建立新型合作互动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来实现全新的公共治理模式。事实上,几乎每一个组织都渴望在网络平台中寻求相对比较优势,并通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正契合了协商民主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的共享式治理理念。不难看出,网络平台和协商民主都追求新的治理模式,在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上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技术的进步为推进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有效支撑,而协商民主实践又为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将网络技术与协商民主融入到政府治理研究中,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进而形成“倍增效应”。
(四)主体理性的契合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协商需要理性,理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从一定意义而言,协商的过程也是参与主体在交流和互动中理性思考的过程,理性成为达成公共善和转换主体偏好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主体理性需要全面、及时的信息传播和共享。及时、有效的信息传播和共享可以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种弊端。在传统政治实践中,信息传播受信息资源垄断和时间、空间以及技术手段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普通公民很难全面、及时掌握决策信息,在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相对劣势,导致利益诉求表达受阻,因而无法进行理性协商。网络协商民主要求参与主体在充分表达和倾听的基础上,在掌握协商议题的前提下,打破信息壁垒,理性分析、思考、判断各种不同的信息,进而超越个体自身的局限性和有限理性,实现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理性共识。但是,这种理性共识并不意味着要求全体参与协商的公民在所有协商中达成共识,因为对于解决社会中的各种利益沖突而言,所有人都达成共识显然是不现实的。网络平台中资源的丰富和信息的共享为公民获取政治信息提供了便利,为网络协商民主的主体理性提供了理性基础。这种理性并非一元的,而是多元的。一方面,网络技术具有的可扩展性与超时空性能够在最直接的层面上提高社会记忆能力,增加了公民的可利用资源,使公民以多元价值理性分析公共决策;另一方面,网络新兴阶层的崛起推进了新价值理性的生成。网络组织之间的广泛联系也使各种社会理性得以相互交织,从而为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主体奠定了理性基础。
二、网络协商民主面临的实践困境
目前,网络协商民主仍属于新兴事物,且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种新型民主范式,其在参与主体、网络空间、政治系统等层面都存在诸多缺陷。虽然网络空间的特征可以为协商民主提供多样化的途径,但从协商实践的过程来看,网络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协商民主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网络协商民主的成长与发展。
(一)政治参与受限及话语失序降低协商民主质量
网络协商民主能否有效运转与网络政治参与情况有着高度相关性,两者呈正相关关系:积极的网络政治参与有助于促进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理性、包容的网络互动讨论也能够为网络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协商环境。一般情况下,网络不仅有政治参与,还有经济参与和社会参与。但是从既有研究来看,存在对三者使用不够精确的情况。“这些研究往往会形成这样一种理论预设:随着参与网络活动的人越来越多,参与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公民整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也势必会相应提升。但其中的因果关系是很牵强的,因为网络社会、经济参与并不等于甚至也没有直接影响网络政治参与。”[5]同理,正像通过网络浏览娱乐新闻或网络购物也无法提升政治素养。尤其当参与主体遇到自身较感兴趣或与利益相关的议题时,就难以对参与议题予以理性考虑。而公民是否对政治参与感兴趣以及能否积极参与对于网络协商而言至关重要。
网络协商中的话语失序也会使协商质量降低。网络话语失序通常体现在交流协商过程之中。当公民将话语环境转移到网络协商过程之中,而网络协商又缺乏话语约束机制,话语失序就在所难免。而在话语失序状态下进行的协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协商的理性和包容性值得怀疑。此外,在交流互动过程中,部分协商主体倾向于人为地将主观价值判断应用于话语表达,在缺少理性与审慎的网络环境中,这种行为将会给协商过程带来潜在风险。如果说在现实空间中,协商主体在顾及声誉、尊严、地位的前提下会遵守既定的协商规则和程序,那么,在由陌生人构成的网络空间释放被压抑的负向情绪自然会成为一些人的选择。当这种释放依附于协商议题,协商话语秩序就会背离既定的协商规则和程序,情绪宣泄势必会影响协商的质量。
(二)群体极化现象导致难以达成协商共识
作为一种大规模,开放式的社会化交往平台,网络传播为广大公民形成传播意识和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在利益的驱动下“群体中的成员一开始有某种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6]。网络技术的超链接性使网民很容易找到拥有相同观点、立场、兴趣、利益的归属群体,将“人以群分”变成可能,同时,也使拥有相同观点、立场、兴趣、利益的网络群体内部更加趋于同质化,而不同的群体之间则趋于异质化,最终形成各种不同的“极化”群体。群体极化极易产生极端主义,造成协商的“宗派化”。虽然网络传播平台能够消除参与主体的差异,但是却无法屏蔽参与主体能力的差异。在网络协商过程中,通常由意见领袖掌握话语权,意见领袖利用自身的权威影响、网民的从众心理等方式不断强调自己的立场和认同,经过意见领袖的煽动,民众就会失去理性,并且把无关信息屏蔽,将注意力转向自身利益、兴趣所在的舆论浪潮,引发网络公共领域的“蝴蝶效应”,因此形成了网络舆论的各种宗派。这种带有极端情绪和极端立场的非理性行为导致协商结果偏离了应有的理性状态。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公民的观点和立场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其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就会增加;反之,如果其观点和立场只得到少数人认同或没有人认同,或遭到其他参与者的“围攻”,就会令其产生退却心理。虽然网络空间的无限性能够将广大民众纳入公共协商领域,但是由于部分公民的能力、经验、语言与协商民主的理性要求不相符,其政治主张与利益诉求经常被忽视,部分公民选择收起自己的立场以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感,还有部分公民选择了支持多数意见或保持沉默。显然,这种做法只是形式上的参与,无法反应真实的协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协商效率,导致难以达成协商共识。
(三)政治系统滞后降低网络协商效能感
网络技术虽然在客观上为协商民主实践提供了参与平台,但是仍然需要参与主体的主动自觉。罗尔斯认为,参与主体的主动自觉首先是基于公共理性。也就是说,参与主体不仅要顾及自身利益,还要超越自我的狭隘性,进而承担起实现具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的责任。但是,在网络协商民主实践中,公民在沟通交流过程中的公共责任却几乎被忽视。对于参与者个人而言,由于个人缺乏开放的在线协商参与经验和语言编辑能力,在线协商往往呈现为私人风格。对于网络协商的发起者、组织者以及技术支持者而言,仍然没有考虑公共责任。当前的很多网站都是以获得点击率和關注率为目的,缺少对于理性的关注,也就难以形成良性互动的民主协商机制。
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的积极性还取决于公民的“自我效能感”,即参与主体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完成网络协商实践所进行的推测与判断。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实践的开展需要经由双重轨道,也就是通过公民自由对话形成网络舆论,再传递至决策者最终形成决策,这是一个将协商转化为行政的过程。当然,如果要协商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并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被政治系统接受。但事实是,当广大公民热情地参与到网络协商实践中,却发现政治系统并“不在场”,使原本由公民与政治系统相互配合的政治实践变成了公民一方的政治实践。政治系统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协商与决策的相关性,同时也降低了公民对网络协商的效能感,甚至导致习惯性协商冷漠。
(四)网络治理效能背离协商民主的本质诉求
网络治理能够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与协商民主相背离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一方面,网络协商民主也是一种网络治理形式。网络治理主体占有的资源和信息不同,但网络治理主体之间是相对平等、相互依存的,只有共同参与,才能够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网络治理需要在实践中将与其相关的个体纳入协商过程,无论个体间占有资源和具备能力的差异如何,都赋予每个个体平等的发言权,再将每个个体在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其所在的群体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网络治理与协商民主在一些实践过程中具有相似处,究其背后的缘由,两者之间实则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网络治理可以背离协商民主,把协商民主当成网络治理诸多手段的一种,失去协商民主的价值性规范和制约。“协商民主的诸多特征背后是一些道德原则,而网络治理的做法来自于审慎原则,即面对差异化日益增强、棘手问题日益增多的社会单个行为者特别是政府无力应对。”[7] 网络治理背离协商民主的本质诉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易受权力精英和资本精英掌控,背离协商民主的主旨。网络治理实践倾向于依靠政治精英、网络技术精英等拥有较多资源的强势群体,容易使形成的政策偏向于部分群体的利益,从而背离了协商民主的公平正义原则。二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网民义务和权利不统一,或者权利大于责任,使协商民主舆论极化,走向协商民主的对立面;或者是义务大于权利,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网络治理体系所做的决定具有连带性特征,网民难以确定某个行为主体应该肩负的具体职责。网络治理虽然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但在与协商民主的特质相冲突的同时难免给协商民主带来挑战。
三、网络协商民主的运行路径探索
我国的网络协商民主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具有自身优势,但也有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探索运行路径。此外,网络协商也需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渐进过程,这需要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网络治理水平与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网络协商的过程既是政府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也是政府对网络协商实践参与主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进行引导的过程。随着各方对社会治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网络治理水平也应该随之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就要求全体网民都参与到网络治理之中,实现网络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协商。为此,政府有必要积极加强自身责任,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提供政策激励机制。
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开设协商论坛、成立网络社团等方式,建立与大型热门网站和热门论坛、贴吧、社区的合作,为普通公民搭建参政议政平台,使体制内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普通公民能够通过网络平台直接沟通、交流,尤其可以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同公民利益偏好紧密相关的决策制度,使网络协商论坛、各级政府网站中的“网上民生”等公民参与板块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信息反馈渠道,进而激发公民参与网络协商的热情。同时,要构建政府回应机制。网络协商不仅要在协商场域互动,也需要得到政府的回应。这意味着只有使公民的诉求和偏好成为政策输出的一部分,公民可以从中得到奖励和利益,才会觉得协商参与有价值、有意义,从而不会从协商中退出。
网络已经成为政府践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平台。为了最大限度地凝聚政治共识,政府需要保持与公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因此,政府只有从传统的“灌输者”角色转变为“沟通者”才能有利于政府真诚倾听公民诉求,从而为网络协商营造良好氛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8]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大网民的相关利益诉求,对集中的利益受损、权利受限等问题应做出及时回应和解决,对涉及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稳定等层次较深或范围较大的问题以及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必须明确职能,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力争及时解决。
(二)提升政治参与责任与培育公民道德
作为网络协商民主实践的主体,公民的价值理念对引导或改变公民的参与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网络传播的分散性和无中心性特征与开放、自由的传播性质虽然拓展了公民的政治表达空间,但是也容易使公民责任和道德缺失,盲目追随意见领袖或某种观点,甚至导致公民网络行为失范。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有赖于培养公民理性精神。[9]必须重视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理性意识,重塑公民行为,以保证网络协商民主能够有序展开。这就需要提升网民的道德修养和政治责任意识,树立公共利益导向,引导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制止传递与散布错误信息、虚假信息,保证网络沟通、协商过程中话语和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使网络协商秩序得以规范运行,最终达成以公共利益为牵引的协商结果。与此同时,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升理性思考能力。在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信息来源和信息内容的多样化极易使公民陷入理性缺失状态,甚至失去理性判断和理性分析的能力。在此情况下,网络协商民主容易成为“少数人的民主”。因此,要树立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导向,积极引导公民遵循网络传播规律,坚守道德底线,增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过程的自觉自律行为,抑制网络言论中的非理性元素,客观分析、判断网络中的海量信息并使理性思辨贯穿协商的整个过程,为公民合法有序参与网络协商提供有效保障。
事实上,公民沟通与协商的过程也是培养公民责任与理性的过程。“公共协商就是交换理性的对话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10]在网络协商过程中,通過相互交流和互动,能够养成理解、妥协、理性、责任意识等民主美德,能够尊重和理解其他公民的立场和利益偏好,理性面对具有差异的规范信念并积极承担责任。责任意识和理性意识能够促进公正稳定的网络政治秩序的形成,有助于多元利益主体在网络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进一步促进网络协商民主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舆论引导与构建反馈机制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舆论引导也有其自身的运转规律。在网络协商过程中,舆论的主体是参与网络协商的公民,客体是协商议题,形态表现为参与主体的意见集合。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舆论发酵、扩散,就会影响协商效果,甚至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避免舆论的发酵、扩散,政府应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网络协商舆论进行客观、公正的引导。
第一,加强对网络协商话语的引导。党和政府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主流意识形态对网络协商话语的引领作用。结合广大网民的实际需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关注网络协商过程中的话语走向,及时提供与协商议题相关的信息,及时对网民关注、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回应,及时疏导负面偏激言论,营造正能量的网络协商氛围。此外,要提升党和政府的舆论引导水平,善于同协商主体进行合作,提升协商技巧,以此来维护网络协商的自主性、多元性和开放性。
第二,加强对网络协商的监管。消除网络协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引导网络协商民主向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发展。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提升制度执行力的保障。[11]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协商中,政府不能仅靠发布行政命令和信息的方式去约束和规定公民的网络协商行为,更应该遵从公民在网络协商中的网络需求,通过提倡网络伦理规范,建立网络协商文化、提高网络协商资源和技术投入、加大行政监督等方式间接地对网络协商进行监督管理”[12]。
第三,构建网络协商反馈机制。构建网络协商反馈机制和评价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协商效率。一方面,构建网络协商中的回应制度。党和政府要充分重视与网民的交流与互动,通过合理设置网络协商平台,进一步引导网络协商。注重互动过程的实效性。另一方面,完善网络协商评价机制。通过收集和整合网络协商参与主体的意见、立场、观点,可以知道哪些意见适合采纳,哪些协商结果能够转化为决策,哪些意见不适合采纳,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网络协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网络平台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坚持依法治网与强化法律意识
依法治网是保证网络协商民主实践开展的重要条件。尽管互联网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不同的阶段面临的网络管理问题不尽相同,这就容易出现阶段性的管理缺陷。因此,应注重从全方位多角度提高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既要满足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为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协商氛围,又要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与责任意识,从而使公民利用网络的参数得到有效保障。
网络具有的即时性和匿名性特征使部分网民敢于肆意中伤他人,诽谤、造谣、侮辱、谩骂、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在网络协商过程中时有发生,侵犯了受害网民的合法权益,使参与主体在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相关部门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定期更新网络禁用语,并公布于网络,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者给予依法惩处。另外,网络协商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在扩大影响之后才被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制定、执行的滞后性会阻碍网络协商民主的健康有序发展。应根据网络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的特质,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治理为辅,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从源头上预防网络违法行为。鉴于网络协商参与主体众多,背景多元,相关部门应多加关注并及时搜集网络协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结合网络协商的发展态势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部分公民钻“法律空子”。同时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升级技术手段,创新执法手段,对于举报网络违法行为第一时间作出回应,避免因执法滞后使公民产生社会不信任感。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对于推动依法治网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将网络实名制作为依法治网的重要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在网络协商过程中都应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网络协商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四、结 语
网络平台契合了协商民主的建设需求,网络参与拓宽了协商民主的参与渠道,推进网络与协商民主的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从网络协商民主实践来看,网络协商在化解社会矛盾、整合民主资源、推动公共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协商民主,充分发挥协商民主实践的功能和优势成为破解民主问题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3]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把‘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作为最大追求”[1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利益格局多元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格局下,更加需要协商,需要经过一个“协商—妥协—共识”的过程,最终达到最大公约数,实现网络协商从让步到进步的转变。因此,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加强、完善人民协商民主建设,加强党对群众的科学领导,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当今的协商民主已经能够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发挥真实、有效的实际作用,“实践充分证明,协商民主可以化解矛盾,凝聚共识,聚力攻坚。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迫切要求我们更广泛更充分地运用协商民主,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凝聚起来,有效化解改革发展中的矛盾”[15]。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102-103.
[2]管志利.网络协商民主及其运行机制研究——以场域理论为视角[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3):67-77.
[3]党的十九大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0.
[4]陈怀平,林静静.互联网传播平台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契合与路径优化[J].学习与实践,2014,(3):65-71.
[5]唐庆鹏.网络协商民主的成长轨迹及障碍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5):159-164.
[6][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7]张继亮.协商式治理:网络治理与协商民主的深层整合[J].理论探索,2016,(5):83-88.
[8]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4-26(2).
[9]姚曦,张梅贞.网络舆论生态系统的评价及优化路径[J].中南民族大學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158-163.
[10][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黄相怀,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5.
[11]郭红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优化构图[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1):33-40.
[12]张等文,杨才溢.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障碍因素与良性运行思路[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175.
[1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292.
[14]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N].光明日报,2014-09-23(1).
[15]协商民主,更广泛更活跃[N].人民日报,2017-10-21(10).
(责任编辑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