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读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
2019-09-10王双林
王双林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的逻辑应用
——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转化成为产权交易领域的法治共识
列宁曾经指出: “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
毛泽东曾经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①
“三个逻辑”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在于它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导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其在决定宪法建设逻辑的同时,也决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的应用逻辑,即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所蕴含的宪法理论和土地产权理论,优先赋予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合宪性。
土地使用权可以轉让导入宪法的充分前提在于历史有积淀、理论有指引、实践有创新。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入宪在本质上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中一个具体性和阶段性成果,属于抽象的宪法建设逻辑“导”为直观的宪法文本逻辑的一个经典范式。其应用价值在于长期、稳定、有效地塑造产权交易领域共同话语体系。其当前应用需求在于凝聚产权交易领域的法治共识。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改革开放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所蕴含的宪法理论和土地产权理论,使矗立在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背后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与活力。其中,“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即为宪法建设应用逻辑的主要意涵。
从中央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可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活动和讲话中纵论和宣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的讲话。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据考,“合宪性审查”作为重要的法治概念和法治举措,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之中,尚为首次。
2018年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前两周,在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宪法诞生的地方——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中共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以“我国宪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内容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回顾我国宪法建设发展历程,高度概括我国宪法的显著特征,指出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重大作用,强调宪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同时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2018年3月17日上午,全票当选的习近平主席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面向297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右手举拳,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设史上,这是当选国家主席首次进行宪法宣誓。
2018年12月4日, 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根据中央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重要活动和谈话中论及产权市场。
一次是于2015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在考察农村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谈话(其内容在本文“认读之二”中已经叙述)。
另一次是于2016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召开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民建、工商联界联组会会议并发表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活动和讲话,蕴含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伟大力量,对于构建产权交易领域共同话语体系、凝聚产权交易领域法治共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一方面,指引产权交易领域共同话语体系和法治共识向宪法建设逻辑的至上境界转化和提升;另一方面,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灌注到产权交易领域共同话语体系和法治共识当中。
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根本部分和意识形态核心内容,对于其他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话语体系必须发挥统领规制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三个逻辑”决定各种专门专项法律制度在严整的逻辑秩序、稳定的方向下创新发展,进而主导产权交易领域话语体系向着先进文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演绎和嬗变。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讲话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与产权市场建设同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背景之下,同行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产权市场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应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讲话还表明,所谓“产权市场”,它与“产权交易市场”,并且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6]22号)中表述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其释义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与时俱进的。中国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最本质、最显著、最稳定的特征,就在于这个市场是由中国现行宪法倡导、中国政府督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它与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密切相关,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建设的历史进程密切相關,与全体人民的福祉密切相关,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我国城乡特别是农村新经济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并以前述特征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上的任何地域、国别、性质、层级的市场。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告诉我们:产权交易资本市场,既是宏观市场、广义市场、无形市场,同时也是微观市场、狭义市场、有形市场;既是宏观市场与微观市场的统一体,也是广义市场与狭义市场的统一体,更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统一体。如果试图将我国产权交易的宏观市场与微观市场、广义市场与狭义市场、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前后两者分离开来或者单立起来,那么不管是出于何种诉求或者基于何种理由,最终都将经不起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考验。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应当、能够为由民营企业占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提供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优胜劣汰的服务。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还应当、能够凭借目前置于大中城市内的产权交易所这类居间服务平台,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并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的成熟。
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还告诉我们:产权市场是“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实行改革并实现我国资源资产优化配置的市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视察谈话精神,就要通过产权市场解决“待确权”、“流转慢”、“交易难”问题,让农村、农业、农民受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民建、工商联界联组会会议的讲话精神,就要充分利用产权市场,解决民营企业中存在的“家底薄”、“资本荒”和“长不大”的问题,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中受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这两个讲话的精神,就必须坚持产权市场机制面向国有资产流转需求的服务方向,必须拓展产权市场活动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功能导向,必须确保产权交易机构属于资本市场的基础设施平台的价值取向。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使笔者认识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历史、创造我国产权市场发展历史的决定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一合法守法企业和公民,都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应用中的“产权人”,都可以、也应当享有宪法赋予“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产权人”范畴而言,应该、也必须兼具广义与狭义,它包括并且不限于产权交易执业者和从业人员;就产权市场定义的价值取向而言,应该、也能够成为共享共用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人民庄园”;但是,不可以也不可能成为摆设所谓“资本盛宴”的业主会所;当然,不宜也不必照搬或套用“新制度经济学”或“交易成本理论”的话语体系以用来进行过度包装和释义。“产权人”对于自我话语方式的选择,均应当、能够、也必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对于产权交易领域发展史上各个不同阶段产生的一些提法、想法、做法,例如 “产权交易理论鼻祖”、“产权市场创始人”、“金融行业风云人物”、把产权转让机构等同于产权市场、将区域性市场联合体登记注册为社会组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均应当采取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审慎态度。就是说,一方面尊重相关话语主体的话语权利、合理诉求、学术冲动,肯定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存在与作用;另一方面施之以现行宪法要义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扎实地宣传和推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企业家、企业精神、企业家精神,抑制或者纾解前述提法、做法、想法中存在的夸张性、碎片式、功利化倾向与成分。总而言之,只有把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嵌入产权市场发展思路和发展理念,才能让产权市场主体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才能让包括土地使用权益在内的社会财富源泉充分涌流。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笔者感到有必要在这里就本文对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的逻辑应用,再作以下两点解读。
一是,本文中的命题——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导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导入”,具有宪法建设逻辑上的特定含义。笔者认为,如果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写入”现行宪法,那么它对应的事实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就现行宪法首个修正案进行的审议、表决、通过。本文之所以没有用“写入”以及“纳入”、“列入”、“进入”等相近词汇,而选择性地使用了“导入”这个词汇,就是想有的放矢地申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所确立的指导思想中的“导”,是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中的“导”,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必须坚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中的“导”,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导产权交易领域话语体系的“导”。进而,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个核心理念,达成这样的法治共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是一个历史过程。它不仅为产权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施行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而且为产权交易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方向,为产权交易领域共同话语体系和法治共识提供了宪法源头。
二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验证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三个逻辑”——这个论题没有逻辑歧义。笔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总结阐述的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三个逻辑”,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的逻辑,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范畴的逻辑,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法治化和宪法化的逻辑,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它理所当然地高于并且引领专业领域的形式逻辑。如果机械地、简单地套用形式逻辑及其“三段论”,以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宪法的时间节点在前、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三个逻辑”的总结归纳在后,因此后者对于前者不可能产生“导入”关系或不会发挥“导入”作用;如果那样演绎起来的话,其结果就很可能是朝向机械唯物论和形而上学方法论的误区越走越近。
重温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活动和论述,结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的应用逻辑,笔者清醒地认识到:为了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权交易领域话语体系,形成和凝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法治共识,就要对来自国外的“新制度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理论”,不断有所审视、有所分辨、有所扬弃、有所补正。
兴起于西方市场经济体内的“新制度经济学”在其引进中国时备受推崇的是“交易费用”学说;而“交易费用”学说被追捧的热点,又往往集中于以科斯先生冠名的“定理”上②。应当肯定,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及其核心学术成果,科斯定理首创“交易费用”范畴,试图就交易费用比较、产权结构界定、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关系提出理论创见和解决方案,用以解释企业产生、存在、性质、规模等的根源。在我国改革开放特定阶段,曾经把“交易费用”学说特别是科斯定理用作观察和评价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参考依据。这种做法对促进企业产权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流转交易并求得资产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转让市场机制等,分别产生过不同程度的正面影响。但是,正如中国主流经济学者们所指出的,“科斯定理”存在逻辑上的悖理和应用上的局限性③。特别是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科斯定理中以产权单一私有为前提的逻辑假说,注定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所不相容,当然更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相去甚远。而且,“交易费用”学说在其被引进过程中,有时被曲解和冒用,甚至被用作兜售私货假货的幌子——这种风险隐患也值得警觉和防范。
面对“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理论”,以及科斯定理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传播影响效应的多面性与复杂性,笔者认为,必须牢固确立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在我国产权交易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大力加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传播、普及和应用,必须将高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灌注于我国产权交易领域话语体系和法治共识。
基于“四个自信”,结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导入现行宪法的应用逻辑,笔者在这里就“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宪法建设逻辑元素,尝试作点简单的介绍。
一是,所有权与价值观存在必然联系。道格拉斯·诺思④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提出:“所有权是交易的先决条件,所有权结构的效率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衰退。国家则规定着所有权的结构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此外由于意识形态提供一种价值和理念,它是个人和社会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的合法性或凝聚某些团结的功能,因此,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
二是,宪法的功能就是决定所有权与价值观结合的架构。道格拉斯·诺思还指出:在所有权与价值观结合的架构中,“宪法是基本原则,它的制定是用以界定国家的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一个政治——经济体制是由彼此间具有特殊联系的一套复杂的制度构成的。宪法是这种体制最基本的组织约束,其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及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
三是,交易费用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詹姆斯·布坎南⑤认为,由于经济市场上的选择和政治市场上的选择都是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所以解决政府失灵的根本途径是要改革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决策规则,要改变选择的结果和效果就必须改革选择的规则。最根本的决策规则就是宪法。制定决策规则就是制宪,决策规则改革就是宪法改革。布坎南指出:“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
四是,民主政治活动与市场交换活动可以当作类似的一个过程来理解。布坎南认为,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达成协议、协调冲突、制定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这同市场中的交易相类似。布坎南还特别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理解为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以上四点,仅仅是从诺思、布坎南这两位西方经济学家的著述中抽取的部分内容,或许尚属于百家争鸣中的一家之言;并且,也未必完全适用于中国的国情。但是,这些观点试图从不同角度阐述所有权与价值观的关系、交易市场与宪政结构的关系,论证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的决策规则改革就是制宪,等等,则着实引人深思;从中所能够获得的启发,也是曾经在产权交易领域曾经有过浸润的科斯定理所难以替代的。通过对于诺思、布坎南、科斯等的主要著述及观点的比较和鉴别,使笔者看到了一个较之科斯定理更为原本、更为全貌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深感对于科斯定理的应用不宜泛化。有鉴于此,更加笃信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逻辑的科学性、规律性、正义性、人民性,更加崇尚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的中国特色和历史方位,更加明白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转化为产权交易领域的法治共识乃是宪法建设逻辑应用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注释:
①引自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载于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15页.
②科斯三条定理为:a.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b.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c.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即达到帕累托最优。
③中国学者对于“科斯定理”逻辑上的悖理和应用上的局限性的论述较多,举例而言,有的认为它存在“外延太过宽泛,漫无边际”、“交易费用难以计量”、“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难以分开”的缺憾(参见理论学刊1999年第1期赵振国:《科斯“交易费用”理论之我见》)。有的评价它“经常被引用,却很少被应用”(参见黄少安:《对科斯经济理论的两点质疑》,载于浙江财经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
④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North,1920-2015),美国经济学家。由于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是诺思以西方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对经济史进行解释的一部代表作。
⑤詹姆斯·布坎南(James·Buchanan,1919-2013),美国经济学家,公共选择学说代表人物,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引文出自道格拉斯·布坎南所撰《憲政经济学》,冯克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序言。
(本文作者为中国产权协会副秘书长)